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罪對于累犯,即曾因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詐騙罪的,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大,會從重處罰。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表現,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事件回顧
溫州樂清的李先生因輕信假客服被騙,上網尋求“律師”幫助,結果再次掉入陷阱,前后被騙7萬多元。警方提醒:市民在投資理財時務必謹慎,不要輕信對方稱“內部消息”“包賺不賠”“多投多賺”就將錢財盲目轉入陌生的賬戶,如果不慎遭遇詐騙,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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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詐騙金額認定標準:
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 “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不同地區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具體確定本地區 “數額較大” 的標準,但一般在這個范圍內。
數額巨大:詐騙金額達到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 “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 “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他情節考量:
詐騙手段惡劣程度:如果使用特別復雜、具有高度欺騙性或對被害人造成極大誤導的詐騙手段,可能會加重處罰。例如,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信息、偽造官方文件等方式進行詐騙。
針對特殊群體詐騙: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實施網絡詐騙的,由于這些群體的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更大,通常也會作為加重情節考慮。
造成嚴重后果:因網絡詐騙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
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對于累犯,即曾因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詐騙罪的,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大,會從重處罰。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表現,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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