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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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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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11號)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6〕1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相關要求,現就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目標
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有利于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提高行政效率,節省創業成本;有利于建立規范統一的市場規則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主動作為,勇于擔當,務實推進。
(一)指導思想。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動“先照后證”,促使行政機關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按照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基本原則要求,轉變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通過推動“先證后照”為“先照后證”,理順市場主體準入環節,推動工商注冊便利化,促使市場主體更便利、更快捷進入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通過推動政府部門改革監管方式,從“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準入嚴監管”,從“重事前審批”轉變為“重事中事后監管”,厘清監管職責,引導市場主體自律,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形成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決定
各地、各部門要增強改革意識,切實落實“先照后證”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規范審批行為,實現審批行為的公開便利。
(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法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詳見附件1)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詳見附件2)。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外,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也不得通過備案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對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的設置或變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相關規定。目錄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事項的,審批實施的相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省工商局對目錄進行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
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后,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
各級工商部門對改為后置的審批事項,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核發營業執照,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后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全面加強登記窗口建設,結合“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建立規范統一、便捷高效的服務窗口。
(四)確保行政審批行為嚴格依法、公開透明。各級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逐項制定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要優化市場主體審批程序,做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審批工作。要嚴格規范工商登記前置改為后置審批事項審批行為,對改為后置的審批事項,要科學、合理界定審批條件,制定審批操作規范,并向社會公開。要明確審批時限,對符合條件的及時核發審批證件。合理調配審批窗口人員,優化審批流程,切實提高審批效率。要及時掌握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信息,監督、指導市場主體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辦理相關后置審批事項,從源頭上減少未經審批從事經營的行為。
三、厘清市場監管職責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厘清部門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行業主管與后續監管相一致的市場監管責任機制。
(五)明確市場監管責任。法律法規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的,嚴格依法執行(詳見附件3)。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有專門執法力量的,由其牽頭負責查處;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應充分發揮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骨干作用,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六)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各級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據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開展“雙告知”工作,確定“雙告知”的范圍和依據。要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在辦理登記注冊后,工商部門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告知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及時在企業信息共享平臺上發布,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七)審批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場監管職責。同一經營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并按照行業監管分工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監管,其他審批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審批事項經營涉及多個審批部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有關審批部門進行查處。不涉及審批的一般經營事項,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監管職責范圍的經營事項,原則上實行屬地監管,由相應的市(州)、縣(市、區)政府部門負責監管。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業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履行市場監管與行政處罰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跟進監管。
四、完善市場監管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積極探索,創新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八)加快商事制度改革信息化系統項目建設。加快推進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工商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真履行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其他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由省工商局牽頭建立完善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商部門依法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積極搭建行政區域內全域信息共享交換技術平臺,實現與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互聯互通,各部門及時在相關平臺上認領需要本部門審批的事項,并及時依法將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信息通過平臺向社會公示。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實現歸集各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九)構建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實現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實施對企業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將有關信息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工商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文件和規定,積極做好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的統籌推進、協調服務、技術保障等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歸集本部門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并提供給相關部門共享,同時要對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負責。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在實現部門間監管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強部門監管合力。
(十)防范化解風險。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要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強化事后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種類和性質,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共同參與處置。普遍推廣“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確保監管執法的科學性、公平性。
(十一)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用,強化信用約束,對有失信記錄的市場主體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實行聯動響應。要加快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十二)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各地、各部門要在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同時,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要促使市場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自我約束、誠信經營;高度重視并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對促進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作用;大力依靠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及時了解市場監管領域的突出問題,積極發揮專業服務機構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五、強化工作保障
推進“先照后證”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強化問責。
(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主抓、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機制保障、經費保障,強化執行力度,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省直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指導,鼓勵探索,協調推進。
(十四)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先照后證”改革的意義和事中事后監管各部門職責、措施、工作進展和成效,鼓勵、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理解、關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激發創業活力和投資熱情,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
(十五)制定實施辦法。省級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精神,結合部門職能職責,制定出臺實施辦法。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各地實際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及監管職責,出臺監管辦法,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
(十六)開展督導考核。建立“先照后證”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考核機制,對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部門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的工作部署、制度建設、方案措施、信息共享、協同監管等進行督導考核。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加大對設置許可項目、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的審計力度。
附件:1.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3.市場主體許可經營事項監管清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附件1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含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置事項,共56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部門
備注
1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解散、破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證監會
2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二條: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3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五條: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4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5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6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十三條:國家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
第十五條: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售許可證件。
公安部
7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2項:弩的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審批。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二、嚴格對弩的生產、銷售、進口的管理。(一)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公安廳、局的批準文件辦理登記注冊。除經批準的弩制造、進口企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8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9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八條: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國務院關于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第十九條: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由境內的合資、合作方負責申請;舉辦華僑、港澳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由華僑、港澳投資者直接申請或者委托在境內的親友、咨詢業務機構等代為申請。華僑、港澳投資者投資舉辦企業的申請,由當地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審批,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辦理。各級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有關登記管理辦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10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1項: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28項: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典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11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第九條: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
12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定。
第四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生產。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三、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和使用的管理。(一)進一步嚴格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和使用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使用的許可證管理制度。未持有《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生產、銷售、施工單位,不得從事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業務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13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七條: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刊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14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后,……屬于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七條: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刊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15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31項:境外新聞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16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06項: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新聞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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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附件3第20項: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18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九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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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0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1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十條第二款: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2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第五條: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當在批準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準證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民航局
23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第105項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
中國民航局
24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規定、決定。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管理各該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
第三十五條:生產、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書、維修許可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中國民航局
25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三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申請材料。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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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七條: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外資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二)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三)調整業務范圍;(四)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五)修改章程;(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予以解散或者關閉并進行清算。
銀監會
27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七條: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六十二條:外國銀行代表處自行終止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予以關閉,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十條:外國銀行代表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職資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國銀行撤換首席代表;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一)未經批準變更辦公場所的;(二)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資料的;(三)違反本條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的。
銀監會
28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銀監會
29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銀監會
30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外國企業確有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必須提出申請,經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
未經批準、登記的,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92項: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93項: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第七條: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機構名稱……時,應當向原批準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批準證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證監會
31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監會
32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證監會
33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監會
34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9項: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并、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
保監會
35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七十四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變更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四)撤銷分支機構;(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保監會
36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29項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第五條: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應當在批準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持批準證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登記手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29項: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37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2項: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548號):一、將第12項的項目名稱,由“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將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省政府金融辦
38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39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變更審批
《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商務部
40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41
音像制作單位、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音像制作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制作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42
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復制單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音像復制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四十九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43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審批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44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須報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并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45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電影制片單位變更、終止,應當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并依法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46
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審批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準,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后,方可制作電視劇。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47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監會
48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證監會
49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證監會
50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證監會
51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二)變更公司形式;(三)變更業務范圍;(四)變更注冊資本;(五)變更5%以上的股權;(六)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監會
52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第二點: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并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第三點: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應征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準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53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第三點: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54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4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附件第403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保監會(會同證監會)
55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2項: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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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申請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并將相關資料和審查、審核意見上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申請人憑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2
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15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1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
采礦權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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