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2025-08-0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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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40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內政發〔2015〕14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精神,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化、專業化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落實出資人代表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為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權責明晰。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事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推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建立健全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進一步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保障國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激發企業活力、創新力和內生動力。
2.堅持突出重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3.堅持放管結合。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范透明的原則,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和監管方式轉變。該放的依法放開,切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該管的科學管好,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堅持穩妥有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系統性、協調性,以重點領域為突破口,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二、調整優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職責
(一)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科學界定和準確把握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盟市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體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市(地)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84號)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盟市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機構,明確旗縣級國有資產監管責任主體,建立全區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對國資監管機構不健全、設立不規范、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較大的盟市、具備相關條件的,要單獨設立國資監管機構;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較少的盟市,可在相關代理履行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加掛國資監管機構的牌子,應將國資監管職能與部門其他公共管理職能明確區分開來,使國資監管機構能夠獨立行權履職、承擔責任。要依法規范盟市國資監管機構職能,以管資本為主落實出資人主要職責,強化國資監管隊伍建設,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統一制度規范、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健全完善相關法規,規范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
(三)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事企分開和市場化改革為核心,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監管優勢,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按照“脫鉤、改制、整合、盤活、做強”的總體思路和“統一授權、全面覆蓋、區分性質、分類監管、因企制宜,分步移交”的原則,加快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脫鉤,將脫鉤改革后的企業、事業單位轉制形成的企業國有資本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除法律規定和特別授權外,各級黨政機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不再出資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新設立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和參股形成的國有權益,統一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
(四)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聚焦監管內容,實行放管結合,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地服務于我區戰略目標,實現保值增值。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將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以管資本為主,發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專業化監管優勢,逐步推進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全覆蓋。
(五)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監管重點。
加強戰略規劃和投資引領,遵循市場機制,規范調整存量,科學配置增量,按照“推動五個集中、實現五個優化”的總體思路,即推動國有資本向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確定的“五大基地”集中,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推動國有資本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推動國有資本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推動國有資本向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企業主業集中;優化國有資本在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的分布,優化國有資本在行業的分布,優化國有資本在區域間的分布,優化國有資本在企業間的分布,優化國有資本在企業內部的分布,大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形成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格局。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國有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測,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加大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力度。按照國有企業的功能界定和類別實行分類監管。改進考核體系和辦法,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并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將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結果與職務任免、薪酬待遇有機結合,堅持“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增幅低于企業效益和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原則,著力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負責人副職薪酬差異化管理,完善工資與效益掛鉤聯動機制,強化國有資本經營責任意識。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推動國有企業不斷優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檔分層管理制度。強化國有資產監督,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制度,完善外派監事會監督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六)改進創新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手段。
落實全面依法治區的總體要求,大力推進國有資產依法監管,著力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思路,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方式和手段加強監管,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準事項。突出章程在依法規范各治理主體權責關系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和管理股東代表和董事監事,將國有出資人意志有效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針對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調整優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能配置,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制定和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披露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建設陽光國企。
三、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一)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堅持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分類推進、先行試點、穩妥實施的原則,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打造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市場化、專業化、企業化平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要為國有獨資公司,也可由國有多元投資主體共同出資設立,二級以下子企業或投資項目除政策要求外,要放開投資領域,可與其他非國有資本共同投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原則上以改組現有國有企業為主,避免分散投資、重復投資;要發揮現有各類專業投資公司優勢,創新國有資本有效運營模式;要深入研究國有資本在關系地區經濟安全和經濟命脈及具有較強競爭優勢的重要行業、領域的分布情況和經營狀況,積極穩妥地將其中主業明確、治理結構完善、創新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強、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無重大經營負擔的部分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通過投融資和項目建設開展資產經營和管理,實現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在資源優化整合中增強控制力,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通過劃撥現有國有企業股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注資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通過現有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改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資本運營為主,除特殊領域外不投資實業;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依法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出資與被出資關系。
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享有所有者權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區分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其他監管企業的不同功能,探索在主業范圍、投資管控、資本注入、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相應政策。要在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建立規范的董事會,依法落實董事會職權,探索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在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方面的部分職權,加強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的管理與考核,依法派出監事會。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在授權范圍內,依法獨立開展經營活動,不斷提高資本運作水平,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三)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系。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
(四)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
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選擇開展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
四、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一)建立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機制。
各相關部門要制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政府宏觀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推進國有資本優化重組。
按照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要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做強做大優勢特色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為重點,立足于優化提升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整體效率,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推動國有資本向重要行業、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產業鏈關鍵環節和價值鏈高端領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提升效率,更好地服從、服務于國家和自治區戰略目標任務。要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推動國有企業加快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推進國有資本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放開競爭性業務,實現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更好融合。
(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覆蓋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國有企業市場化分紅機制??茖W界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功能定位,合理確定收支范圍,進一步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推進改革發展、布局結構調整、科技進步、轉型發展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的引領作用,按照國家、自治區宏觀調控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要求,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完善制度體系。
健全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做好相關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促進依法監管。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5〕20號)要求,細化相關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夯實制度基礎。
(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削減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區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管理職能,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供條件。推進自然壟斷行業改革,實行網運分開、特許經營。加快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嚴格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完善市場發現、價格形成的機制。推進行政性壟斷行業成本公開、經營透明,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落實相關配套政策。
落實和完善國有企業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切實明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債權債務承接主體和責任,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相關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調整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相關問題。
(四)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針對“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問題,制定統籌規范、分類施策的措施,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優先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改革,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改革實施方案,確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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