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實施細則
2025-08-01 16:39
608人看過
出國
手續
合營企業
北京市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的實施細則(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7年7月22日京政辦發〔1987〕116號文件轉發)一、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特區辦
北京市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
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審批
手續的實施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87年7月22日
京政辦發〔1987〕116號文件轉發)
一、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特區辦公室《關于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或赴港澳)審批手續的請示》,特制定本細則:
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按合營合同規定年出口創匯100萬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創匯計劃在100萬美元以上,或上一年實際年出口創匯在100萬美元以上者,因對外經營、銷售等業務需要派遣中方人員多次出國,可提出當年的簡化審批手續書面申請,并附合營合同中有關出口產品比例條款文件、當年出口創匯計劃及上一年實際出口創匯額度統計表報市對外經貿委員會審核,經核準后,在當年對申請單位的多次出國中方人員(以下簡稱多次出國人員)實行簡化審批手續。
二、經核準實行簡化審批手續的合營企業,須根據本企業中方人員年度出國計劃,向市對外經貿委員會申報多次出國人員年度出國任務。申報出國任務時,應提供申請報告(包括出國事由、前往國家或地區、出國人員姓名)、出國人員業務審查表、市對外經貿委員會核準本企業對多次出國人員實行簡化審批手續的文件。經市對外經貿委員會按《北京市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規定>的細則》的有關規定審核,并報主管市領導同志批準后,下達多次出國人員年度出國任務批文。
三、合營企業多次出國人員人數不得超過國務院批準的《關于簡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人員多次出國(或赴港澳)審批手續的請示》中規定的名額。被確定的多次出國人員必須是擔任經營、技術、銷售、采購工作的人員,并具備政治可靠、遵守紀律、外語熟練、身體健康,能獨立完成任務的條件。
對多次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仍按現行辦法辦理。
四、經批準的多次出國人員當年首次出國時,須憑市對外經貿委員會下達的年度出國任務批文和政審批文向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辦護照簽證手續。在批準的年度內再次出國時,憑合營企業董事長或企業中方負責人簽署的合營企業多次出國人員護照簽證申請表(表式附后)向市外辦申辦護照簽證手續。
五、經核準對多次出國人員實行簡化審批手續的合營企業,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未能完成年度出口創匯計劃或多次出國人員嚴重違反外事紀律的,下一年度對其多次出國人員不再實行簡化審批手續。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附: 合營企業多次出國人員護照簽證申請表
<font size=+1>
┌──────┬───────┬─┬─────┬─────┬─────┐
│ 姓 │ │性│ │ 文化 │ │
│ 名 │ │別│ │ 程度 │ │
├──────┼───────┼─┼─────┼─────┼─────┤
│ 職 │ │年│ │ 健康 │ │
│ 務 │ │齡│ │ 情況 │ │
├──────┼───────┴─┼─────┴─────┼─────┤
│ 出國任務 │ │ 出國任務批 │ │
│ 批件文號 │ │ 件截止日期 │ │
├──────┼─────────┼───────────┼─────┤
│ 政審批 │ │ 出 國 │ │
│ 件文號 │ │ 事 由 │ │
├──────┼─────────┴───────────┴─────┤
│ 前 及 │ │
│ 往 每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國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家 預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 計 │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
│ 地 停 │ │
│ 區 留 │ │
│ ∨ 時 │ 總停留時間 天 │
│ 間 │ │
├──────┼───────────────────────────┤
│ 企 長 │ │
│ 業 簽 │ │
│ 中 署 │ 簽名: (單位印章) │
│ 方 意 │ │
│ 董 見 │ 年 月 日 │
│ 事 │ │
└──────┴───────────────────────────┘</font>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