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杭州市就業援助證》發放工作實施意見
2025-06-0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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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杭州市就業援助證》發放工作實施意見(杭勞社就[2003]1號)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市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和再就業
杭州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杭州市就業援助證》發放工作實施意見
(杭勞社就[2003]1號)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市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進一步做好我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市委[2002]28號文件精神,現就《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以下簡稱《援助證》發放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申領對象及條件
凡有勞動能力、準備就業和再就業的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城鎮人員要求申請領取《援助證》的,經核準符合申領條件的,可按有關程序辦理《援助證》。《援助證》分A、B兩類,《援助證》(A類)封面顏色為紅色,《援助證》(B類)封面顏色為綠色。
(一)申領《援助證》(A類)的對象為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規定的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四類對象條件之一的人員,申領條件: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尚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二)申領《援助證》(B類)的對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市委[2002]28號)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的其他人員,申領條件: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尚未再就業的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2、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城鎮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市關閉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城鎮集體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業單位改制而下崗或失業登記的事業單位下崗、失業人員(市政府2001年8月頒發《關于市屬事業單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見》、《關于加快市屬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若干意見》);
5、因建設征地、撤村建居由農村人口轉為城市居民并失業登記男45-60周歲、女35-50周歲;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1)男50-60周歲、女40-50周歲的人員;
(2)男45-49周歲、女35-39周歲失業登記1年以上(夫妻雙方失業、下崗,單親家庭失業登記或下崗6個月以上)的人員;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家庭中人員;
(4)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申領《援助證》時,失業人員原國有、城鎮集體企業身份,以失業登記時本人最后一家工作單位性質確定。
申領條件的界定,以個人申領《援助證》時所具備的條件為準。
《援助證》申領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1、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
2、本意見下達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
3、已被用人單位招收的人員;
4、本意見下達前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申領程序
1、申請。要求申領《援助證》的,由本人攜帶失業證(下崗證,《困難家庭就助證》(低保),關閉破產、建設征地、撤村建居有效證明,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憑戶籍所在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杭州市殘疾人就業援助認定表》)、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和1寸證件照2張,向其戶籍所在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杭州市就業援助申請表》(見附件一)。
2、審核。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后,在1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3、公示。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人員名單在社區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4、認定。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公示和審核,同意后,送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手續。
5、發放。經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認定核準后,由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在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將《援助證》(見附件二)發放給申請人。
三、使用待遇
1、《援助證》是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求職就業、享受就業和再就業有關扶持政策的有效身份證件,也是企業享受減免稅和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的憑據。
2、《援助證》等同于《再就業優惠證》。
3、持《援助證》(A類)的,可享受中央稅收扶持政策和杭州市就業援助政策。
4、持《援助證》(B類)的,可享受杭州市就業援助政策(中央稅收扶持政策除外)。
四、使用期限
《援助證》最長使用期限暫定截止于2005年底,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檢。
五、發證管理
1、《援助證》由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發。
2、領取《援助證》時,其失業證或下崗證由發證機構收存。
3、持證人員在市區內戶口遷移的,應隨戶口一并辦理轉移手續;外出市區就業的,憑本證到發證機構調換失業證。
4、個人持《援助證》期間,每年須經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年度審檢,不參加年檢的自動作廢。
5、享受就業援助有關政策以及失業保險金申領、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情況均須在《援助證》上詳細記載。
6、《援助證》上“享受扶持政策內容”一欄,請填所享受稅收扶持、收費優惠、補助(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等政策項目的名稱及標準。
7、《援助證》上“就業情況”一欄,請填創辦非正規組織就業,創辦個體工商戶,創辦私營企業,被服務型企業吸納,被其它企業、個體工商戶或非正規勞動組織吸納,從事公益性勞動或勞務派譴等,及其對應的單位與崗位的名稱。
8、持證人員被單位招用的,辦理錄用備案時,由其戶口所在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在《援助證》上“就業情況”一欄加蓋“已辦錄用備案手續”印字,該證由用人單位保管,不需參加年檢。
9、持證人員被非正規勞動組織吸納,或從事公益性勞動,或勞務派遣的,《援助證》由其從業所在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機構保管,不須參加年檢。
10、持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援助證》仍由個人保管,每年須參加年檢。
11、《援助證》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頁、轉借。若遺失應及時報告發證機構。對冒領、偽造、轉讓、租借《援助證》,弄虛作假騙取有關發政策和資金等行為,須沒收其證并對其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2、凡持《援助證》的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證機構須收回其《援助證》,三年內不再認定其為就業援助對象,不得享受有關就業和再就業扶持政策:
(1)有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的;
(2)被勞改或勞教的;
(3)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崗位的;
(4)擅自離職或因本人主觀原因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其他不符合就業援助對象認定原則的情形。
六、發放要求
1.《援助證》的發放,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實踐“三個代表”要求的具體體現,是政府對困難群眾提供幫扶的新舉措,也是就業困難群眾享受就業援助政策的重要憑證。各區、街道(鄉鎮)、社區一定要從講政治、講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該項工作重要意義,以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搞好發放工作。
2.各區應加強組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搞好街道(鄉鎮)、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發放工作的宣傳,確保發放工作順利開展。
3.在申領發證中,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在受理申請時,要針對申請人的思想實際,做好引導和教育工作,重點講清、講透就業援助的意義。對就業援助缺乏正確認識的申請人,尤其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
4.在申領發證中,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宣傳政策、講解政策,對不符合條件沒有予以認定的申請人要做好勸說工作,做到文明規范服務,盡量避免矛盾擴大激化。
5.對發證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區要及時上報,認真研究解決。
七、其他
1.自下文之日起,發放《援助證》(A類)和《援助證》(B類)兩種新證
2.自2002年7月1日以來已發放的《援助證》繼續有效。其中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規定的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經個人申請,可到其戶籍所在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換發《援助證》(A類),收回原證。
3.在《援助證》發放時間上,不作統一硬性規定,強調申請人個人自愿申報,自下文之日起,個人何時申請,何時受理辦證;在辦證程序上,先受理個人申請,再進行審核公示、認定發證。
4.在符合申領條件期間,由于個人無故拖延、未予申領,作為個人放棄就業援助論處;若在不符合條件時,再來申領的,不得申領。
5.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就業援助、安置工作按管轄范圍分別由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實施。
6.蕭山、余杭兩區和各縣(市)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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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均衡用人單位女職工的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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