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從安排,我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走勞動仲裁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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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編輯同志:我與一制衣廠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我的工作崗位為總廠質檢科科員,并明確規定了我的職責。但不久前,廠領導突然讓我到郊區新建的分廠工作,郊區離我家太遠,我拒絕了廠里的安排。廠里遂發書面通知,限我在10天內到新廠報到。我沒有理睬,照常上班。但10天之后,廠里通知我,由于不服調遣,制衣廠決定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請問,不服從工作調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讀者 孫東娥孫東娥讀者: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工作內容應當是必備的條款,即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勞動職責。而《勞動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崗位和職責,企業不得隨意調動職工工作,需調動時必須首先與職工協商一致,取得職工的同意。但法律這樣規定,并非就剝奪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如果企業確實需要經常調動職工崗位,或想擁有調動職工崗位的自由,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這樣內容的條款。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廠與你簽訂的合同對你的工作崗位有明確規定,在合同沒到期時,雙方應該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綜上,制衣廠對你的工作進行調動,實際上是一種變更合同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更改,因此,你拒絕調動工作是合法、合理的,你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本網法律組 原問題:《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用從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回復于 2022-11-08 04: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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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不服從工作安排
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是什么公司項目解散,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簽字
解除勞動合同宜用“通知書”,通知送到即可,法律并未強制對方簽字,如果員工不簽字也不影響執行結果,法律生效。勞動人事管理中的信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執行,即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公司領導威脅員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展開全部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公司領導威脅員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聽說東莞有點亂啊~~我覺得,既然他敢那么做背后肯定有人,要不公司會配用他,所以及時舉報也不一定就能維護自己權益 唯一的可行之策就是好好工作,干出點成績,別讓那種人抓住小尾巴就行~~~ 如果實在忍受不了這種行徑,辭職也未嘗不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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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