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建廳關于合理調整我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指導意見
2025-08-0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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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合理調整我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指導意見(新發改農價〔2015〕1457號)伊犁州發展改革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合理調整我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指導意見
(新發改農價〔2015〕1457號)
伊犁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建局,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建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的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住建廳《關于推進自治區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29號)的部署,為積極推進“潔凈新疆”建設,加快我區水污染治理,改善用水環境,現就合理調整我區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提出指導意見,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必要性
城鎮污水處理系統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目前,我區大部分城鎮排水設施老化,功能不配套,管網滲漏嚴重,導致城區生活污水收集量和進水量偏低,污水處理設備不能滿負荷運行,造成電力、設備等資源浪費,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成本難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時,我區污水處理費標準一般與城市供水價格同步調整,受諸多因素影響,污水處理費均未調整到位,出現價格倒掛,價格杠桿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收費標準調整的相對滯后和剛性成本的上升使得價格矛盾進一步加劇。
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是促進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的客觀需要,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改善;是提高污水處理水平,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市場化的重要舉措,對促進我區水污染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全面深入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規定,按照《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的要求,綜合考慮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投資規模、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水污染防治形勢、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處理率,保證收費標準能夠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今后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要優先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要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特別要加大城市排污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水源單位的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實現2016年底前將我區污水處理費調整和執行到位并合理盈利,未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底前開征,并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二)原則
1.污染者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確保補償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污水處理費的利潤水平確定可參照城市供水相關規定。
2.統籌兼顧、保證運營。污水處理費在確保能夠補償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和合理的投資回報的同時,適當補償管網的運行維護費用,確保廠網同步正常運行。
三、合理有序調整收費標準
我區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已達到最低征收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水污染防治工藝的改進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各地具體征收標準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污水處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確定。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與階梯水價制度的實施統籌安排
各地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與制定城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和城市供水價格調整統籌協調進行,做好銜接工作,有序推進。要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與居民階梯水價合并執行的,還應履行價格聽證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大污水處理費收繳力度
對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征收。
(三)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一是各地在現行城市公共供水價格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和其它用水四類的基礎上,相應制定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二是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三是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四是各地可結合本地重點工業園區發展情況,單獨制定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四)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政府應嚴格按照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用,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五)加大政府投入
各地要將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作為公用事業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方面的投入,進一步改善城鎮污水管網改造,從設計、施工等源頭上將排水管網建設與雨水管道建設分開,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實現雨水和污水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保證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能力同步發展,切實加大投入力度。
(六)積極做好低收入保障工作
各地在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家庭采取提高補貼標準或實行污水處理費減免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而降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相關部門的聯動配合
各地應建立健全污水處理企業與供水企業和水行政部門的聯動機制,逐步實行污水處理費與城市供水水費和水資源費捆綁收費的模式。對于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供排水企業可根據當地水資源費計量數據,征收排水進入市政公用管網的自備水源單位的污水處理費,以提高自備水源污水處理收繳率。
(二)強化行業監管
嚴格排水許可制度,監督污水排放企業達標排放。加強污水處理企業監管,保證出水水質和污泥處置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城鎮污水處理企業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罰。限期關閉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自備水井,防止偷采偷排。
(三)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
各地要向社會公開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情況;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要公開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結果;重點排污單位要公開污水排放等指標;污水處理企業要定期公開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出水主要指標和企業運營情況等信息。加強污水處理和收費的宣傳解釋,通過報紙、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宣傳我國水環境污染的狀況,征收和調整污水處理費、促進污水處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地(州、市)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提出本地提高污水處理收費力度的實施方案,并于每年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和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對各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不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的,將予以通報。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住建廳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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