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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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省委〔1997〕25號199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治理向企業
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委〔1997〕25號 1997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以下簡稱《決定》)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對減輕企業負擔,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保持社會、經濟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認真開展專項清理工作,現就我省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認識,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近幾年來,我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對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進行了多次清理整頓,取消和糾正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罰款和攤派項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損害了企業利益,造成了國有和集體資產的大量流失,而且削弱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調控能力,助長了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影響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對此,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及開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根據中央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清理工作。
為了加強對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領導,省委、省政府決定,成立省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清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決定》的要求,確定一名領導負責,明確責任制,成立專門的組織,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治理工作。
二、治理的范圍和重點
根據中央的部署,我省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范圍為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面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以及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向企業收取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治理的重點為建設、土管、勞動、工商、公安、交通、環保、電力、郵電、水利等部門和行業。
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向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由物價部門負責清理。向鄉鎮企業的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三、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各種攤派工作,采取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具體分三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階段。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的規定和要求,對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各種罰款、集資、基金和攤派項目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自糾。自查面要達到100%。自查自糾按以下原則進行: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政府規定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罰款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指農村集資辦學,集資辦電、修路、建住房等)之外的集資項目,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之外的基金項目以及各種攤派,按照“邊清邊糾”和“誰審批誰負責清理公布”的方法,均一律取消并予以公布。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罰款標準的,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對無償占用企業人員和財物,侵害企業利益的,一律予以清退。對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于亂收費行為,要一律嚴肅查處。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省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清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的自查工作,填報省統一印制的自查表,并對按規定未被取消的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以及過去已經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審批的收費項目提出取消、合并、降低標準的意見建議。自查表于10月20日前由市(地)和省級部門匯總后上報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向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自查自糾情況報省物價局。
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級專項清理領導小組要組織力量對重點地區、重點部門和單位開展重點檢查和審計,主要內容包括:擅自出臺的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是否已取消;超標準的收費和罰款是否已制止;企業負擔是否減輕等。重點檢查要求不低于30%。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工作要求于今年年底前結束。
(二)清理審核和處理階段。在完成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要會同各市(地)和省級有關部門對各地、各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凡屬省政府規定的或需省政府重新審批的收費項目,報省政府研究決定,該取消、合并或降低標準的,由省政府予以公布;屬中央權限部門規定的項目,提出我省的意見建議。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審核,由省物價局負責。
對少數由地方和部門出臺的確需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基金項目,須向省專項清理領導小組提出具體意見和理由,待清理工作結束后,按照管理權限報批。清理審核和處理階段工作要求于1998年5月底前結束。
(三)整章建制、規范管理階段。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針對清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原因,認真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審批權限。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越權審批各種面向企業的收費、罰款、集資和基金項目,嚴禁向企業亂攤派。今后所有新增加的面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均必須按中央《決定》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
二是要制定和完善收費管理制度。經清理審核后保留的向企業的收費,各執法部門和單位均應按規定申領由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應逐步推行持證上崗制度,憑《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或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要進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統一征管的辦法,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交費情況,對違反規定的收費和罰款等,應拒絕交費。
三是要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的收繳和使用管理的監督,防止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罰款要全部上繳同級國庫,取消和禁止各種形式的罰款收入提留分成辦法。執法部門所需辦案和業務經費,一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集資、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整章建制和規范管理階段工作要求在1998年9月底前結束。
四、對治理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嚴肅政令,令行禁止。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的《決定》和本《實施意見》的各項規定,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嚴禁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嚴禁擅自提高收取標準,擴大收取范圍;嚴禁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嚴禁向企業強買強賣,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服務;嚴禁在公務活動中通過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收費;嚴禁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信息、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強行收費;嚴禁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會議、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嚴禁強行向企業拉廣告,強制企業訂購書報刊物、音像制品等;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
(二)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各級計經委(經委)、物價、財政、審計、監察、糾風等有關部門在專項清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舉報制度,對單位和群眾的舉報,認真組織調查處理。監察機關要把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作為今明兩年行政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對頂風違紀的,要嚴肅查處,所得收入作為非法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頂風作案、打擊報復舉報人或刁難企業并使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嚴重損失的,要依法從重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三)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各新聞單位要緊密配合這項工作,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抓住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事例,進行跟蹤報道、連續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專項清理工作結束后,各市(地)和省級各部門都要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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