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印發《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5-06-0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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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印發《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國經貿中小企業[1999]54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印發《關于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國經貿中小企業[1999]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精神,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問題,根據1998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經貿工作會議關于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的要求,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經貿委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在各地經貿委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又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商業銀行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近年來,國家經貿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企業改革方針,在抓好大中型企業工作的同時,堅持“放小”與“扶小”相結合,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專門設立了中小企業司,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各類(城鄉國有、集體、個體私營、“三資”等,下同)中小企業的高度重視。新機構運行以來,開展了中小企業現狀調查,感到目前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問題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為此,我們與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一起研究采取一些措施和辦法,并對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是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缺乏的一項新措施,沒有成熟經驗可借鑒,各地經貿委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從本地實際出發,有組織地穩步推進。試點工作不能刮風,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擔保風險較大,各級經貿委要注意積極與地方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密切協作,加強監管。信用擔保機構不是金融機構,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預,試點階段信用擔保規模要小,擔保內容主要是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對象主要是產品有市場、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各級經貿委要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做好試點工作。請將試點工作情況及時告我委。
聯系單位: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
聯系電話:63192463、63193756
傳真:63193087
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為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問題,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經貿工作會議關于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的要求,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原則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性質
1、本意見所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經同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門機構與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時,擔保機構承擔約定的責任或履行債務的行為。
2、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屬《擔保法》規定的保證行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均屬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創辦初期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擔保資金和業務經費以政府預算資助和資產劃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
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依合同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原則
1、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的原則。
2、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的原則。
3、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城市、省、國家三級機構組成,其業務由擔保與再擔保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
(一)城市(含地區、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城市為單位組建,以轄區內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有效控制風險,縣(區)級信用擔保機構一般不獨立組建,經濟總量大的縣(區)可建立分支機構。
(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應以省為單位組建,以轄區內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服務對象,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地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為防范擔保風險,試點期間,暫不設立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不得跨省市設立分支機構。
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各類商業性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1、由市本級財政預算編列的資金;
2、市級政府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
3、區縣本級政府出資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等;
4、社會募集的資金;
5、會費(風險保證金)或認股;
6、國內外捐贈;
7、其他來源。
(二)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1、由省本級財政預算編列的資金;
2、由省政府劃撥的土地以和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
3、社會募集的資金;
4、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比例上存的擔保保證資金;
5、國內外捐贈;
6、其他來源。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形式、擔保對象和擔保種類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形式
依據《擔保法》和有關法規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為規范操作和控制風險,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實行會員制,吸收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作為會員單位;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也可試行會員制,吸收符合條件的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作為會員單位。經批準,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也可以作為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會員。
1、城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可以選擇的形式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企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事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社團法人)。
2、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可以選擇的形式有: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事業法人)、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協會(社團法人)。
3、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或保險機構的形式,待國務院批準后確定。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種類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種類主要包括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中長期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試點階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重點為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職能和業務程序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職能
對被擔保者進行資信評估;開展擔保業務;實施債務追償。
在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時,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上述職能設立內部業務機構;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對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信評估、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和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業務監督為主要業務,并以此設內部機構。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與再擔保業務程序
1、擔保程序
(1)由債務人提出擔保申請,并附債權人簽署的意見;
(2)進行資信評估與擔保審核;
(3)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主合同的同時,由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需要時,擔保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4)按約定支付擔保費;
(5)主合同履約不能,由擔保機構按約定代償;
(6)擔保機構實施追償。
2.再擔保程序
(1)擔保機構提出再擔保申請或達到強制再擔保界限;
(2)根據擔保機構的資信進行再擔保審核;
(3)簽訂再擔保合同;
(4)按約定支付再擔保費;
(5)主合同履約不能,擔保機構代償后,再擔保機構按約定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6)再擔保機構與擔保機構共同對債務人實施追償。
六、協作銀行選擇和擔保資金管理
(一)協作銀行的選擇
在省市經貿委、財政和同級人民銀行的指導下,擔保機構應選擇有積極性和資信度好的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準可以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銀行等)作為開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協作銀行。
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應簽訂協作合同,明確保證責任形式、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標準等內容。協作合同要報省市經貿委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擔保資金的管理
1.擔保機構貨幣形態的擔保資金,要存入省市經貿委和同級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也可以按協作合同約定存入協作銀行。
2.擔保機構要按再擔保協議要求,將擔保資金和會員交納的風險保證金按約定比例上存再擔保機構指定的銀行專門帳戶。
3.擔保機構貨幣形態的擔保資金可按國家規定購買國庫券、國債。
4.擔保機構非貨幣形態的擔保資金可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三)擔保業務收費與經費來源
1.擔保業務收費
為減輕中小企業財務費用負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收費標準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具體收費標準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從事中小擔保業務的收費標準經同級政府物價部門審批,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浮動。
2.業務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擔保收費;
(3)擔保資金存款利息所得;
(4)其他來源。
七、風險控制與責任分擔
(一)風險控制
1.放大倍數的選擇。擔保放大倍數是指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內,再擔保放大倍數可大于擔保倍數,具體倍數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協商,并報省市經貿委和有關部門審定。
2.事前控制。通過資信評估、按規定比例上存擔保資金、項目審核與反擔保措施等以實現事前控制。
3.事中控制。通過控制代償率和設定強制再擔保系數(是指擔保實際放大倍數達到進行再擔保的約定比例)等日常監督與強制再擔保措施以實現事中控制。
4.事后控制。通過及時有效的追償實現事后控制。
(二)責任分擔
1.債權人與擔保機構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分散風險的原則,擔保機構可以對銀行貸款進行部分擔保,擔保責任分擔比例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協商。
2.擔保機構與再擔保機構之間的責任分擔。以擔保機構承擔主要風險,再擔保機構分擔部分風險為原則,以確保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穩健運營。具體責任比例由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商議提出,并報省經貿委審定。
3.擔保機構與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分擔。以扶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為原則,防止被擔保人隨意逃廢債務和轉嫁風險,擔保合同可以抵押、質押為反擔保措施,并明確反擔保條款。
八、擔保機構的內外部監督
(一)政府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防范擔保風險,省市設立由經貿委會同財政、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及商業銀行等部門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管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業務和機構(包括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從事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擔保機構內部的約束機制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應設立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內部運行情況的監督。內部監督機構的人員構成和議事規則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組織實施與工作步驟
(一)試點的要求、范圍和政策
各省、市經貿委可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的試點指導意見和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組織和選擇有條件的城市進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試點。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省可有組織地進行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的試點。
為規范操作,總結經驗和制定政策,國家經貿委將選擇若干省市作為全國重點聯系點,各省也可以選擇若干城市作為省級重點聯系點。
(二)試點工作步驟
試點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試點方案制訂階段。由省和城市經貿委按照國家經貿委的統一要求,起草試點指導意見、扶持政策和試點方案,報省經貿委審核,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實施,同時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二階段為組織實施階段。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確定擔保資金來源,選擇協作銀行和若干中小企業進行擔保試運行。
第三階段為總結推廣階段。在總結重點聯系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及時規范和改進試點工作。
(三)試點組織
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試點的指導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
省級再擔保和城市擔保體系試點具體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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