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那么,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什么樣的屬于違章建筑?
一、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
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包括:
1、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2、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如何處理
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法如下:
1、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2、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3、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
4、針對一棟違建樓房,城管會向政府書面匯報,在政府批復后,組織人員機械,到期后,組織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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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樣的房屋屬于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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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章建筑的權屬觀點是什么?
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權,即使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但其所有權的取得并不因為是違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認,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應該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然這種觀點對于所謂所有權的概念與意義有嚴重的曲解。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黑格爾也說過:僅僅是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占有,是與物本身的所有權有區別的?!袡啾举|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權。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權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權一說,認為違章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也是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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