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法類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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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2009修訂)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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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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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訓的通知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承擔著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礎和重點。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向社會公開征集人民法庭庭訓的基礎上,確定統一規范的人民法庭庭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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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庭與執行庭如何分工的問題,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已正式下發文件(法發[1996]12號)。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發后,一些法院就上述兩個文件的關系問題向我院提出詢問。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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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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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保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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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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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評定檢察官等級實施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法院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