在婚姻生活中,分居是一個較為特殊的階段,不少問題會隨之而來,今天咱們就重點聊聊分居期間買房歸屬咋定,以及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另一方要還嗎?滿滿的干貨,建議大家收藏備用。
一、分居期間買房,歸屬咋定
分居,并不意味著婚姻關系的終結,在法律上夫妻關系依然存續。要是在這期間買房,房子的歸屬可就復雜了。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哪怕只有一方出面辦理購房手續,房子妥妥地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說,夫妻共同存款一直放在一方名下,這一方用這筆存款支付了首付、辦理房貸,房子依然是雙方共有的,后續涉及分割,基本是按照均等原則,同時會適當考慮出資比例、婚姻存續時長等因素微調。
但要是一方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比如婚前積蓄,并且能明確證明資金來源,登記在自己名下,同時另一方也知曉分居且買房一事,這種情況下,房子大概率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不過,證明環節相當關鍵,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等都得保存好,以備不時之需。
還有一種常見情況,父母出資幫忙買房。若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且有書面協議、聊天記錄、轉賬備注等能佐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就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反之,若沒有明確表示,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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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另一方要還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首先得看債務性質,若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得擔責;若是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理會。
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像分居期間一方為了孩子上學、家人看病等家庭必要開支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經營家庭共同經營的生意欠下的債,哪怕分居了,只要另一方知曉且受益于生意經營,也是共同債務。
但如果一方分居后,獨自在外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欠下巨額債務,或者擅自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比如購買奢侈品供自己揮霍,且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這些債務就是個人債務,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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