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2025-08-01 10:05
1418人看過
運動員
退役
擇業
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體育局:《自主擇業退役運動
人事部、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關于印發
《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體育局:
《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研究制定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并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層層負責,抓好落實,切實解決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保證這項工作順利、穩妥地進行。
人事部
財政部
體育總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精神,為鼓勵運動員通過市場自主擇業,現提出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辦法。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02]8號)。精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通過對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實施經濟補償辦法,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進一步拓寬退役運動員就業渠道,解決運動員的后顧之憂,促進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2、積極創造條件,拓寬就業安置渠道,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建立運動員進出暢通機制,促進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
3、建立對優秀運動員的激勵機制,有利于鼓勵運動員多出成績,多作貢獻,有利于保持運動員隊伍的穩定。
4、正確處理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與在役運動員和其他就業安置形式的退役運動員以及社會各方面的關系,保持社會穩定。
三、實施范圍
正式辦理招收手續、人事關系在體育系統運動隊且實行運動員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的退役運動員,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組織安置,要求自主擇業,經組織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相關人事關系手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
以下人員不列入自主擇業的范圍:
1、經組織研究決定留隊執教的優秀退役運動員;
2、經組織安排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
3、受過開除或刑事處分的退役運動員;
4、不服從組織安排,因個人原因要求停訓的退役運動員。
四、經濟補償費標準
對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改革現行退役補助辦法,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經濟補償費根據運動員參加運動隊的年限、取得的成績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資待遇等因素,由各地人事、財政和體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共同研究確定,由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費由基礎安置費、運齡補償費和成績獎勵三部分組成,其標準為:
1、基礎安置費。即對退役運動員與運動隊解除工作關系的一種補償,主要用于解決退役運動員的基本安家費以及再就業所需的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費等。基礎安置費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自主確定,最低不少于1萬元。
2、運齡補償費。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挑戰生理極限而帶來的身體傷害的一種補償。運齡補償費與本人實際運動年限和退役前體育基礎津貼水平掛鉤,每滿一年運齡發給本人4個月的基礎津貼。
運齡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成績獎勵。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取得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賽、全運會、全國比賽等錄取名次以上成績給予一定的獎勵,以鼓勵運動員多出成績,多作貢獻。成績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獲得全國比賽錄取名次(奧運項目前八名、非奧運項目前六名)退役運動員的成績獎勵標準最低不少于5000元。
五、經費來源
經濟補償所需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統籌考慮,不足部分通過自籌、社會捐助、歸體育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彌補。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根據下一年度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經費,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進行安排。
六、其他有關問題
1、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后,不再執行人薪發[1994]12號文件規定的一次性退役費制度。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生活水平,制定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經濟補償具體實施意見,并將實施意見報我們備案。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