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等活動以及實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主管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投訴。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管理其他從業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
第八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資質管理)
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九條(報監程序)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前,應當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辦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項目概況說明書;
(二)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要求的工程項目出具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項目,不予受理質量安全監督申請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勘察、設計要求)
勘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對勘察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施工圖把關)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或委托不低于設計單位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咨詢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報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設計服務)
設計單位應當提供下列設計服務:
(一)在工程開工前,向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在工程質量驗收時,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交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實行分級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發現設計文件有錯誤的,應當向設計單位提出,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五條 (重點工程視頻記錄)
對地質條件、結構復雜的重點部位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采取視頻等信息化手段記錄施工過程并建檔保存。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工序自檢)
施工單位應當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規定進行自檢。未經自檢或者自檢不合格的,不得報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條(材料溯源)
從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中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設備、設施及建筑構配件。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交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生產商、銷售商、規格、數量、價格等信息記錄存檔,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保存。
第十八條 (施工和監理單位人員管理)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合同規定的資格資歷條件。
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監理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合同規定的資格資歷條件。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工序檢驗)
監理人員對重要隱蔽工程和完工后無法檢測其質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應當進行旁站;旁站項目完工后,監理工程師應當對旁站的工序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序,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第二十條 (監理費用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計取監理費用,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試驗檢測單位責任)
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進行試驗檢測,出具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論,并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竣工檢測申請)
建設單位應當在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交工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組織交工驗收。
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之日起2年后3年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竣工驗收的工程組織質量鑒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水運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技術檔案管理)
從業單位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建立技術管理檔案,及時、真實、完整地記錄質量安全技術控制情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期管理)
從業單位應當保證項目建設的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二十五條(安全培訓)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 (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執行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條 (安全風險評估)
建設單位在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建設單位在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安全費用保障)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費用,安全費用不得低于建安費用的1.5%,且不得參與競爭性報價。
安全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以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
第二十九條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每5000萬元建安費用的標準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計劃不足5000萬元的,應當配備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施工安全方案)
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開工報告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由監理單位審查。
第三十一條 (安全監理細則)
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專項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安全措施的檢查方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監督期)
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期為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十三條(監督職權)
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資格證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交通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交(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組織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四)參與對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從業單位、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交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監督方式)
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責令整改,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信用評價)
交通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機制,定期向社會公示。
信用評價的結果可以在招標、行業評優中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變更設計文件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地質條件、結構復雜的重點部位或者返工會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未采取視頻等信息化手段記錄其施工過程并建檔保存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程建設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設備、設施及建筑構配件的,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要求將交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生產商、銷售商、規格、數量、價格等信息記錄存檔,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保存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調整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或者降低合同規定的人員資格資質條件的;
(二)擅自調整監理人員或者降低合同規定的人員資格資歷條件的。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重要隱蔽工程和完工后無法檢測其質量或者返工會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未進行旁站驗收的;
(二)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序,未責令施工單位返工的。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計取監理費用,保證專款專用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果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及時申請交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
第四十五條
從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建立交通建設工程技術管理檔案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處10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產情況評價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不足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每缺少1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在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開工報告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施工要點以及對施工安全措施的檢查方案的,由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法要求壓縮交通建設工程合理工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及時進行查處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本條例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線附屬設施工程。
本條例所稱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運工程、船閘工程。
本條例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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