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暫行規定
2025-06-0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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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暫行規定(1991年9月11日魯政發〔1991〕89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普通高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的管理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暫行規定
(1991年9月11日 魯政發〔1991〕8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普通高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的管理,保證學生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安排普通高校學生進行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普通高校學生的校外教學實習,是指列入普通高校教學計劃,在校外完成的專業實踐性教學環節。主要包括:理工科、農林科的認識實習、生產實習、畢業設計;文科教學實習和社會調查;醫藥類的臨床實習與見習;師范類的教育實習與見習等形式。普通高校學生的社會實踐,是指有計劃、有組織地到校外接觸社會、向社會學習、為社會服務的實踐活動,主要包括社會調查、公益勞動、社會服務等。
第四條 對全省普通高校校外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以下簡稱實習)的指導、協調及管理工作,由山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教委牽頭,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并協調解決實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普通高校校外實習的任務安排,由省教委依據本規定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商定。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六條 校外實習基地建設,本著“就地就近、互惠互利、專業對口、相對穩定”的原則,在省教委的協調下,由各普通高校主管部門負責。各專業的教學實習基地分別由省、市地、縣對口業務部門安排。社會實踐基地由學校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
第七條 建立校外實習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固定掛鉤;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聯合體;校、廠合作辦學;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布點等。
第八條 具備條件、長期穩定的實習基地,應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經省教委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搞好普通高校學生的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接受和支持高校學生的實習工作。
普通高校與接受實習的單位應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雙向支持、共同負責的原則定期研究解決實習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條 普通高校職責
(一)普通高校應有一名校(院)級領導分管,并明確職能機構和專人負責學生實習工作。
(二)制定本校(院)實習的各項制度。
(三)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制定實習大綱和實習計劃,保證實習教學時數。對需要上崗操作的專業,應與接受實習的單位共同制定學生上崗守則,配合帶教人員對學生進行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
(四)指定有實踐經驗、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五)優先吸收接受實習單位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修培訓。
(六)優先為接受實習的單位提供科技信息、產品信息、專利信息、圖書資料等方面的服務。優先向接受實習的單位轉讓科技成果,聯合開展科研,幫助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選派高水平的教師擔任兼職顧問,指導開發研究。
(七)對實習單位中政治思想好、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長期從事帶教工作的人員,可按教師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并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授予與本人技術職務相當的兼職教師稱號。
(八)普通高校在分配畢業生時,應照顧接受實習單位的需要。招收保送、推薦生的普通高校,應優先照顧接受實習的中學的優秀畢業生。
(九)按規定撥付接受實習單位的實習經費。
第十一條 接受實習單位職責
(一)配合普通高校對實習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二)建立實習管理制度,按照實習大綱和實習計劃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負責對學生實習期間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實習活動等方面進行管理、考核、鑒定。
(三)為實習生提供上崗機會和必要的學習環境、生活設施,提供必要的生產工具、勞保用具、安全裝備及有關資料。
(四)選派有一定實踐經驗和理論水平(一般為中級技術職務以上)、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實習帶教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帶教質量。
(五)對學生進行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對實習人員因技術問題或操作不慎引起的生產事故,應區別于責任事故,妥善處理。
(六)優先向高校提供科研項目,聯合開展科技攻關。
(七)按要求向省教委和主管部門匯報學生實習情況。
第十二條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
(一)熟悉實習大綱、實習計劃,了解實習場所的情況,密切與接受實習單位的聯系,及時解決和反映實習工作中的問題。
(二)做好對實習生的指導、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注重調查研究,虛心向工農群眾學習。
第十三條 實習帶教人員職責
(一)按照實習大綱和實習計劃要求,從政治思想和業務兩方面完成對實習生的帶教任務,保證實習質量。
(二)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生進行考核并寫出書面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實習學生職責
(一)按照實習大綱、實習計劃和有關實習制度的要求,認真參加實習并按時完成實習任務。
(二)實習期間,應服從所在單位的領導,遵守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尊重帶教人員和指導教師,虛心向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學習。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實習經費原則上由派出實習的普通高校在年度教育事業費中安排。對于結合實習進行的科研課題,可從課題經費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實習開支。
第十六條 接受實習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實習經費開支辦法,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和有收入的事業單位,在自愿的原則下,可從本單位的利潤留成、稅后留利和收支結余中拿出部分經費支持普通高校學生的實習。學生遠離學校參加實習,由學生自帶行李,接受實習單位應提供住房,不收住宿費。師生結合實習,完成工作和生產任務的,接受實習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量大小,適當減免實習費或給予學校一定報酬。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對積極接受和大力支持普通高校學生實習并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普通高校應把指導與組織學生實習的工作成績,作為考核、獎懲教學人員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對無故或借故不接受和不支持普通高校學生實習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政府應給予批評。對因不重視實習工作或玩忽職守,造成學生實習期間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其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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