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發展民族教育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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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發展民族教育的實施意見(鄭政〔2003〕4號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為加快我市民族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發展民族教育的實施意見
(鄭政〔2003〕4號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我市民族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決定的實施意見》(豫政[2002]4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我市民族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民族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和發展民族教育,對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多年來,我市民族教育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民族教育體系。由于歷史、社會、自然條件,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等多種原因,我市民族教育還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教育觀念相對滯后,教育改革進程緩慢;師資隊伍比較薄弱,教學水平不高;教育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和教師待遇需要進一步改善。因此,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對提高我市少數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加強民族團結、保持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方針和原則
(一)新時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發揮教育在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中的作用;根據“因地制宜,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的原則,確定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和政策措施;堅持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確立基礎教育在整個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進各類教育健康、協調發展。
(二)“十五”期間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十五”期間,確保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民族教育優先或與當地教育同步發展。大力發展高中階段教育,使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升入高中階段學校入學率達到或高于當地平均水平。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少數民族中小學的校舍、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硬件方面要高于當地普通中小學辦學水平。要在資金和政策上大力扶持民族教育,確保我市民族聚居地區的所有民族小學、民族初中全部達到“普九”的鞏固提高標準,確保1所少數民族高中、1所舉辦西藏班的高中進入省級示范性高中行列。到2010年,基本形成適應21世紀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需要、充滿生機活力、較為完善的民族教育體系。
(三)堅持改革與發展的原則。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在發展規劃、改革步驟、目標要求、辦學形式、教學用語、課程設置、學制安排等方面要因民族、因地區制宜;要積極推進民族教育手段現代化進程,提高這些地區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能力;要堅持觀念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擴大民族間和地區間的開放和交流,大膽吸引和借鑒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和人類社會的優秀文明成果,使我市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四)堅持宗教與國民教育相分離的原則。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宣揚宗教;鼓勵宗教界愛國人士在信教群眾中宣傳黨的教育方針和科教興國戰略,動員適齡兒童入學,調動信教群眾支持辦好國民教育方面的積極性。同時,對各族師生進一步加強無神論和唯物主義的教育,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樹立科學世界觀,不斷增強民族師生自覺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響的能力。
三、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教育改革,增強辦學活力。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改變民族教育辦學主體單一、辦學體制不活的局面。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我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辦學。合理調整各級各類教育的布局結構,促進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不斷提高教育投入的規模效益;加快校內管理體制改革步伐,提高學校管理水平。
(二)鞏固“兩基”成果,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認真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突出“兩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鞏固、提高“普九”成果,不斷提高“普九”水平。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學辦學和生活條件。采取措施切實控制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率。重視和加強幼兒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積極創造條件,穩步擴大招生規模,確保教育質量。
(三)進一步在招生政策上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對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給予適當照顧,繼續落實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等民族院校的優惠政策。
(四)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間及至2010年,“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國家扶貧教育工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國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河南省扶助貧困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助學金、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建設項目、省財政安排的民族教育專項資金等要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傾斜;市財政每年預算應安排民族教育專項補助經費,用于支持民族中小學改善辦學條件。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要從生產補助費中劃出一部分資金扶持民族中小學發展。凡有民族學校的縣(市、區),政府每年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為每所民族學校安排民族教育專項補助經費,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加。要采取減免雜費、書本費、寄宿費、生活費等特殊措施,確保家庭困難學生就學;在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少數民族貧困生優先享受國家資助政策,確保每一個大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停止學業。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支持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困濟貧”行動,對納稅人向少數民族義務教育的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對勤工儉學、校辦產業以及為學校提供生活服務的相關產業,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適度運用財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進一步加強對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廳字[2000]13號)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貧困地區學校工程”,使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學校在資金、設備、師資、教學經費等方面得到幫助。
繼續做好對西藏的教育支援工作。要把教育援藏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完成,盡職盡責把教育援藏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強鄭州一中、鄭州外國語學校、省實驗中學、鄭州四中等4所學校招收西藏高中生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西藏班管理、評估辦法,加大對西藏班的投入,使所有招收西藏班的學校的辦學條件和管理水平達到省級示范性高中的標準。
(六)大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民族教育發展的重點,教育投入要保證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并不斷提高教師的待遇。師范院校在招收少數民族考生時,適當給予照顧。要拓寬教師來源渠道,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民族學校任教。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地方師范院校的作用,加強民族學校教師培訓,鼓勵教師參與各類業務學習,提高教師學歷學位層次,要對民族學校急需學科的教師和學科帶頭人進行專題培訓。要加強校長培訓和領導班子建設,積極選拔和培養優秀少數民族干部到民族學校擔任領導工作,提高民族學校的管理水平。
(七)大力加強民族團結教育和學校德育工作。要高舉民族團結進步的偉大旗幟,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中,有重點、分層次、有針對性地加強民族團結教育。要把維護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教育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觀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強我國各族人民為中華民族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浴血奮斗歷史的教育,加強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偉大祖國歷史的教育,進一步增強各族師生“三個離不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互相離不開)的觀念,牢固樹立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識,增強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道德觀念,提高科學、文化素質,為確保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做出貢獻。在民族中小學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活動的基礎上,也要在全市小學進行民族宗教常識的教育,在中學進行黨的民族宗教基本政策教育,在大學進行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基本理論的教育。
(八)要切實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凡是回族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必須建立清真食堂。凡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師生就餐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必須建立專用清真食堂;達不到20人且有困難的,應該設立清真灶。嚴禁在民族學校門口設立非清真食品攤位。
四、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
我市民族學校中絕大多數在農村,且都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因此,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要把重視民族教育,確保民族教育投入,為民族教育辦實事等列入各級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級民族學校中,要重視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干部。要加強民族教育的科學研究,組織開展民族教育工作的經驗交流,促進民族教育的國際合作、交流與對外開放。對在民族教育的改革發展、科學研究、教育對口支援、培養少數民族人才以及捐資助學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機構、高等學校、社會團體和個人,要給予大力表彰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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