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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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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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9]208號)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金融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服務支持林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云政發[2009]208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金融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精神,引導金融機構在符合金融監管原則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林業資源資產抵押等金融創新,發揮保險在林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全省林業加快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林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云南山地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94%,林業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達49.9%,活立木蓄積量達15.48億立方米,位列全國第3位,林業在我省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當前實施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繼實行土地承包制度以來農村又一次重要變革。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以林業資源資產抵押等金融創新,積極開展林業保險工作,逐步建立林業貸款擔保體系,是加快林業發展、盤活林業存量資產的重要舉措,是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有效擴大農村信貸投入、支持“三農”發展的現實需要,對實現林業增效、林農增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進一步創新機制,推進林業資源流轉、評估、擔保、保險等市場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政策環境,為加強林業金融服務創造條件。各有關金融機構要著力加強林產業發展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務工作,為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
二、積極推動林業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一)積極創新林業貸款和金融服務。結合;信用村(鎮)、信用戶建設工程的推進,大力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積極發展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探索政策性林業信貸模式,進一步加大林業貸款發放力度,更好地滿足林業發展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增加對林業龍頭企業的貸款投放,支持林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發揮其帶動面廣、與林農關系密切的優勢,促進林業發展、林農致富。加大對國有林場、股份制林場、家庭林場及農村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和鼓勵林農走集約化經營的道路。鼓勵通過擔保公司保證貸款、保險公司抵押貸款等方式,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各類擔保和保險機構的有效合作,提高信貸投入效率,降低信貸風險。積極提供“惠農卡”、資金結算、小額存單等多元化現代金融服務,努力滿足林業發展資金需求。
(二)合理確定林業貸款利率和期限。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林業貸款利率水平,盡量減輕貸款客戶利息負擔,林權抵押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低于同期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也應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林業經營和資金需求的特點,綜合考慮林木項目生產周期等因素,合理確定林業抵押貸款期限,期限最長可為10年。對信用記錄良好、滿足信貸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授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三)優化林業貸款審貸流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合理擴大林業重點縣的縣級分支機構林業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林業重點地區可積極探索林業、金融、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等部門合署辦公形式,提高林業貸款辦理效率。
(四)逐步建立林業貸款擔保體系。加快建設多元化的林權抵押貸款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建立符合林業和農村實際的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多種形式的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貸款擔保基金,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愿人會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林業的融資擔保服務。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參保主體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時,要根據其參保后的實際風險水平,適當降低貸款利率。
(五)加強林業抵押貸款風險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出臺有關信貸管理辦法,明確林業抵押貸款的條件、操作規程、期限和利率定價等,進一步完善貸款業務運作模式,并加強與林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合理確定抵押的林業資源資產價值,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業發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貸業務。對非國有林業資源資產權利價值相對較小,且抵押雙方當事人對其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的抵押物,可不作評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內控嚴密、管理規范的貸后管理監督機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貸風險,維護金融債權。
三、進一步完善林業資源資產抵押管理
(六)強化林業資產抵押的行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行業管理職能,進一步深化林業制度改革,推進機制創新,建立健全符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向的林業資源資產確權、登記、評估、流轉和林木采伐等環節的管理制度,為林業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七)認真做好林權證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認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并嚴格執行貸款存續期間抵押的林地、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變更手續的規定。
(八)規范林業資源資產流轉行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快林業生產要素交易服務市場建設,發展林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完善有關的監督管理制度,為林業資源資產流轉提供服務平臺。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林業資源資產收儲中心,發揮對林業資源進行市場調節和降低林業信貸風險的作用。
(九)加強對林業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各評估機構嚴格執行《林業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林業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國資辦發[1996]59號)等制度,進一步規范林業資源資產評估程序,不斷提高評估工作質量。同時要簡化評估手續,降低評估收費標準,對林權轉讓登記等有關費用給予優惠,減輕借款人負擔。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林業資源資產評估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素質高、能力強、責任意識突出的專業隊伍,更好地為全省林業資源資產抵押融資工作順利開展服務。
(十)創新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對產權明晰的林業經營單位,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其編制科學的林業經營方案,并以依法批準的林業經營方案為依據進行采伐利用。對金融機構通過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林權,林業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抵押物處置工作;對必須通過采伐解決且符合采伐條件的抵押林權,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采伐指標,保障信貸資金及時回收。
四、充分發揮保險促進林業發展的作用
(十一)積極開展政策性林業保險工作。根據國家林業保險政策,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政策性林業保險工作。選擇部分林業重點縣先行試點,再逐步全面推開,條件成熟的地區可設立森林保險補償基金。加快研究制定我省政策性林業保險及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有關辦法,鼓勵支持保險公司參與政策性林業保險業務,引導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政策性林業保險。在試點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將我省納入全國林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
(十二)創新和完善林業保險產品和機制。鼓勵保險公司有針對性地推出基本險種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逐步建立起覆蓋林業生產主要環節、主要風險的保險保障體系,并加強與各級政府、林業等有關部門的協作,積極開展服務創新。探索銀行信貸和林業保險相結合的方式,研究將投保林業保險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的前置條件,優先對參加保險的林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金融信貸支持。探索建立林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按照“多方籌集、滾動發展、逐年積累、以豐補歉”的原則,建立省級專項風險準備金,提高林業保險的抗風險能力。
五、構建促進林業金融業務發展的政策環境
(十三)全面落實支持林業金融的有關政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要求,做好林業貸款呆賬核銷和損失準備金提取工作。對林業貸款的考核,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中對涉農貸款的要求開展。通過信貸政策窗口指導和運用信貸政策工具,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根據區域林業發展狀況,努力探索適應林業特點的融資模式和產品,切實加大對林業產業的有效信貸投人。鼓勵符合條件的林業龍頭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募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人民銀行通過做好農村信用社改革的資金支持工作,運用支農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工具,支持農村信用社開展林業貸款。
(十四)著力改善重點地區金融服務。積極支持有條件的林業重點縣加快組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專業貸款組織通過委托貸款、轉貸款、銀團貸款、協議轉讓資金等方式,加強林業貸款業務合作,努力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林區建設的貸款市場體系。
(十五)不斷完善財稅扶持措施。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靈活運用貼息、獎勵和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林業信貸投放。建立林業貸款的考評和獎勵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林業貸款保險和風險補償機制,對涉林中小企業和林農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微小貸款等無擔保或無抵押類貸款的損失給予適度補償。各級政府要充分運用財政政策,制定出臺貸款貼息、擔保資金注入、擔保機構創設、貸款風險補償以及在權限內減免規費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林業貸款業務風險。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大對林業貸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六)健全林業金融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省級建立由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省財政廳、林業廳、金融辦、云南銀監局、云南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全省林業金融聯合服務工作小組,加強對全省林業發展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金融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搭建有效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平臺,不斷完善林業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將林權證登記、抵押、采伐等電子化信息納人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托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進一步完善國有林場、林業企業、林農的征信體系,為林業貸款業務開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各地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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