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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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晉市政辦〔2008〕65號二○○八年七月十六日)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山西省專利實施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
(晉市政辦〔2008〕65號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晉城現代化建設和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作用,推動全市科技進步、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建設創新型晉城,現就加強全市知識產權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 加強政府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目標,把知識產權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建立知識產權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量化知識產權指標,把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實施推廣量等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內容中。
第二條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市、縣(市、區)要切實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組織建設,進一步完善協調機制,做到機構、編制、人員“三落實”。認真履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研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整體推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
第三條 增加發展知識產權事業經費投入。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并給予重點支持,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專項經費,并逐年增加財政投入。到2015年,全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經費要有明顯增長,力爭達到全國中等以上水平。
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經費主要用于發明專利申請資助、優秀發明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專利技術的實施與推廣、專利行政執法、宣傳培訓、獎勵和試點示范活動等。
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單位應安排充足的經費,作為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保護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條 做好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積極推行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教育,大力開展專利基礎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市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制定和實施全市知識產權人才培訓計劃,每年舉辦不少于2次的知識產權培訓班,組織全市科級以上干部和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培訓,為企事業單位培養知識產權工作骨干。到2015年,全市黨政機關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受培訓比例達到65%以上,企事業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達到75%以上,科技人員達到85%以上。
第五條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市、縣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要充實執法隊伍,改善執法條件,強化執法手段,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依法調處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認真查處各種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統籌協調、多部門聯合的專利保護聯動機制,嚴厲打擊假冒和冒充專利行為,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加強專利廣告的管理。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應當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專利廣告證明,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無效的專利制作發布廣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發布廣告。
第七條 實行重大項目知識產權審查論證制度。政府投資的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和有關單位在技術引進中涉及專利的項目,立項前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溝通,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專利技術法律狀態的審查和認定,切實保護好知識產權。
第八條 強化知識產權考核評價的作用。要把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及其管理制度的完善與否,特別是發明專利,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各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和民營科技企業等認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標和條件;作為科研項目立項、科技成果鑒定、科技獎勵評審、技術職稱評定和新產品、名牌產品認定等的重要指標。
第九條 完善發明創造獎酬制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專利獎勵制度和辦法,特別是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發明創造者的獎酬政策,積極制定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激勵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以支持專利的獲得、保護和實施以及對有關人員的獎勵。專利權所有單位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后,可以從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的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
第十條 加強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和推廣。對我市重點發展領域和符合產業政策的優秀專利產品,由產權單位申請,經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符合條件的列入優秀專利產品推薦目錄,動態管理,定期發布。
市、縣兩級政府要制定鼓勵專利實施推廣資助辦法,從專項經費中拿出部分資金,對優秀專利技術和產品的實施和推廣進行資助,并鼓勵和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投資專利技術的實施和推廣。積極推薦優秀專利產品列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知識產權可按有關規定作價投資入股,專利權可按規定質押貸款。
第十一條 增強企事業單位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專利制度運用能力、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能力,大力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充分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將知識產權工作貫穿于研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全過程。
第十二條 完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與監督。建設知識產權展示、交易市場和專利法律服務平臺,實現專利法律咨詢、法律援助、轉讓實施、展示交易和評估論證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三條 加快專利信息化建設。加強我市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專利信息數據庫,加快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運用。為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提供專利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 實施專利管理技術職稱評定制度。對我市企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可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定,納入職稱系列。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專家評審,單位聘任,鼓勵和引導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市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要指導行業協會和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建立預警系統。對行業知識產權發展動向和趨勢,特別是對具有區域特色的支柱產業和核心技術有重大影響的國內外知識產權動向進行分析預測,定期發布知識產權動態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出警示,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和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建立合作會商機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山西省知識產權局建立合作會商制度,充分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知識產權局的資源優勢,聯合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在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專利技術交易平臺建設、知識產權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等方面取得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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