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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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作好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現就調整壓力容器管道行政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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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安全 “十三五”規劃
?保障食品安全是建設健康中國、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內容,是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為實施好食品安全戰略,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本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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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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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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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實施行政許可法有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貫徹實施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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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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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了提高法官隊伍的素質,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各級人民法院推行審判長選任工作。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3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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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建設部2001年立法和執法檢查計劃》的通知
2001年執法檢查應當緊緊圍繞著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重點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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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的通知
為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樹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決定,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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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評定檢察官等級實施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法院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