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各地爛尾樓新聞頻上熱搜,西安爛尾樓事件、長沙爛尾樓事件、鄭州爛尾樓事件更是刷爆各大網絡平臺。很多買了期房的購房業主明明沒有收到房子,卻還要對爛尾樓進行兜底負責。在首付“打水漂”的情況下,依然要償還購房貸款。
這段時間各地爛尾樓新聞頻上熱搜,西安爛尾樓事件、長沙爛尾樓事件、鄭州爛尾樓事件更是刷爆各大網絡平臺。很多買了期房的購房業主明明沒有收到房子,卻還要對爛尾樓進行兜底負責。在首付“打水漂”的情況下,依然要償還購房貸款。
一般情況下,爛尾樓銀行貸款業主可以去法院起訴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也被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解除后爛尾樓業主等人不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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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商品房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貸款返還責任主體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p>
開發商房地產公司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根據前述規定,應由出賣人房地產公司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給銀行,購房業主等人不負有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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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商品房按揭貸款下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爛尾樓事件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雙重法律關系。從合同內容來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購房業主等人支付房款,房地產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中,銀行將購房業主等人所貸款項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實際用款。購房業主等人并不支配購房貸款,但需償付貸款本息。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購房業主等人取得房屋,各方權利義務亦可保持平衡。
但在爛尾樓事件中,因房地產公司不能交付房屋而致使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約定的各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具體表現為:房地產公司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卻實際占有使用購房業主等人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按揭貸款;銀行依據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開發商房地產公司、購房業主等人的債權;購房業主等人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則在購房業主等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余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在爛尾樓事件中,必須充分考慮商品房按揭貸款商業模式下各合同之間的密切聯系和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問題,避免因強調單個合同的相對性而造成三方權利義務的失衡。
綜上,爛尾樓貸款業主在沒有房子的情況下,不應繼續償還銀行貸款,而應該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給銀行和貸款購房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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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爛尾有多慘?解讀爛尾樓事件中的法律問題相關法律知識。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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