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工資、經濟補償等
經濟糾紛2025-06-08 09:41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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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2018.5.30開始的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應當是2019.5.29到期。如果勞動合同上寫的是2019.6.1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那么滿1年不滿1.5年,已經是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延長到2019.6.8同樣是滿1年不滿1.5年,所以也是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按照半年為周期,每滿半年就增加半個月工資。也就是說,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而續延的情況,不是按照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而是按照實際的續延后的期限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追問:謝謝您的回答。對于期限確實是我描述錯了。你的回答也是我憑對法理的理解覺得最有可能的,但是我之所以提到8天、5個月、7個月、一年以上這幾個期限,是覺得在這個8天上覺得有些瑕疵,如果不是8天呢?如果是1天,也因延續問題而多賠付0.5月工資是否對企業有些顯失公平。 另,想請問一下,這些結論是否有著一些法條、司法解釋或者案列的支持,煩請列舉下,謝謝!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是不滿一年算一年,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是不滿半年算半年,縱向比較之下,是對用人單位有利(以前是不滿半年算一年,現在是不滿半年算半年,當勞動者不滿一年的尾數工齡不滿半年時用人單位就可以少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你的感覺,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不滿半年的尾數工齡比半年多一天就要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者不滿半年的尾數工齡比半年少一天,就少了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以,這在宏觀上對于雙方都是公平的。 以下鏈接的案例,勞動者的工齡是2012.2.20至2015.8.4,是滿3年不滿3.5年,最終判了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離滿3.5年不滿4年就差了十幾天,如果他再多等十幾天等滿3.5年后再申請勞動仲裁,就是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了。法律是嚴肅的,多一天就是多一天,少一天就是少一天,法律法規怎么規定的就按照規定執行。 網頁鏈接 原問題:《勞動合同法定延續后到期不公司續簽,如何厘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時間?》回復于 2022-05-16 23: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