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
2025-06-0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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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力
促進
中心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第18號)《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日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廳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一月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
(第18號)
《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2日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廳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區域創新體系,引導、鼓勵、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形成全省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的骨干力量,推動科技成果的快速轉化和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是云南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推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社會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全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全省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業務范圍
第四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搭建政產學研合作平臺,通過整合社會資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和人才培訓等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生產力促進中心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自身核心服務能力建設,走專業化、標準化和國際化的道路。其主要業務包括:
(一)信息咨詢服務。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技術、市場、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和咨詢服務。
(二)技術服務。為企業提供共性關鍵技術的開發、推廣和示范以及產品檢測、中間試驗、工業設計、軟件設計等服務。
(三)培訓交流。為企業提供管理、技術、人才、知識產權、標準、貿易、財務等方面的培訓;組織企業參加洽談、展覽展銷等交流活動。
(四)科技金融服務。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引進銀行、證券、擔保、保險、創業投資等金融資源,為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五)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創新、創業等服務,提供市場營銷、產權交易、人才引進、貿易代理等專業化服務。
(六)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為政府的科學決策、管理提供服務。
第三章 分類和組建
第六條 本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分為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兩個級別。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是指由省科技廳從現有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中擇優遴選和組織認定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是指由縣級以上單位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農業園區、企業集團組建并上報備案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七條 按生產力促進中心性質,生產力促進中心分為事業、企業和其他;按生產力促進中心功能則劃分為綜合性、行業性和專業性三種類型,三者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形成服務網絡。
(一)綜合性生產力促進中心是指在縣級以上(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農業園區)地區或區域設立的,主要為本地區或本區域企業提供綜合性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二)行業性生產力促進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主要為某類行業企業提供特色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三)專業性生產力促進中心是指依托特色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特色產業基地或產業集團設立的,主要為地方工業、農業園區或特色產業發展提供專項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
第八條 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組建
(一)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在有關部門登記注冊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二)組建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名稱中必須含有“生產力促進中心”稱謂。
2.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條件和信息網絡設施。
3.與所從事的生產力促進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結構和資金實力。
4.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合理,具備必要的聯系、組織、協調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專家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5.綜合性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要與地區的經濟發展緊密結合。
6.行業性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組建要與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相結合。
7.專業性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具有較突出的特色服務業務。
(三)組建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應提交的材料
1.關于組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申請報告。
2.組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實施方案(含職責、范圍、工作目標、運行機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資金落實等)。
3.生產力促進中心章程。
4.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第四章 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
第九條 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認定,由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推薦和認定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條 認定條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獨立運行1年以上,且名稱中必須含有“生產力促進中心”稱謂。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并在省科技廳備案的省級以下生產力促進中心。
(三)發展戰略明確,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四)有較為完備的服務條件和設施,自主支配的辦公場所、設施及設備能夠滿足為企業服務的需要。上年度末總資產應在200萬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辦公和服務面積300平方米以上。
(五)科技人員比例不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80%,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數比例不低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的50%。
(六)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和學識水平。
(七)有相對穩定的服務群體和服務收入,主營業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突出,對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有明顯推動作用。每年的服務對象不少于10家企業。
(八)按時完成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工作,并符合有關要求。
(九)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獲得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資質;或者進駐、組建于省級以上高新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內的生產力促進中心予以優先認定。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申請書(見附件)。
(二)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他組織機構的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獨立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
(三)上年度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經審計機構審計的《收入支出表》和財務報表。
(四)服務業績證明材料(如協議、合同、培訓名冊等)及優先條件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各生產力促進中心根據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條件,編制《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等申報材料,上報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二)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各生產力促進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初審后,向省科技廳推薦上報。
第十三條 認定與授牌
(一)省科技廳受理申報材料后、審查申報材料、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等程序,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
(二)通過認定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由省科技廳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授予“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牌匾。
第十四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對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對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在經營管理、運行情況和服務業績等方面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按照《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不合格的,將取消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資格。
第十六條 各級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做好統計工作,按時報送《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及相關附件材料。
第十七條 在申報或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取消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的資格。
第五章 支撐條件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將全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省科技計劃產業化環境建設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二十條 經認定通過的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由省科技廳一次性給予10萬元至20萬元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建設專項經費補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實施。
附件:云南省生產力促進中心認定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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