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_全文
2025-08-01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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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法發[2010]2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
(法發[201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等法律,現就人民法院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詢對象限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被執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應當予以查詢。
三、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由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集中批量辦理。
四、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匯總有關查詢申請后,應當就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稱(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執行法院、執行案號等事項填寫《協助查詢書》,加蓋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節假日順延)安排專人向所在地人民銀行上述機構送交《協助查詢書》(并附協助查詢書的電子版光盤)。
五、人民銀行上述機構街道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查詢書》后,應當核查《協助查詢書》的要素是否完備。經核查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名稱,根據查詢結果如實填寫《協助查詢答復書》,并加蓋人民銀行公章或協助查詢專用章。經核查《協助查詢書》要素不完備的,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不予查詢,并及時通知相關人民法院。
六、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人民銀行只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備的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進行匯總,不負責審查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使用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提供的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信息,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協助查詢過程中應當保守查詢密碼,不得向查詢當事人及其關聯人泄漏與查詢有關的信息。
八、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因按本通知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而被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九、人民法院對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及工作人員執行本通知規定,或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應采取強制措施。如發生爭議,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原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期間人民法院查詢法人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通知》(法發[2009]5號)同時廢止。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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