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聯關于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指導意見
2025-11-25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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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聯關于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指導意見(殘聯[2013]14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聯合會,黑龍江墾
中國殘聯關于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指導意見
(殘聯[2013]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疾人聯合會,黑龍江墾區殘疾人聯合會:
201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進入依法開展的階段。《條例》的實施,對于我國依法全面、系統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提高城鄉現代化建設水平,維護殘疾人、老年人及全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生活權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出臺貫徹《條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是結合地方實際切實落實《條例》規定的內容、促進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頒布后,中國殘聯下發了《關于切實貫徹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加快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通知》(殘聯[2012]97號),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動制定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規章。目前一些省(區、市)已將制定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規章列入立法計劃。
為進一步加快各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認識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地方法規、規章的重要意義
近些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較快,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標準體系不斷完善,城市無障礙化格局基本形成。但也要看到,當前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仍存在全社會無障礙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新建無障礙設施不規范、不系統,已建設施未進行無障礙改造,無障礙設施管理亟待加強,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農村無障礙建設較為滯后等突出問題。切實貫徹《條例》、制定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規章,是當前刻不容緩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也是依法推進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深入開展的重要保障。各省級殘聯要做好制定法規、規章的各項基礎性工作,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主要負責部門溝通,共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法制辦匯報,抓緊啟動相關工作,爭取盡快列入立法計劃。
二、地方法規、規章要在《條例》的基礎上有所突破和創新
地方法規、規章是貫徹實施《條例》的具體規定,條款內容應當更豐富具體和具有實用性、可操作性。在內容上,要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精神,要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國辦轉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及地方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中相關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內容,要注意與國家、地方和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銜接配套,要借鑒國內外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經驗。特別要切實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內容,《條例》中已有的規定和內容不應減少,《條例》中原則性的規定要具體化,增強操作性,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和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殘疾人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創新,切實使地方法規、規章成為進一步推動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維護殘疾人、老年人及全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生活權益的重要保障。
三、營造全社會無障礙環境建設良好氛圍
要將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地方法規、規章作為一次重要的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機遇和過程,組織運用多種宣傳手段,開展豐富多彩、全方位、多角度的宣傳活動,大力向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殘疾人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內容、知識、作用,切實推動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強殘疾人的無障礙權利意識,為殘疾人反映訴求、進行監督、參與無障礙建設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使社會大眾充分了解無障礙,認識無障礙,明確自身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無障礙設施,更好地參與支持無障礙環境建設,營造全社會無障礙環境建設良好氛圍。
針對各地在制定法規、規章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中國殘聯起草了《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主要條款參考文本),供各地在制定法規、規章工作中參考。
附件:《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主要條款參考文本)
中國殘聯
2013年8月8日
附件
《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
(主要條款參考文本)
總則部分
1.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等進行的建設活動。
3.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專項規劃,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內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物、城鄉道路的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實施監督。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充分發揮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及有關社會團體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產品及其標準,通過提供扶持資金、政府購買等措施推進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應用和推廣。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公眾無障礙意識,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社會成員應當自覺維護無障礙設施設備,遵守相關使用規定。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無障礙設施建設部分
1.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莊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同步實施。鄉、村莊道路、住宅、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等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3.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4.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6.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無障礙設施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7.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實施方案,通過財政補貼、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慈善募捐等鼓勵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托養、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對外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9.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過街音響信號裝置,適應殘疾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10.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11.新研制、生產、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要求;已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升級改造,完善無障礙設備。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投入使用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出租車。
12.視力殘疾人可以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13.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對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1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15.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明顯。
無障礙信息交流部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并采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務信息和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以無障礙模式制作出版文化產品。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
5.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應當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備手語的節目。縣級電視臺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應逐步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備手語的節目。
6.省、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縣級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村、社區應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資料。
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字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等獲取信息。
7.殘疾人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等獲取信息。
8.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對從業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9.在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中,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10.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逐步向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向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并給予收費優惠。
電信終端設備制造商應當提供能夠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與視力、智力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等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術的研制、開發和應用,以方便視力、智力殘疾人能夠清晰識別產品安全提示。
無障礙社區服務部分
1.社區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應進行必要改造,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給予補助。
實施家庭無障礙改造應當為殘疾人出入、生活起居提供便利,改善殘疾人居住條件。
4.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選舉時,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5.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制定實施殘疾人應急避難預案,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培訓。
法律責任部分
1.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范、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下的罰款。
3.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的,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無障礙建設設計和監理規范、標準,將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按計劃進行無障礙改造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6.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相關公共交通工具不能為殘疾人使用人乘坐和使用,且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管理人、工作人員拒不采取無障礙設施措施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
7.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電視節目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語翻譯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8.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公共圖書館未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9.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和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損壞、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標志,并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復,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11.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或設置不規范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停車場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2.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員禁止導盲犬進入的,相關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追究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管理人的責任。未按規定使用導盲犬的,相關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
13.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部分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注: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考本通知和文本指導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可以參考本通知和文本制定規范性文件。2.參考文本中罰則部分出現的罰款數額,是分別根據或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意見》等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的總體情況制定的,供各省參考,各省可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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