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計劃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基于連續審計業務作出規定,同時也對首次審計業務作出補充規定。第三條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計劃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基于連續審計業務作出規定,同時也對首次審計業務作出補充規定。
第三條 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計劃審計工作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具體包括:
(一)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適當關注重要的審計領域;
(二)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及時發現和解決潛在的問題;
(三)有助于注冊會計師恰當地組織和管理審計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執行審計業務;
(四)有助于選擇具備必要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的項目組成員應對預期的風險,并有助于向項目組成員分派適當的工作;
(五)有助于指導和監督項目組成員并復核其工作;
(六)在適用的情況下,有助于協調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和專家的工作。
第二章 目標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計劃審計工作,以使審計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
第三章 要求
第一節 項目組關鍵成員的參與
第五條 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計劃審計工作,包括參與項目組成員的討論。
第二節 初步業務活動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包括獨立性要求)的情況;
(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規定,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節 計劃活動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總體審計策略,以確定審計工作的范圍、時間安排和方向,并指導具體審計計劃的制定。
第八條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確定審計業務的特征,以界定審計范圍;
(二)明確審計業務的報告目標,以計劃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的性質;
(三)根據職業判斷,考慮用以指導項目組工作方向的重要因素;
(四)考慮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并考慮項目合伙人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其他業務時獲得的經驗是否與審計業務相關(如適用);
(五)確定執行業務所需資源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具體審計計劃。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在認定層次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三)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計劃應當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
第十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必要時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更新和修改。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制定計劃,確定對項目組成員的指導、監督以及對其工作進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四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總體審計策略;
(二)具體審計計劃;
(三)在審計過程中對總體審計策略或具體審計計劃作出的任何重大修改及其理由。
第五節 首次審計業務的補充考慮
第十三條 在首次審計業務開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開展下列活動: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定,針對接受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審計單位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相關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的規定,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