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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意見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意見(鄭政〔2009〕19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切實解決中小企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意見
(鄭政〔2009〕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以財政為依托建立健全融資性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意見》(豫政〔2009〕24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全市中小企業擔保體系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性
(一)發展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明確要求,是我市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的有效途徑,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引導、調控和服務作用;有利于改善銀企關系、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二)近年來,全市建立了一批擔保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截止2008年底,住所在鄭州市的信用擔保機構130家,注冊資本金47億元,累計擔保金額300億元。但是,作為省會城市,與沿海發達城市和周邊大中城市相比差距較大,與中小企業蓬勃快速發展的勢頭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仍然存在著信用擔保機構少、規模小、實力弱,擔保能力與擔保需求的矛盾突出;部分擔保機構主業不突出,真正為我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為主的擔保機構僅有23家,注冊資金18億元;經營運作不夠規范;擔保行業歸口管理不明晰、監管機制不健全,政府財政擔保引導資金有待進一步增加等問題。為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促進全市經濟跨越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健康發展。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三)指導思想: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市場化運作、規范管理為指針,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積極支持為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服務的再擔保機構建設。
(四)基本目標:力爭上半年在全市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補充,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市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三、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經營運作
(五)凡在鄭州市設立或變更擔保機構的,登記注冊機關辦理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注冊時,應由市中小企業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設立跨省或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還應報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擔保機構在登記注冊后30日內應到所在地縣(市)、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并報市中小企業局;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設立的各類擔保機構應同時到同級財政部門登記備案。
(六)擔保機構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條件,其中貨幣資本不得低于80%;有符合擔保機構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信用擔保、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及其他經核準的融資服務業務;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形成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
(七)以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資為主設立的擔保機構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實行企業化管理,提倡建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權比例,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設立擔保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決策。
(八)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其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等各項責任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5%。
(九)擔保機構必須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l%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可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基準擔保費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也可經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十一)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于銀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積極扶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十二)市政府從2009年起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5000萬元擔保行業發展資金,用于補償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和非政府出資但經政府明確實行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或補充風險準備金。同時,對貢獻突出、運作規范,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無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
(十三)成立鄭州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機構編制按程序辦理,作為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區域性再擔保機構。
(十四)各縣(市)、區要在財政預算中按照政府出資額不超過5%的比例安排資金,用于補償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和非政府出資但經政府明確實行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或補充風險準備金。
(十五)鼓勵成立民營商業性和企業互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十六)對擔保業務好、風險控制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高的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對市重點扶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業務收入,由市中小企業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初審,報請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享受減免稅政策。免征的稅金原則上轉成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或風險準備金。
(十七)各級政府工商、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確認擔保機構的抵、質押權人資格。對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中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實行登記備案制,政府主管登記機關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要評估時,雙方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對擔保機構在代償清償、過戶時,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其費用予以減征或免征。
(十八)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掌握公共信息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
五、加快以財政為依托的融資性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
(十九)各縣(市)、區要于2009年4月底前注冊成立財政出資控股、吸收社會資本參加的融資性公司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控股擔保機構),其中財政注入資本金(含上級財政補助)不低于1000萬元。
(二十)財政控股擔保機構的基準擔保費率要在執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0%的基礎上再適當下浮,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具體下浮幅度由同級政府確定。
(二十一)財政控股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給予一定補償;對放大倍數超過三倍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擔保貸款,其發生的代償損失,同級財政部門要提高補償比率。
六、推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二十二)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對具有法定資質的抵押擔保登記部門已經出質登記、可用于抵押擔保的動產和不動產物品和權利,金融機構在審核認可抵押擔保品時,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業。
(二十三)各級政府要盡快建立以中小企業、相關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和金融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采集、評估和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要搭建擔保機構、銀行、企業和財政、工商等部門的溝通銜接平臺,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互利合作,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融資排憂解難。要把金融機構放大發放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情況納入政府對金融機構考評指標體系。
七、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二十四)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市中小企業局牽頭,會同財政、工商、人事、民政、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成立鄭州市信用擔保管理委員會,對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職責,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監管。加強有關部門的協作會商機制,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預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
(二十五)登記注冊機關在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時,由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擔保機構執行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檢驗意見。對沒有在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在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應不予通過年檢。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統計報表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實施及時有效監控,提高其風險防控能力。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向市中小企業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表、會計報表等資料。由市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
(二十七)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擔保主業不突出、出現重大失誤和風險的擔保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年檢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過年檢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程度,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
(二十八)鼓勵、引導和支持成立鄭州市信用擔保促進會,制定全市信用擔保行業自律公約,監督信用擔保機構依法運行,提高其綜合素質、信用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樹立我市信用擔保行業的良好形象,發揮好信用擔保機構的應有作用。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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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不著〃涼爽的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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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一起聲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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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

過分可愛

錢塘衣城國企,會不會按照這要求減免?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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