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善和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國公安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近3.9萬起,占全國行政復議案件總量的60%以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善和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國公安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近3.9萬起,占全國行政復議案件總量的60%以上。公安行政復議工作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趨向規范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公安行政復議工作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如阻撓或者變相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辦理;對調查取證工作不配合,拒絕或拖延提交書面答復以及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甚至辦人情案、關系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法不公等,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
公安行政復議工作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邊防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管理等諸多方面,受案范圍涉及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權限的各個環節。做好公安行政復議工作,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安機關加強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密切警民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要從依法治國和加強公安機關隊伍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公安行政復議工作既反映了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也為加強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公安機關的整體執法水平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對此要有充分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
二、進一步理順公安行政復議體制,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法頒布之后,公安部陸續發出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要求將行政復議案件交由公安法制部門具體承辦,其他業務部門不再承辦行政復議案件。從執行的情況看,絕大多數公安機關嚴格落實了公安部的部署,但也有少數地方沿襲過去的做法,把交通、消防、邊檢等行政復議案件仍交由業務部門承辦。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各級公安機關在行政復議工作中要明確各部門的權限和職責,按照公安部的要求進一步理順行政復議工作體制,不能以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代替公安法制部門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為了更好地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地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原則上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機構,縣級以下公安機關不具備設立專門行政復議機構條件的,要有專門人員承擔行政復議職責。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要與本地區的公安行政復議工作相適應。公安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法律、精通公安業務,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要通過培訓、考核等措施,不斷提高公安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素質。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經費和裝備上對行政復議工作給予保障。
三、加強協調配合和監督指導,確保公安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進行
公安法制部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要主動加強同有關業務部門的聯系,有關業務部門要配合公安法制部門辦理好行政復議案件。公安機關的控申、信訪、紀檢、督察等部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來信來訪中涉及行政復議申請內容的,應當及時轉送公安法制部門。對于被要求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或者業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期限提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提交的,一律依法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法制部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可以調取全部案卷材料,在結案后予以返還。對于不提交書面答復、拒絕調卷、阻撓或者變相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行為,公安法制部門應當依法提出對責任人員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下級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對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處理。對涉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港澳臺居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以及集體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要實行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進行一定地域內全部行政復議案件備案試點工作,將行政復議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上級公安機關經過備案審查,發現備案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責成下級公安機關限期糾正。
四、嚴格辦案程序,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行政復議法對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程序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要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從事實、證據、依據、定性、程序等方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對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公安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提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討論決定。對爭議、分歧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方式,全面掌握案情。行政復議決定要經得起行政訴訟的檢驗,經行政復議而敗訴的案件不得超過行政復議案件總數的2%,這是考核各級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一個硬指標。
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安行政復議文書、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案卷的管理、歸檔工作。公安行政復議工作中的文書較多,要明確區分法律文書和內部工作文書,在受理、審批、決定、送達等各個環節正確規范使用。目前,公安部已正式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政復議專用章”,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出具的法律文書上加蓋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公安機關行政復議專用章。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行政復議案件案卷的管理、歸檔工作,堅決杜絕遺失、毀棄案卷等情況的發生。
各地公安機關接此通知后,請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落實。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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