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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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府〔2009〕167號)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蘇府〔2009〕16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中央的重大決策,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林業上的延伸拓展,也是促進現代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對推進蘇州城鄉一體化發展和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林業建設取得了快速發展,林木資源總量不斷增長,經營管理模式逐步多元化。但部分林地資源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現象仍然存在。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集體林地生產力,建立適應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集體林權制度和經營機制,加快綠色蘇州建設步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省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10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省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兩個率先”和“綠色蘇州”建設目標,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加快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有序推進、確保穩定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規范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2.堅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深入細致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尊重民意,確保改革符合蘇州實際。
3.堅持產權明晰、維護權益的原則。以明晰產權為核心,公平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維護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得實惠。對其他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林木資源,按照“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落實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
4.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從有利于生態保護、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實現農民長效增收的高度出發,認真處理好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關系,努力實現生產、生活與生態的協調發展。
(三)總體目標。
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產權、落實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改革任務。
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
重點開展集體林地的林權制度改革,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綜合配套”為主要內容,堅持分類指導,宜統則統、宜分則分,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積極探索綠色通道、生態園等經營機制改革,研究解決集體土地上的林木資源如何放活經營權的問題。存在有爭議的林地和林木權屬,在爭議未解決前暫不列入改革范圍。具體要求是:
(一)山區經濟林、商品林。
依據上世紀八十年代林業“三定”情況,對事實清楚、有據可查、檔案齊全或承包經營事實關系清楚的,繼續由原承包戶經營,不得隨意調整。對檔案遺失、事實不清或存在糾紛的,在調處的基礎上落實承包權,林權證發放到戶。對現由集體經營的經濟林、商品林,實行“均股、均利”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在完善利益分配機制的前提下,可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林權證發放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林木林地資源資產評估和流轉制度,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鼓勵農民通過入股、委托、租賃、轉包、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允許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承包、租賃、合作、轉讓等形式參與流轉;采取聯戶經營、委托經營及股份合作經營等形式,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吸引企業、經營大戶和各類社會資本投入經營現代高效果茶產業和森林旅游業,推動規模經營、集約經營,改變目前林地“小而散、散而弱”的經營狀態,實現可持續發展。農戶承包經營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對已劃定為生態公益林的經濟林,列入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范圍。征收農戶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額予以補償。
(二)山區生態林。
堅持生態優先,通過成立林地合作社或依托現有社區股份合作社經營管理,原則上實行“均股、均利”方式,將產權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涉及村級區劃調整的,原則上以調整前的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也可經民主決議,按調整后的村進行確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林權證發放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對部分山區生態林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立承包經營主體,允許經營者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適度進行林相改造,發展經濟林和林下種養業,延伸產業功能,開發森林旅游。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主要用于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他用于本集體公益事業。林權流轉要使用林業部門統一規范的林地經營合同文本,明確權屬關系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補償等經費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三)綠色通道林。
以落實管護責任主體和放活經營權為重點,繼續推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經營管理模式,通過招標、鄉鎮屬地管理等方式,落實林木管護主體。由各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管護計劃、發包、檢查考核以及管護經費的核發,同時做好林木的采伐、移植等管理工作。在保持生態景觀效果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政策,允許管護主體適度間伐、復合經營。可從規劃設計源頭入手,充分考慮可供疏伐、更新、并產生經濟效益的林種結構,發展用材樹種和經濟林;在適宜地段可營造一定數量的“綠島”片林,發展林下經濟或生態旅游,探索以林養林路子。
(四)平原苗圃、經濟林。
平原苗圃,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苗圃地向種植大戶和合作經濟組織集中發展規模經營,調優品種結構,拓寬銷售渠道,增加林業效益。平原經濟林,要繼續推行以合作社和土地租賃為主的經營模式,進一步吸引各類社會資本投入高效經濟林果生產經營,加快組建各類果品合作社,培育壯大果品龍頭企業,促進園藝業健康發展。
(五)幾種特殊類型林。
林業“三定”后,將本集體經濟組織林地交由有關單位使用、管理,建立各種類型生態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林場、公益性墓地等的林地,對經營主體明確、承包合同規范的,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單位的穩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丘陵山區原則上實行“均股、均利”方式,將合同約定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70%按利權分配到人,其他剩余款項用于發展本集體公益事業;平原地區提倡、鼓勵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把租金轉為依照股份保底分紅,并根據經營狀況按利分紅,提高農民收益;對承包合同、土地或林地流轉程序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內允許繼承。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明確林地林木產權關系后,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尚存在林權糾紛的,依法調處解決后再核發林權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三、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
各級要根據中央和省的要求,盡快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提高補償標準。
(二)完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
各級財政要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完善支持林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綠化造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給予補貼,將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三)落實林地林木長效保護機制。
編制完善林地保護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劃定保護利用范圍,建立科學的林地地籍信息管理系統。對沿太湖、陽澄湖、長江等生態敏感區和高等級公路綠色通道、大型片林等林木,可劃定為生態公益林,將造林用地納入林地管理范疇,將林木資源納入生態公益林管理范疇,并積極探索城鄉一體林業“綠線”制度,確保資源穩定和生態安全。
(四)建立林地林木流轉機制。
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和流轉市場,科學確定各類林地、林木的價值,建立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林權登記、中介服務、法律政策咨詢于一體的資源流轉要素市場,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完善林業投融資政策,增加林業融資渠道,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實現森林資源資產化運營。
(五)完善社會化服務機制。
進一步加強各級林業機構和工作體系建設,轉變部門職能,改進服務方式,完善林業社會化服務,建立與林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結構合理、功能齊全的林業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真正滿足涉林生產經營者在資金、科技、市場、信息、技能培訓、政策法律咨詢等方面的需求。積極引導培育新型社會化服務組織,扶持農民組建各類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提高林業產業組織化程度。
(六)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一要落實領導責任。各級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擬定實施意見,扎實推進改革。農辦、農林、發改、財政、國土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參與,形成合力。林業主管部門要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負責改革的政策研究、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二要落實工作經費。各級財政要統籌安排,保障工作經費,確保界址勘定、方案制訂、培訓宣傳、公示公告、登記發證等工作的順利推進。三要強化宣傳培訓。要加強對基層干部和林改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加大宣傳力度,及時、準確地將有關政策層層傳達到市(區)、鎮(街道)、村(社區)、農民,確保改革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符合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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