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中方企業參加舉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暫行規定
2025-06-0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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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中方企業參加舉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遼政發〔1987〕81號文發布)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對外開放政策,鼓勵中方企業積極利用外資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中方
企業參加舉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遼政發〔1987〕81號文發布)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對外開放政策,鼓勵中方企業積極利用外資,參加舉辦中外合資或合作(指按股本分紅利的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為中外合營企業),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中方企業以其全部財產作為投資的,仍保留中方企業的原法人地位,并在銀行開立帳戶,辦理中方各項債權債務及有關事宜。
二、中外合營企業中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中方股本貸款指標在計劃中專項列出,由專業銀行或地方投資公司安排專項貸款解決。
三、企業利潤按下述辦法進行分配和管理:
1.中方投資者以國家財產(包括廠房、場地、設備、資金等)投資分得的利潤的分配:
(1)中方投資者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以原有企業的廠房、場地使用權、設備投資入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免繳調節稅。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企業五項基金比例分配。
(2)中方投資者屬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所得稅。納稅后的利潤,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分配。
2.中方投資者以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投資入股,與國外投資者舉辦的中外合營企業,使用了原企業閑置的廠房和設備,中方投資者分得的利潤,除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和支付原企業閑置的廠房、設備折舊金外,三年內不繳納所得稅、調節稅,留給中方投資者按稅后留利規定使用。原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經市稅務局批準,可視同增長利潤,先給企業留利50%,再征收所得稅。
3.中方投資者以原有企業或部分車間的國家財產、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投資入股的,所分得的利潤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后,核定一個利潤基數,在此基礎上每年按5%的比例遞增。超過核定基數部分,五年內免繳所得稅、調節稅、全部留給中方投資者,按規定的稅后留利分配比例使用。
4.中方投資者分得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對其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合營企業實際已繳納所得稅的,予以抵免扣除。
5.符合《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所列條件,經過批準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對其在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部分,視同全部繳納稅款,予以抵免扣除。
6.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投資所得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前,提取場地使用費后,按照規定上繳土地主管部門。
7.中方投資者按投資股份分得的利潤,在我國境內再投資于本合營企業以及參加舉辦新的中外合營企業,投資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如投資于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四、中外合營企業中方職工的獎勵基金發放的標準,由中外合營企業董事會確定,不受國營企業獎勵基金發放標準的限制。
五、中方投資者使用中外合營企業撥給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為中方職工購建的職工宿舍,可不受有無基建計劃指標的限制,亦不列為合營企業固定資產。
中外合營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國家對職工的房租補貼,一律留給本企業中方作為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用于補貼建造、購買中方職工住房費用,不再上繳財政部門。
六、從中外合營企業獲得外匯利潤年度起,中方分得的外匯利潤,五年內全部留給中方企業。
七、進入中外合營企業工作前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的工齡一律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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