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哺乳期本應是夫妻攜手共同呵護新生命、享受家庭溫馨的特殊階段,然而,若此時男方出現出軌行為,無疑給這個家庭帶來巨大沖擊。當面臨離婚訴求時,依據《民法典》,法院又會如何判決?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今天就來詳細剖析一番。
一、男方在妻子哺乳期出軌離婚如何判
1、《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在妻子哺乳期這個敏感時期,法律著重保護女方權益,原則上限制男方隨意提起離婚訴訟,給予女方和孩子更穩定的生活環境保障。可要是女方因男方出軌忍無可忍,主動提出離婚,法院自然會依法受理。
2、一旦進入離婚訴訟程序,男方在哺乳期出軌這一過錯行為將成為關鍵考量因素。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標準。男方出軌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對女方身心造成極大傷害,極大程度上會被認定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會準予離婚。并且,女方作為無過錯方,還能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彌補所遭受的創傷。
3、《民法典》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秉持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在男方哺乳期出軌的案例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會簡單地對半分。一方面,要優先保障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等所需費用,確保孩子成長不受經濟因素過度制約。另一方面,女方作為無過錯方,會適當多分財產。例如家庭房產、存款、車輛等共同財產,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向女方傾斜分配。同時,對于男方出軌期間贈與第三者的財物,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女方有權主張返還,男方無權擅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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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對財產分割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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