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2025-08-0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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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03]45號)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
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03]45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03)1號)精神,推動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現就建立和完善我市信用擔保體系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一)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信用體系,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完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明確擔保機構的市場化發展方向,推動擔保機構重點面向科技創新型、出口創匯型、吸納就業型、社區服務型,以及從事倉儲、配送、分銷業務的服務貿易型中小企業開展業務;加強擔保企業自律,強化擔保行業監管,防范化解擔保風險,促進擔保企業規范運作和擔保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目標。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構建起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政策性、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補充,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功能完善、管理科學、運作規范,能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的信用擔保體系。逐步形成以政策導向、信用保障、金融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參與和風險控制為主要特征的市場化運作體系。
(三)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原則。
1.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根據中小企業布局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推動信用擔保機構建設,加快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擔保機構要堅持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2.多元化出資與政策扶持相結合。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對投入的資金要制定規范的管理辦法,確定合理的投入方案,發揮好啟動和引導作用。同時,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擔保機構的發展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要大力發展各類擔保機構,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改進擔保服務,支持經濟發展,在發展中防范風險。
4.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擔保機構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高效的擔保服務,借款企業要樹立誠信意識,認真履行貸款和擔保協議確定的各項義務,按時還本付息,嚴禁惡意套取擔保、逃廢債務。
二、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推動擔保機構的發展
(一)培育發展多種類型的擔保機構。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設立多層次、多類型的擔保機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和外資進入信用擔保領域,組建政策性、商業性、互助性或會員制擔保機構,形成各類擔保機構互為補充、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擔保體系。
(二)完善擔保機構市場準入制度。設立企業性的擔保機構必須實行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其股東(或發起人)不得少于5人,設立的條件除需具有企業法人登記所具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1.主要負責人應具備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擔保業務知識。2.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嚴密的擔保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防范措施。3.有完善的擔保資金管理制度。4.最低注冊資本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并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5.主要股東(發起人)出資比例不高于30%。
擬設立擔保機構的法人或自然人,應在股東(發起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向市財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財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對股東(發起人)的資信等情況依法進行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三)推進國有擔保機構改革。市擔保中心除承擔政策性擔保職能外,可在政府投入的擔保資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吸納民間資本、企業資本和境外資本,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按市場化原則進行商業性運作,帶動民營、企業互助、外資擔保機構的發展。市擔保中心要按照國家政策積極開展再擔保業務,探索通過實行會員制等形式積極為市轄行政區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高資信水平,擴大銀行授信額度,進一步拓展擔保業務。
(四)調整政府信用擔?;饟7较?。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政府資金投入信用擔保業的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各級政府不再投資組建國有獨資信用擔保機構或向現有的國有獨資擔保機構追加投資。擔保機構在履行代償行為時,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清償債務,退出市場。
三、規范擔保行為,強化經營管理,提高運作水平
(一)嚴格按照法規政策開展擔保業務。
1.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自主確定擔保項目或企業,重點支持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擴大就業和各類科技型、出口創匯型、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以及連鎖、物流配送等企業。切實解決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中小企業擔保難問題。擔保機構按市場原則獨立運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擔保機構的經營活動,更不得指令擔保機構擔保。信用擔保機構不屬于金融機構,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
2.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提供擔保: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合法經營,資信良好;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較好;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管理體制。
1.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為加強對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范擔保風險,搞好協調服務,建立青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辦。聯席會議職責: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對擔保機構業務操作和擔保資金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為擔保機構提供信息服務及業務培訓,促進擔保機構與國內外擔保機構交流與合作;協助擔保機構逐步建立擔保風險管理系統,并協調擔保機構的有關事宜。
2.建立擔保機構風險定期通報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協作金融機構應及時了解擔保機構的基本情況,避免風險集聚。協作金融機構要及時通報在保貸款的風險狀況,及時將擔保信息錄入人民銀行信貸查詢窗口。人民銀行可設立信貸登記系統查詢窗口,在有關法律和規章的框架內,為擔保機構、協作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服務。擔保機構應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本金變動、提供擔保貸款、代位清償等有關情況。3.建立擔保機構工作報告制度。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工作,內容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擔保資金增資或補資方案,擔保項目和資金運作等情況。
(三)依法合理確定費率和擔保資金放大倍數,努力拓展經營業務。
1.市政府出資設立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收費標準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商業性、互助性擔保機構可根據風險程度、項目情況及企業信用狀況確定擔保費率、擔保額度和擔保期限。擔保費率的確定既要保證擔保機構的正常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業負擔,擔保費率一般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擔保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單個項目或企業的擔保額一般不超過擔保機構上年末凈資產的10%。
2.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經營范圍開展擔保業務。擔保機構主要業務范圍: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提供擔保,以及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擔保業務。擔保機構應根據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開辦商業信用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差額擔保、私營業主貸款擔保、高新技術創業擔保和個人創業擔保等業務品種,積極創新,不斷推出有特色的擔保方式,擴大擔保覆蓋面。
3.嚴格限制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放大倍數。擔保機構擔保資金放大倍數原則上控制在5倍左右,最高不超過10倍,具體放大倍數由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協商,報聯席會議審批。為有效降低擔保風險,原則上不實行全額擔保,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按雙方協商的擔保比例分別承擔擔保風險。
(四)建立健全風險防范管理制度。
1.建立風險評估、風險預防、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制度。通過開展創建金融安全區活動,在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上,防范和化解信用擔保風險,營造擔保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對項目及各種潛在的風險因素隨時進行跟蹤、監控、測評,及時預警。建立完善評估制度,嚴格審核有關材料。主管部門加強對信用評估工作的指導,充分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專家的力量,建立協同評估機制,對企業進行嚴格的評估論證。按照審、保、償分離的原則,建立擔保貸款逾期催收制度和抵押房產處置變現制度。根據企業資信實際和發展前景,實行適當的反擔保,反擔保企業的擔保物要符合變現及評估要求,并依法辦理相關法定登記手續,增強防范風險的能力。
2.建立資金補償制度。根據擔保機構的不同性質,建立各種有效的資金補償機制,采取資本金運作的方式來增加收入,保證擔保金的保值增值。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吸收銀行和社會捐助來增加擔保資金;商業性擔保機構可以采取吸納基金會員,實施增資擴股、吸納新的股東等方式增加擔保資金;企業互助性擔保基金可以吸收企業和社會捐助增加擔保資金。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積極應用網絡計算機技術改造業務流程,開發應用先進管理軟件,構筑業務操作平臺,建立內部局域網和網站,實現資源共享、量化評估指標、公開業務程序、減少主觀因素影響,使擔保業務管理更加科學,操作評審更加客觀、公正、高效。
四、創造良好的政策、信用等外部環境,支持擔保業發展
(一)實行優惠的財稅政策。對新設的擔保機構,有關部門要積極向國家申報,爭取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對擔保機構在反擔保和代位清償時涉及的房地產、車輛設備、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和過戶等有關收費,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減征或免征。
(二)加強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協作。擔保機構要積極尋求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建各種類型的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授信業務。協作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應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雙方在擔保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于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后監督等,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要協調聯動、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為減輕企業利息負擔,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協作金融機構應執行基準利率,或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從低、從優浮動。
(三)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基礎。培養誠實、守信的信用觀念,建立起以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中介機構為主體,以信用登記、信用征集、信用評估和信用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信用制度。政策性擔保機構要重點加強同銀行、工商、稅務、司法、公安等部門以及企業信譽認定、企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評審、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審計師事務所、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合作,征集以信貸登記、納稅信用、收支情況、工商登記及經理人信用等為主要內容的擔保企業信用資料,構筑擔保企業信用網絡平臺,形成公開、有效、共享的信用資源。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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