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中,“私生孩子”這個略顯敏感的話題,常常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尤其是財產繼承方面。今天,咱們就一起來深入探討一下,私生孩子到底有沒有財產繼承權,以及遺產在這種情況下是如何分配的。
一、私生孩子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1、私生孩子是有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上把私生子稱為非婚生子女。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既然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那么非婚生子女也就享有繼承權。因此,私生子享有繼承權,私生子可以繼承財產。
2、死亡人沒有立遺囑,那么在其死后,財產的繼承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繼承。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而法律明確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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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產是如何分配的
在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該如何分配呢?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有多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沒有特殊情況時,他們所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大致相同的。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如果某個繼承人自身存在生活困難,比如身患重病、沒有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會適當多分給他們一些,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假設趙六長期照顧年邁的父親,而其他兄弟姐妹照顧較少,那么在分配父親遺產時,趙六就可以適當多分一些。這也是為了鼓勵子女對父母盡到贍養(yǎng)義務。
4、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是對那些有能力贍養(yǎng)父母卻不盡義務的繼承人的一種約束。如果明明有能力照顧父母,卻對父母不管不顧,在分配遺產時,就可能會少分甚至分不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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