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
2025-06-07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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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5月16日)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減輕農
安徽省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村內
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5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7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安徽省農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用3年時間逐步取消統一規定的農村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2000年農村每個勞動力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最高分別不超過13個和7個,2001年不超過10個和5個,2002年不超過6個和4個,2003年起全部取消。
投勞任務較少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取消。
第三條 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義務工主要用于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
除搶險救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勞動積累工、義務工不得跨鄉鎮使用。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的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除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無償動用農村勞動力。
第五條 在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后,村內興辦水利、修路架橋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應當遵循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定、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所需資金或者勞務,經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擔。
第六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主要用于本村范圍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第七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向農民籌資籌勞,實行上限控制。所籌資金應當按照人口承擔,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5元。所籌勞務,由本村勞動力(男18-55周歲,女18-50周歲)承擔,每個勞動力每年承擔勞務的數量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
第八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勞務,由村民委員會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預算,經書面征求農戶意見后,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村民會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決定,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籌資、籌勞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農經管理機構負責在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并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發到各農戶,予以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的規定負責提取資金或者安排出工。
第十二條 對因疾病、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低于本村平均線以下的生活特困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過半數通過,對其的籌資籌勞可以給予減免。
第十三條 對不承包土地并從事工商業、漁業生產活動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1997年鄉統籌費和新的農業稅附加或者農業特產稅附加的負擔水平內,由村民委員會向其收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安排農民出工,應當在農閑季節進行。禁止強制農民以資代勞。
農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自愿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親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后,可以由其出資雇請勞動力,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雇請勞動力,完成出工任務。
第十五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向農民籌集的資金,歸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使用。
村應當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農民出資、出勞使用情況的監督。農民出資、出勞使用情況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由村民委員會公布,接受農民監督。
第十六條 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出資、出勞人開具由省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籌資收據和用工憑據。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批準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應當嚴格遵守,自覺履行。
村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強制農民出資、出勞的,農民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農民或者村民委員會出資、出勞,開展各種形式的達標升級活動。
第十九條 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農民出資、出勞的,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屬于非中共黨員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直至予以罷免。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農民籌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違反規定收取的款物退還農民。
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農民出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違反規定的用工,按照當地中等勞動力標準工值給予農民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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