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一、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是改進和加強邊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應當堅持從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秩序,有利
國務院、中央軍委:
一、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
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是改進和加強邊境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應當堅持從實際情況出發,本著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和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秩序,有利于改革開放和發展經濟,有利于邊境管理和方便往來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進行。對現有的邊境管理區,范圍偏大的應適當縮小,確實不必要劃定的可以取消。屬于應劃為邊境管理區而未劃定的要予以補劃。邊境管理區的范圍一般可以邊境一線鄉、鎮的行政區域確定,但不搞一刀切。國家批準的對外開放邊境市、縣、鎮一般不宜劃為邊境管理區,對確屬需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劃定。深圳、珠海經濟特區仍按邊境管理區實施管理。
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的具體方案由有關省、自治區公安廳商有關部門提出,經征得省軍區同意,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公安部、外交部、總參謀部備案。在重新調整劃定中,對邊境管理區范圍超出邊境一線鄉、鎮行政區域的,對國家批準的對外開放邊境市、縣、鎮以及部分邊境地段不再劃為邊境管理區的,均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報公安部、外交部、總參謀部批準。邊境管理區重新調整劃定后,如需再作調整,一律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報公安部、外交部、總參謀部審批。
二、繼續實行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制度
邊境管理區重新調整劃定后,繼續實行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常住邊境管理區內年滿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在本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通行;進出其他省、自治區的邊境管理區,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二)居住在非邊境管理區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進出邊境管理區,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三)凡經由邊境管理區出入境的人員,憑其出入境有效證照通行;外國人、無國籍人進出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華僑、港澳臺同胞進出邊境管理區,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進出邊境管理區,分別持《軍人通行證》、《武裝警察通行證》;駐在邊境管理區內的,憑本人身份證件進出駐地邊境管理區。
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及交通工具,必須接受公安邊境管理區檢查站的檢查。
三、改進簽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原則上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人員進出邊境管理區較多的地區,經省、自治區公安廳批準也可由當地公安派出所簽發。簽發手續應適當簡化,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對乘坐火車、飛機直達邊境管理區人員的證件簽發和查驗辦法,由公安部商鐵道部、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由公安部確定式樣,統一印制。
四、合理調整公安邊境管理區檢查站布局
邊境管理區重新調整劃定后,公安邊境管理區檢查站的布局需要作相應的調整。公安邊境管理區檢查站一般應設在邊境管理區和非邊境管理區之間的交通要道上,能夠實施嚴密管理和控制。對站址一時不能調整到位的,要研究采取相應的檢查管理措施。進出邊境管理區原則上只進行一次驗證檢查,對重復設置的檢查站以及由于交通改道等原因已不起作用的檢查站,應予合并或撤銷。各地調整檢查站布局的工作,由省、自治區公安廳提出方案報公安部批準。新建和遷移檢查站的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五、認真做好改進和加強邊境管理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邊境管理區的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認真抓好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實。
各地重新調整劃定邊境管理區和調整公安邊境管理區檢查站布局的工作,要在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嚴格審批程序,爭取在1994年底前完成。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關于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簽發、管理的規定,加強業務監督指導,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超標準收費,杜絕各種不正之風;要嚴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的查驗制度,嚴密管理,堵塞漏洞,不得擅自停止驗證檢查工作。對違反規定造成邊境秩序混亂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偽造證件等不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打擊。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和軍隊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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