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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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1997年7月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2年12月19日發布了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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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二批確認由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03〕23號文件認真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3〕76號),市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200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第二批確認下列20個部門和2個授權組織實施的60項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依據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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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留部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實施項目的通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實施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其中418項行政許可實施項目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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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嚴格追究事故責任,防止和減少同類事故重復發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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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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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全文
現將《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發[199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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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評定檢察官等級實施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法院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