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法類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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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辦法
為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工作,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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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貫徹落實好這部法律,對于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集中審批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現就貫徹落實這部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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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毒V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為全面貫徹落實《綱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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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鞏固前階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強和搞好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工作,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國家局對煙草行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所依據的條款進行清理,并根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不同情況制定了行政審批取消后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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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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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8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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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一批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及省關于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實施項目清理的規定,經過嚴格清理、審核,第一批確定常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等61個行政機關或組織為我市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實施行政許可項目29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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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訂閱代表學習參考資料,做好“一報一刊”發行工作的通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堅持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特別是今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轉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落實中共中央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臺了加強全國人大代表工作和完善常委會工作制度建設的相關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新時期人大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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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一批確認由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03〕23號文件認真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3〕76號),市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經2004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查,第一批確認下列34個部門和5個授權組織實施的300項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依據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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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評定檢察官等級實施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法院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