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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操作規程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操作規程(2014年11月)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動規范改革后各職能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操作規程
(2014年11月)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動規范改革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做好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市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和《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結合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工作,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監管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全市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于支付機構及其業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督促支付機構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規范開展業務,促進深圳市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防范支付風險。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
(一)負責深圳市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非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初審工作;
(二)依法對已獲得及擬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負責對在外地注冊、已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且獲準已(擬)在深圳市開展支付業務的異地支付機構備案登記與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對轄內支付機構變更相關事項進行真實性及合理性審查,防范支付機構通過變更相關事項故意規避監管、轉讓或變相轉讓、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等問題;
(五)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督促支付機構加強糾紛案件、風險事件等應急事件處理與管理;
(六)組織起草有關支付機構支付業務地方性規章和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等;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六)《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七)《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八)《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九)《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十)《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規范支付機構變更事項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于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變更事項監管工作的通知》;
(十二)《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 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十四)《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工作的通知》;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關于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系列規范(V2.0)的通知》;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關于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認證規范>的通知》;
(十八)《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關于印發〈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現場檢查要求〉等相關文件的通知》。
三、部門內部職責分工
為落實支付業務許可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專門成立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審查及監督檢查工作小組,該小組由分管支付結算工作的行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支付結算、科技、反洗錢、金融穩定和法律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有關部門密切協同,合理調配資源,切實從業務、技術、反洗錢、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角度加強監管。
(一)支付結算處:承擔非金融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初審工作以及已獲《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日常監管工作。督促支付機構落實各項監管規定;組織開展各類型支付業務專項檢查與后續處置;處理市民日常投訴,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反洗錢處:依法履行對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職責。承擔非金融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反洗錢措施初審工作;監督、檢查轄內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調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可疑交易活動;對支付機構進行政策輔導及風險提示;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科技處:承擔支付機構的技術管理工作。承擔非金融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技術初審工作;指導和督促支付機構開展技術檢測認證工作;不定期開展技術管理相關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工作;以及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金融穩定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部署,承擔未獲得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金融機構進行強制退出與市場清理工作,查處支付機構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支付業務的情形;制定周密詳細的清退方案,以確保機構有序退出市場,維護市場穩定,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法律事務辦公室:收集、整理轄內支付機構報送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信息,對其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需要進行情況通報或風險提示,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并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監管工作機制
(一)監管的原則和頻次要求
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后,方可開展支付業務。
支付業務日常監管:支付結算處作為深圳市支付服務市場的主要監管部門,針對轄內支付機構支付業務開展、日常經營活動、相關資金使用、支付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合規性進行日常監管,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依法進行督導、限期整改或行政處罰。
反洗錢工作監管:指導和督促支付機構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體系,督促各機構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機融入自身風控體系,將反洗錢工作覆蓋到各業務條線;以勤勉盡責為原則開展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案件協查等工作;對轄內各機構進行洗錢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開展分類監管,對于風險較高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視情形依法處罰或責令限期改正。
技術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支付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定期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的檢測認證;針對機房物理環境、應急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以及數據主機安全等方面,不定期開展技術管理相關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工作。
(二)監督的形式和要求
1.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根據支付機構支付業務月報、季報、財務報告,監測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資金管理和盈利狀況;通過支付機構年度運行報告、自我評估報告、支付系統風險評估報告,對轄內支付機構進行監管和綜合評價,全面監測機構運營;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變更事項進行初審并上報,履行屬地監管義務等。
2.專項執法檢查。
監管機構每年度遵循針對性、科學性和時效性原則,依據以下內容確定專項執法檢查項目和檢查對象:(1)上級行執法檢查工作部署和本行工作安排;(2)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違規線索;(3)以往檢查整改情況;(4)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職能部門執法檢查中發現并移交的重要違規線索;(5)公眾舉報,其他監管機構或互聯網等媒體反映的信息。檢查結束后,根據被檢查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檢查具體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執行。
3.客戶備付金存管情況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根據已建立的客戶備付金信息統計監測、核對校驗制度,監管部門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進行定期非現場審查;并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相關交易、會計處理和檔案資料,要求支付機構對其客戶備付金等相關項目進行外部專項審計。
4.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考核及管理。培訓考核具體要求按照我行有關支付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執行。
5.自我評估。要求轄內法人支付機構及異地法人支付機構在深圳轄區內所設分支機構每年度進行自我評估,內容包括支付機構基本情況、支付業務開展情況、財務穩健性、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狀況、系統安全維護、反洗錢工作開展等。
6.約談負責人。業務開展中存在違規開展支付業務、未認真報送各類監管數據、出現支付風險隱患等影響支付業務開展與監管等因素的,監管部門可對支付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對非金融支付機構的信用監管措施
(一)經營異常名錄機制
支付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監管:
(1)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2)有重大經營風險;
(3)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支付機構,監管部門可實施以下監管措施:(1)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2)重點監管;(3)要求其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實施支付業務許可黑名單
非金融支付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列入“支付業務許可黑名單”,并采取禁入或依法追究責任等措施:
(1)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業務的商事主體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三)非金融支付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約束機制
在實施行政許可或監督管理過程中,非金融支付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六、跨部門協同共管機制
(一)在日常監督過程中,對支付機構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主要出資人、支付業務經營范圍、合并或分立、法定代表人等許可事項作為登記前置許可項目,待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復同意后,支付機構方可前往商事登記機關進行相應變更;對變更公司住所(營業場所)等事項的,可在商事登記機關完成相應變更、更換營業執照后,向我行報告。
(二)對異地法人支付機構分公司準備在深圳開展業務的,可先行在商事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后,持相關手續在我行進行備案。
(三)在對支付機構進行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商事主體有涉及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七、救濟處理機制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如對我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處室要高度重視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完善實施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高質、高效、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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