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范圍,明確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就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范圍,明確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政策,我會擬對《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公告 [2011]13號)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2年11月14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系方式:
傳真:010-88061060
電子信箱:caozihai@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
郵編:100033
附件1:《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修訂說明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關于修改《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二、刪除第二條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參與在該交易場所掛牌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進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為對沖風險的需要,按照前款規定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五、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六、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修改為:“一、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二、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三、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四、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于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證監會批準。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參與在該交易場所掛牌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進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為對沖風險的需要,按照前款規定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附件: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一、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
二、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
三、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
四、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附件2:
關于《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修訂說明
現行《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13號,以下簡稱《自營規定》)制定于2011年4月。《自營規定》的制定實施,適應了證券公司拓寬投資渠道、投資一般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的現實需要,有效控制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及另類投資的風險。按照《關于推進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思路與措施》(以下簡稱《思路與措施》)關于“在科學調控杠桿率的前提下,逐步擴大證券自營投資品種范圍,直至允許投資所有場內場外證券類金融產品。允許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依法投資金融期貨、商品期貨、黃金現貨及其他非證券類金融產品”的要求,需要修改《自營規定》。現行《自營規定》共6條,此次擬修改3條(第2條、第5條、第6條),增加規定1條,并修改《自營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以下簡稱《自營清單》)。現將具體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擴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范圍
現行《自營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于買賣本規定附件《自營清單》所列證券,即: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依法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根據《思路與措施》,擬將《自營清單》修改為,“一、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二、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三、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四、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修改后,《自營清單》規定的證券自營品種增加一類,擴大兩類。增加的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擴大的兩類,一是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由部分擴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由僅限于由證監會批準或備案發行的,擴大到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發行的,即將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納入自投資范圍。
二、明確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政策
考慮到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比較復雜,風險較高,要求證券公司具備一定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能力,除對沖風險的外,擬只允許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直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考慮到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相關交易場所已有較為完善的業務規則,擬原則規定證券公司可以按照該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參與交易。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尚無針對性的業務規則,為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目前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在制定有關自律規則,因此,擬原則規定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綜上,擬在《自營規定》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分為兩款。第一款為: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參與在該交易場所掛牌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進行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第二款為: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為對沖風險的需要,按照前款規定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按照上述方案修改后,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為投機、套利和對沖風險的需要而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沒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為對沖風險的需要而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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