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結束,公司以考核進行考核,但是第四個月以考核沒有過為由,降薪來逼我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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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要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是三年以上的或者是無國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單是試用期合同的話,是無效合同。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原問題:《公司試用期合同上說的3個月試用期,現在因為考核不過關說又變成6個月試用期,照樣說發8折工資,我現在》回復于 2022-12-07 22: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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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考核分數低于80分,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并進行第二次考核和培訓,第二次考核不滿80分,對作為由給員工調崗薪,請問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降薪么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公司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想要逼迫我們離職,說是下個月還是不達標就淘汰
展開全部1.簽定勞動合同沒有?如果簽了。按照勞動法提前30日通知你或者賠償你一個月薪水后,予以辭退; 2.是否還處于試用期?勞動法對試用期的時間有專門規定,一年合同的1個月試用期,3年以下的不得超過2個月試用,3年以上的不得超過半年試用,但試用期被辭退 沒有考核依據
這個需要公司有這方面的制度。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 原問題:《試用期被辭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怎對公司的考核處罰不服進行離職
運用績效考核裁員或者調崗調薪基本上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款的“勞動者不勝任工作XXXXX”,此條在具體運用時會存在很大爭議,建議謹慎。違紀員工處理,按照嚴重違紀處理的話,更要慎重和小心,違紀解除”對勞動者傷害極大,既沒有任何經濟試用期結束考核合格后按同工同酬人員工資套轉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標準工資(錄用轉正)和試用工資有個比例,試用工資一般為錄用工資的80%,據此你自己推算一下工資標準。 你這種情況要區別對待: 1、按能力加工資,這沒錯。問題是對員工能力的評價,有非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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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