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務院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落實意見
2025-06-08 15:00
271人看過
負責
財政廳
推進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務院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落實意見(吉政發〔2014〕37號)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為深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務院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落實意見
(吉政發〔2014〕3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近期支持東北振興若干重大政策舉措的意見》(國發〔2014〕28號),加快吉林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現提出以下落實意見:
一、著力激發市場活力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
1.進一步加快推進簡政放權,對省級負責的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有關部門要做好前置審批事項“同級審批”對口承接工作,并依法將市(州)、縣(市)負責的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的前置審批事項下放地方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編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負責,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下同)
2.鼓勵我省重點裝備制造企業享受境外并購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政策。(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工業信息化廳負責)
(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大發展。
3.深入推進民營經濟配套改革,支持長春市納入國家在東北地區民營經濟改革試點范圍。創新扶持模式與政策,壯大一批民營企業集團,組織開展民營企業管理創新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推進民營企業股份制改革。(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辦負責)
4.進一步放寬民間資本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依據國家相關要求,制定出臺民營經濟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實施意見。(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辦負責)
5.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等領域遴選一批重大項目,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鼓勵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等負責)
6.積極吸引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作為發起人在我省試點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吉林保監局、吉林證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
7.鼓勵民間資本、外資以及各類新型社會資本以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省國資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合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金融辦負責)
8.深入推進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試點,建立PPP項目儲備庫,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等領域,選擇價格調整機制明確、有穩定現金流的項目,積極推廣PPP等模式。(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省金融辦、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負責)
二、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三)深化地方國有企業改革。
9.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建立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拿出本級國有企業部分股權轉讓收益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專項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省國資委、省財政廳負責)
10.大力推進國有資產資本化、證券化,積極支持省內國有資本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推動省內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上市。發揮好長春產權交易中心平臺作用。(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吉林證監局、吉林銀監局、省國資委負責)
11.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國有資本、非國有資本交叉持股。制定出臺推進全省國有企業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規范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統籌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大力推進中央國有企業改革。
12.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爭取組建跨省的區域性(或省級)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運營公司。完善市場化的退出機制,加快推進經營不善國有企業的重組和退出。(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3.抓住國家整合中央企業資源契機,通過股權多元化等方式推動國有資本向關鍵性、戰略性、基礎性和導向性行業領域集中。允許拿出部分股權轉讓收益專項用于支付企業職工安置等必需的改革成本。爭取中央企業的重要分支機構和重大投資項目向我省配置和布局。(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4.積極爭取中央企業和地方協同發展政策支持。加強中央企業與地方合作,支持長春、吉林等地與中央企業共建產業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經合局、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五)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歷史遺留問題。
15.積極推進森工集團、吉煤集團等地方國有企業開展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爭取國家對困難的駐我省中央企業和省直企業的資金支持,落實好國家解決廠辦大集體政策,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動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移交地方實行社會化管理。(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16.全面推進駐我省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分離移交“三供一業”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負責)
三、緊緊依靠創新驅動發展
(六)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改革實驗。
17.圍繞重大技術裝備和高端智能裝備、新材料、生物制造、高性能纖維、油頁巖綜合利用等我省具有優勢和潛力的產業鏈,完善研發、中試、轉化、推廣、應用等環節有效鏈接的“舟橋”機制,組建若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強化省校合作,組織實施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積極推進在長春市開展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試點。(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教育廳負責)
18.圍繞高速動車組、智能制造裝備、遙感衛星及應用、無人機、地球探測關鍵設備、精密機械制造、先進檢驗檢測儀器、半導體激光設備、集成電路、物聯網等領域,加大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集中實施一批產業創新發展工程,力爭在關鍵核心技術方面取得突破。落實國家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政策,促進重大技術、產品、裝備等應用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科技廳負責)
(七)完善區域創新政策。
19.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促進科技資源市場化配置,在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股權激勵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確保創新主體的權益最大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
20.借鑒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武漢東湖、深圳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國家在東北地區設立自主創新示范區時優先在我省布局。(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負責)
21.積極推動省內企業利用國家外匯儲備資金并購國外科技型企業及研發機構,爭取對我省裝備制造、精細化工、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實施國外并購的企業給予支持。(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科技廳負責)
22.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圍繞中試平臺、應用技術研發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企業技術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加大投入力度,增強創新能力,完善一批科技成果熟化、轉化載體。(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教育廳負責)
(八)加強創新基礎條件建設。
23.積極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推進吉林大學綜合極端條件實驗裝置建設,再建設一批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臺。(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負責)
24.研究制定大型企業、高校、科研單位開放研發和檢驗檢測設備的實施辦法,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創新平臺的利用水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質監局負責)
25.積極爭取更多企業納入國家創新企業百強試點,在全省組織開展創新企業百強試點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負責)
26.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動中科院與我省加強省院合作,建設產業技術創新平臺。支持長春光機所精密光電領域重大科技創新基地、長春應化所化工新材料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中科院長春分院負責)
27.積極組織開展院士專家科技咨詢活動,增加院士工作站數量,加大對院士工作站的扶持力度。(省科技廳負責)
28.積極爭取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對我省高端裝備制造、國防科技等領域的支持,加大在人才引進、開發和培養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為推進我省高端裝備制造等領域發展提供強大人才支撐。(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中科院長春分院負責)
29.爭取在長春市、延吉市各設立1個“國家人才服務發展示范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0.積極爭取國家職業教育政策支持,增強職業院校基礎能力,推進產教結合、校企合作,大力培養服務振興所需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
(九)做強傳統優勢產業。
31.積極爭取將軌道交通、智能制造、換熱設備、電氣設備、礦山機械、風電、核電等裝備納入國家重點工程采購范圍。重點支持高鐵等重大技術裝備走出去,鼓勵建材、鋼鐵等產能過剩行業成套設備境外輸出和國外建廠。(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商務廳、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32.進一步提升汽車、石化、農產品加工三大支柱產業,重點布局奧迪Q工廠和汽車關鍵零部件、化工新材料、畜禽產品深加工、玉米深加工、以礦泉水為代表的長白山特色食品等領域重大項目;培育壯大裝備制造、醫藥健康、建筑、旅游四大新支柱產業,重點布局高端裝備、生物制藥、現代中藥、建筑產業化、生態旅游等領域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省農委、省旅游局、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負責)
33.加快推進國家食品安全基地建設,全面改造提升種植、養殖、加工、物流等產業水平,重點支持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我省布局“健康米”、“放心肉”等種植、養殖及加工一體化基地建設。(省農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34.支持玉米深加工企業根據供需狀況適度增加玉米加工量。認真落實好國家臨時收儲玉米超過一定數量部分給予一次性補貼政策。鼓勵玉米深加工企業兼并重組,延伸產業鏈條,增加新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糧食局、省農委、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
(十)加快培育新興產業。
35.圍繞醫藥健康、生物制造、生物農業、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節能環保產業,組織實施九大產業專項計劃,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發展,爭取國家優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科技廳負責)
36.積極做好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組建和管理,協調落實匹配資金,在現有5支基金的基礎上,增加基金數量,擴大基金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37.組織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創建,加大對生物醫藥、遙感衛星及應用、高性能纖維等產業的引導支持力度,加大對長白山特色資源產業培育開發力度,形成區域特色鮮明、創新資源集聚、比較優勢明顯的新興產業集群,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38.圍繞生物質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生物基產品替代石油基產品、非糧生物質替代糧食資源等“三個替代”,重點推進秸稈制糖、纖維素乙醇、聚乳酸、化工醇、生物天然氣等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在生物質資源收儲運、多聯產與高端化、綠色市場準入、政策支持方式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為全國生物質產業發展發揮試點示范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農委負責)
39.有選擇、成體系地承接一批國內外發達地區的轉移產業。積極建設省內產業轉移示范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設立示范區產業發展基金,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省經合局、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一)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
40.加快工業化與信息化深度融合,積極爭取納入東北地區兩化融合發展試點,加快推進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試點企業建設,提升制造業發展水平。(省工業信息化廳負責)
41.深入實施“寬帶吉林”戰略,以延邊州、梅河口市等寬帶城市群為重點,推進智能化、大容量骨干傳輸網絡建設。(省通信管理局、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2.培育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云計算、物聯網等產業,推進新型平板顯示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逐步完善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負責)
(十二)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
43.加快我省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在用水、用氣、用熱等方面與工業企業實行相同價格。支持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依法批準,對提高自有工業用地容積率用于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的工業企業可按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省物價局、省水利廳負責)
44.落實《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旅游支柱產業的意見》(吉發〔2014〕13號),構建“一圈五區”的旅游產業格局,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升級。重點培育以“大長白山區域”為主體的生態旅游、冰雪旅游、邊境旅游、民俗旅游、鄉村旅游、文化旅游、工業旅游等七大旅游產品體系。(省旅游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負責)
45.加快推進文化產業發展,加大對吉林東北亞文化創意科技園、吉林動漫游戲原創產業園、知和國際動漫產業園等園區的扶持力度。重點推進吉林省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6.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努力打造中國(長春)產業融合發展基地。(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文化廳、省科技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負責)
47.支持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加快推進總部經濟、文化創意、現代金融、信息服務、旅游休閑等為核心的低碳生態服務業發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8.深入推進長春市、吉林市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工作,加快長吉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建設步伐,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統計體系。(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統計局負責)
49.圍繞汽車、大宗農產品、便民惠民等方面搭建電子商務平臺,加快推進長春興隆綜合保稅區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推動阿里巴巴跨境電商項目落戶保稅區。推進長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軟件服務外包發展。(省商務廳、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等負責)
50.加快建設開拓國際市場的境外營銷網絡體系,在主要貿易市場建立起境外營銷平臺、商品展示中心等境外營銷機構,全面推動我省產品打入國際市場。(省商務廳、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質監局負責)
51.推動吉林省科技大市場盡快運營,努力形成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場為主體、以各市(州)技術交易市場為補充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省科技廳負責)
五、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三)鞏固提升商品糧生產核心區地位。
52.扎實推進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重大項目、西部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到2020年,建成集中連片、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2740萬畝。(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委負責)
53.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程,加大對土壤有機質提升、養分平衡、耕地質量檢測以及水土流失治理等的資金支持力度。編制實施全省黑土地保護規劃,啟動糧食主產區黑土地保護試點建設工程。完善黑土地保護技術支撐體系。加大對保護黑土地資源的扶持。2014年爭取國家深松整地試點面積600萬畝。(省農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畜牧局負責)
54.扎實推進全省節水增糧行動項目(2012-2017年)的實施,發展高效節水灌溉面積900萬畝,2017年全面完成建設任務。(省水利廳、省財政廳負責)
55.通過實施微灌、噴灌等高效節水工程建設,大力推廣節水管材規模化生產,帶動節水技術和設備制造業發展。(省水利廳、省農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四)創新現代農業發展體制。
56.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積極爭取國家對糧食主產區的各項涉農扶持資金,同時落實省級配套資金,加大省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力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糧食局負責)
57.加強糧食產銷區合作,鼓勵引導銷區糧食企業到我省投資建設生產基地。我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投資向生產基地基礎設施建設傾斜。(省農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糧食局負責)
58.積極推動在我省設立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省農委負責)
(十五)加強糧食倉儲和物流設施建設。
59.用好中央預算內資金,加快我省31個糧食倉儲設施項目建設,盡快完成增加倉容15.5億斤任務。用好中央財政資金,加快對我省危倉老庫進行維修改造。(省糧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60.按照國家下達的政策性糧食跨省移庫計劃,積極騰倒倉容,緩解新糧收儲壓力,完成2014年調出380萬噸臨儲玉米任務。(省糧食局、省發展改革委、中儲糧吉林分公司、省農發行負責)
61.積極爭取國家新建倉容分配方案重點向我省傾斜,改革創新糧食倉儲設施建設投資方式,鼓勵支持農戶特別是種糧大戶、家庭農產、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儲糧,解決糧食倉儲難問題。(省糧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中儲糧吉林分公司負責)
62.暢通“北糧南運”鐵水聯運通道,繼續爭取國家支持我省運糧通道及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糧食大型裝車點建設,完善糧食物流體系和節點布局。(省糧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農發行負責)
六、推動城市轉型發展
(十六)全面推進城區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搬遷改造。
63.推動各地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做好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編制,明確建新區、拆舊區、企業搬遷改造、棚戶區改造等任務。努力爭取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支持。有關部門安排產業發展、結構調整、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污染治理等專項資金時,要加強協調,合力支持城區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搬遷改造。各地要安排適度資金支持本地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的搬遷改造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64.加大對已列入國家首批試點的吉林市哈達灣老工業區搬遷改造推動力度。重點推動前期工作較完善的長春市鐵北、四平市鐵東等城區老工業區和部分獨立工礦區納入國家支持范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65.按照因地制宜、宜改則改、宜搬則搬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城區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搬遷改造工作。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省城區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搬遷改造任務。(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66.研究探索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土地政策,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努力提高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率。擴大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范圍,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支持各市(州)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搬遷改造資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金融辦、省國開行負責)
(十七)加快城市基礎設施改造。
67.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推進供熱、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負責)
68.繼續實施“暖房子”工程,加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穩妥推進熱電聯產機組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負責)
69.加大國家專項資金爭取力度,對國家支持我省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財政專項資金加強管理,強化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負責)
70.鼓勵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供熱、供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養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八)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
71.推動資源開發主體承擔資源補償、環境整治責任和企業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完善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機制。積極推動松原市、琿春市等進入國家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改革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72.實施資源型城市產業轉型攻堅行動計劃。組織遼源市、白山市等7個資源枯竭城市實施接續替代產業培育工程,建設一批就業型、稅源型等重點接續替代產業園區,支持遼源襪業等一批企業擴大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經合局、省財政廳負責)
七、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十九)加快綜合交通網絡建設。
73.加快吉林至琿春、遼源至長春、白城至鎮西等鐵路建設。積極推進長春至白城、長春至西巴彥花、四平至松江河、敦化至松江河鐵路前期工作,爭取盡快開工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等負責)
74.加快推進小溝嶺至撫松、靖宇至通化、通化至梅河口、四平至長春、長春至雙遼、遼源至烏龍嶺、坦途至鎮賚、白城至洮南、吉林至荒崗、集安至通化等高速公路建設,并力爭開工輝南至白山至臨江、龍井至大浦柴河、東豐至雙遼、長春至拉林河、榆樹至松原、松原至通榆高速公路項目以及國道203線長嶺至金寶屯段、肇源至松原段普通公路建設。加強林區森林防火應急通道建設。重點打通中朝邊境圈河至防川、大栗子至錯草、園池至和平營子、樺樹至四棟房(長白界)、十五道溝至四棟房(臨江界)、七道溝至三道陽岔、邱家店至小蛤蟆川7條邊防公路升級改造任務。(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負責)
75.力爭2014年年底前完成長春龍嘉國際機場二期擴建工程可研報告評審工作。盡快完成延吉機場遷建選址批復、預可研報告編制及空港經濟區設立工作。力爭2014年年底前開工建設松原機場。爭取吉林二臺子機場改擴建項目開工。推進四平軍民合用機場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民航機場集團、民航吉林監管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負責)
76.加快推進長春地鐵1、2號線建設,爭取盡早竣工通車。指導吉林市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加快跨座式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爭取盡早啟動建設,切實改善城市交通結構。(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77.加大國際運輸通道建設力度,重點推進中朝集安至滿浦、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中朝圖們至南陽界河公路大橋等項目建設。加快推進琿春至長嶺子口岸公路等與俄羅斯扎魯比諾萬能海港配套的公路、鐵路、口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中蒙“兩山”(阿爾山至霍特)鐵路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外辦、省長吉圖辦、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十)構建多元清潔能源體系。
78.積極配合國家開展東北特高壓前期工作,爭取特高壓項目盡快啟動實施。積極協調國家電網公司,在東北地區外送電量分配上給予我省傾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負責)
79.積極支持企業開展電力市場交易,積極推進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負責)
80.配合國家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提出我省單獨核定的輸配電價,為開展競價上網奠定基礎。(省物價局、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1.配合中電投集團做好長春東南熱電廠新建工程年內開工建設工作;積極推進國電吉林熱電廠擴建工程前期工作,爭取盡快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
82.加快推進全省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出臺扶持優惠政策,選擇長春、吉林、四平、延邊等地區進行試點,逐步推進地熱資源勘查及開發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
83.推進老舊燃煤工業鍋爐節能改造,開展鋼鐵、煤炭、建材、化工、冶金等行業余熱余壓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負責)
84.加快推進燃煤機組、鋼鐵燒結機等脫硫、脫硝設施建設,加強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煙塵治理。(省環保廳、省物價局、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能源局負責)
85.推進油頁巖地下原位開采技術攻關,盡快實現油頁巖的規模化開采,組織實施一批油頁巖綜合開發利用示范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能源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86.配合中石油集團加快實施中俄原油二線、中俄天然氣東線等油氣長輸管線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
(二十一)大力發展水利設施。
87.推進嫩江和松花江干流治理、月亮泡蓄滯洪區工程前期工作,力爭2015年開工建設。加快東遼河、嘎呀河、飲馬河、伊通河等9條重要支流治理建設進度,盡快完善拉林河、古洞河等6條支流治理前期工作,爭取早日開工建設。(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8.推動哈達山水利樞紐、引嫩入白工程盡快收尾。全面加快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建設,2020年實現通水。推進松原灌區工程前期工作,2015年開工建設。加快大安灌區工程建設,積極爭取新一輪灌區建設投資。(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八、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
89.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對棚戶區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設用地實行應保盡保,積極落實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計劃,力爭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現有棚戶區改造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負責)
90.積極推動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超前做好項目前期審批手續,分解安排中央預算內資金時,對國有工礦、國有林區、國有墾區棚戶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予以重點傾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91.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專項貸款。(省國開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
92.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93.積極爭取棚戶區改造“債貸組合”范圍和規模。(省國開行、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
94.比照西部標準提高開發銀行對我省棚戶區改造項目資本金過橋貸款比例。加快存量項目推進、新項目開發評審和貸款發放,全力保證項目用款需要。(省金融辦、省國開行、吉林銀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二十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95.爭取國家對我省在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面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逐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力爭10年左右,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96.落實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續保政策。研究制定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政策,解決在職職工、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負責)
97.落實將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負責)
(二十四)努力促進就業創業增收。
98.加大對大規模失業的預防、調節,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范圍,鼓勵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負責)
99.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實名制基礎臺賬和信息數據庫。對未就業的困難人員提供免費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對已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落實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稅收減免以及自主創業等扶持政策。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負責)
100.制定更加優惠的就業創業政策,吸引域外和留學歸國的高校畢業、本地生源畢業生和外省在我省高校就讀的畢業生在我省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企業就業。加快大學生創業園建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
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二十五)推進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
101.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研究制定國有林區改革方案,爭取將我省重點國有林區逐步納入停止商業性采伐范圍。(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02.加快實施黑土區水土保持工程、重點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坡耕地治理步伐。(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03.推進松遼平原等重點濕地保護,實施流域濕地生態補水工程。(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負責)
104.積極爭取國家退耕還濕試點,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05.推進濕地生態移民,并率先啟動向海核心區生態移民試點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
106.實施濕地修復與建設、鄉鎮環境綜合治理、植樹造林與生態恢復、小流域治理與水土保持等重點項目,有效改善湖泊生態環境質量。建立和完善查干湖、松花湖、龍灣湖等重點湖泊的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財政廳負責)
107.加快西部生態建設。重點推進西部地區河湖連通工程。爭取國家退牧還林和退耕還草試點。加快三北五期和新一輪退耕還林建設,推進西部防沙治沙規劃實施。支持白城市開展吉林西部生態經濟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畜牧局負責)
108.積極推進延邊州、四平市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力爭將白城市、吉林市列入國家第二批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抓好吉林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水利廳負責)
(二十六)推進工業廢棄地和老礦區環境治理。
109.推動全省工業廢棄地開展風險評估,建立監管檔案,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治理責任主體,落實治理責任,分類推進工業廢棄地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負責)
110.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開展利用社會資金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成果維護試點工作。爭取國家繼續對我省資源枯竭城市地質環境治理和示范工程項目給予支持。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質災害和環境安全隱患。(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負責)
111.積極申請國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推動我省遼源市、通化市二道江區及輝南縣、琿春市、德惠市等項目區成為國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重點推進遼源市國家礦山濕地公園等項目。(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112.積極支持和探索與國際礦山組織合作開展工業廢棄地和礦區環境治理項目。(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十、全方位擴大開放合作
(二十七)擴大向東北亞區域及發達國家開放合作。
113.積極支持國家啟動中俄遠東開發合作機制,務實推進扎魯比諾萬能海港合作項目,支持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和俄羅斯開發區實現緊密型合作。積極參與籌備中俄地區合作發展(投資)基金。(省經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長吉圖辦、省外辦、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14.積極開辟琿春 -俄羅斯扎魯比諾港-日本新瀉、琿春 -俄羅斯扎魯比諾港-韓國釜山新的陸海聯運航線并給予政策支持,推進中朝羅先經貿區項目建設,擴大對蒙、韓、日進出口貿易。(省經合局、省商務廳、省外辦、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15.建立中德政府間老工業基地振興交流合作機制,利用每年一次的中德雙邊工作會議,統籌推進中德雙邊合作機制和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合局、省外辦負責)
116.提升中新吉林食品區合作層次。建立吉林省 -淡馬錫聯席委員會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重大事項,共同推進食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爭取將中新食品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省經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外辦、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負責)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開放合作平臺。
117.加快編制延吉(長白)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爭取國家盡快批設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落實國家支持政策,推進試驗區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合局負責)
118.支持符合條件的和龍、集安、長白等邊境縣(市、區)申請設立邊境經濟合作區,加快謀劃中俄琿春-哈桑跨境經濟合作區,積極推進圖們江三角洲國際旅游合作區開發建設。推動琿春出口加工區上升為琿春綜合保稅區。(省經合局、省旅游局、省外辦、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19.加強重點邊境城市市政設施、口岸通道、能源水利、旅游設施、交通運輸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沿邊地區加快開發開放和對外交流合作,進一步增強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力和吸引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合局、省商務廳、省長吉圖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旅游局、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20.積極推進阿里巴巴“菜鳥”物流等項目落位長春興隆綜合保稅區,加快推進吉林保稅物流中心建設。(省經合局、長春海關、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21.積極推進“三區”聯動(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俄羅斯遠東超前發展區、中朝羅先經貿區)、“兩港”并舉(俄羅斯扎魯比諾港、朝鮮羅津港)建設,大力發展內貿外運。(省經合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外辦、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二十九)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122.積極協調省內地方煉油企業實施改造升級,支持包括中直企業在內的吉林石化、新大石化、松原石化、立安石化等原油加工企業獲得原油進口及使用資質,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原油配額,配置給符合條件的中直企業和地方煉油企業。(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23.積極向國家申請糧食配額和資源類產品配額,鼓勵在我省邊境地區開展進口資源深加工,加強進境資源類產品的有毒有害元素的風險監測。(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124.積極向國家申請擴大對我省邊境小額貿易轉移支付資金扶持力度。加強邊境小額貿易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促進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推動小額貿易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
125.適度擴大利用國外貸款規模,重點引導貸款投向節能環保、社會民生等優先發展的基礎領域。進一步加大對已申報的貸款備選項目爭取力度,充分發揮國外貸款的資金和技術優勢。(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26.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國家對長春龍嘉機場給予部分國家和地區72小時過境免辦簽證政策。(省旅游局、省公安廳、省外辦、省商務廳、民航吉林監管局、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三十)加強區域經濟合作。
127.繼續發揮東北四省區區域合作與協同發展機制作用,共同推進在交通、能源、旅游、產業等方面的務實合作。探索與國家有關部門協同推進的有效渠道,深化四省區多領域合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局等負責)
128.積極參與東北地區內部次區域合作,爭取《東北東部經濟帶發展規劃》上升為國家戰略,促進東北四省區各城市在能源、交通、旅游和重點產業等領域的務實合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局等負責)
十一、強化政策保障和組織實施
(三十一)財政政策。
129.積極爭取國家加大對我省一般性和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力度。加強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加快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二)金融政策。
130.深入貫徹落實支農再貸款和支小再貸款政策措施,努力增加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用足用好人民銀行支農、支小再貸款、優惠存款準備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對支農和支小信貸投放力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金融辦負責)
131.積極協調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總部機構在信貸規模和資源配置上優先給予我省支持,不斷強化政策性金融先導功能,努力擴大資金投放。發揮商業性金融創新優勢,多種渠道增加資金投放。(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
132.鼓勵和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工具。鼓勵和支持我省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可轉債。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證監局負責)
133.積極參與設立東北振興產業投資基金,積極儲備我省產業投資項目,爭取東北振興產業投資基金對我省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34.加大對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扶持力度,通過建立有效的擔保資金補償機制、開辟多元化的資本金來源渠道、建立擔保風險分散轉移機制,不斷完善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扶持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35.積極爭取銀監會對我省成立金融租賃公司相關工作給予大力支持,爭取吸引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我省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負責)
(三十三)投資政策。
136.積極爭取國家在安排基礎設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扶貧開發和社會事業等方面中央預算內投資時,比照享受西部地區補助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
137.積極爭取國家在公路、橋隧、養護等方面加大補助標準和資本金傾斜。(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負責)
138.對中央預算內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縣及縣以下配套資金。(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39.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專項經費支持。省級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重點支持重大項目和跨省區合作項目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三十四)抓好組織實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做好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工作的認識,抓住機遇,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責任分工,各負其責,牽頭部門負責方案制定和任務推進,配合部門要給予必要支持。各地和牽頭部門要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任務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項,每季度調度各項重大政策舉措和重點建設項目落實進展情況。對重點建設項目,牽頭部門要全力組織推進,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給予重點支持。“在建項目”要搶奪工期,加快建設,保證資金投入進度,全力爭取資金到位;“今明兩年可開工項目”要力促早開工、早投入;“正在開展前期工作項目”要積極組織可研報告,做好規劃、評審、批復、立項等各項工作,爭取盡快獲得國家審批核準。對國家已確定在我省開展的試點示范項目,牽頭部門要抓緊組織研究出臺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和提升試點示范項目的質量和水平;對我省可以爭取的試點示范項目,牽頭部門要立即組織謀劃,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設定時間節點,倒排工期,積極爭取,努力使更多的試點示范項目在我省落戶;對國家明確在其他省區開展的試點示范項目,有關部門也要密切關注,條件成熟時爭取在我省實施。
(三十五)加強督促檢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責任分工,深入細化各項目標,逐項分解任務,明確責任人。省政府將對任務落實進展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將城區老工業區和獨立工礦區搬遷改造等重點工作任務納入績效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動態反饋機制,深入實地開展督查調研,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整改建議。
附件:吉林省在建和今明兩年擬開工建設重大項目分工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