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法律中起訴或者被起訴時,我們第一時間都應該收集一些對我們自身有利的證據,那么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刑事證據的收集應遵循哪些原則和要求
當在法律中起訴或者被起訴時,我們第一時間都應該收集一些對我們自身有利的證據,那么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刑事證據的收集應遵循哪些原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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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最后,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證據的收集應遵循哪些原則和要求
1.合法取證:
1)取證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征得人民法院的準許;司法人員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像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證據調取必須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詢問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責任;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3)方法得當要求調取證據應當采取正確方法。不能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等。
2.全面取證: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盡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盡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控方不得強迫被控告人開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脅、利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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