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政企分開的意見
2025-06-0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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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開
自治區
企業
廣西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政企分開的意見(2000年9月22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中共中央
廣西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政企分開的意見
(2000年9月22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發(1999)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批復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3號)的精神,這次政府機構改革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切實把企業的經營權真正交給企業,推動我區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的活力和市場競爭力,為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條件。為此,現就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政企分開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政企分開的內容
實施政企分開,就是要解除政府主管部門與國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切實落實企業自主權。一是不再保留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其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綜合經濟部門。二是政府部門要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上來,把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權真正交給企業。各部門直屬的各類企業,一律與主管部門解除行政隸屬關系,各部門不再作為主管部門直接管理這些企業。三是政府機關不再辦經濟實體,各部門已辦的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政府部門實現脫鉤。四是加強和改善國 有企業監管方式。政府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總監和企業監事會,對國有企業實行有效監管。
二、實施政企分開的目標和原則
實施政企分開的目標是:加強和改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結合國有企業的改革和整頓,把企業的經營權和投資決策權真正交給企業,增強企業的活力,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實現上述目標,必須遵循以下主要原則:一是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企業。解除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企業要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政府機關實現脫鉤。 二是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企業改革管理體制后,由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工作和領導人員的管理工作、企業黨建工作;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三是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實施中盡量少收)。自治區主要負責管理直屬大型企業和重要骨干企業,其他中小型企業一般按屬地管 理的原則下放給當地管理。對現由地市管理,關系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個別重要企業,適當上收自治區管理。四是根據企業的規模、效益以及行業等不同情況和特點,劃分不同類型,區別對待,分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力求做到既要積極,又要穩妥。五是先清理,再調整。各部門先對所屬企業進行全面清理,移交的企業必須是能夠正常經營運行的企業。如屬資不抵債的企業,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門負責停產整頓,或關閉安置,妥善處理。屬合資、集資的企業也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門清理和妥善解決。六是改進和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保證國有企 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三、實施政企分開的范圍
依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政企分開的范圍是:
(一)實行政企分開的政府機關,包括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
(二)實行政企分開的企業,主要是指政府機關直接管理的企業(包括各類直屬企業、企業集團、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下同)和所辦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部門自辦、合辦、集資辦和掛靠的各類經濟實體,下同)。
(三)區直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直接管理的企業和所辦的經濟實體,也列入這次機構改革政企分開的范圍。其他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和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管理的直屬企業及所 辦的經濟實體,暫不列入此次機構改革政企分開范圍,待開展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時再同步進行改革。
(四)各類會計、審計、律師事務所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無論原屬企業或事業單位, 均列入此次機構改革政企分開范圍,實行政企、政事分開,一律與政府機關(掛靠單位)脫鉤。
四、實施政企分開的方法步驟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 自治區實行政企分開的總體要求是促使國有企業收縮戰線,調整布局,抓大放小,強優汰劣,實行規模經營,推進制度創新。
(一)政企分開的方法。對區直企業實施政企分開,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和特點,采取不同的方法:
1、由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協助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做好列入自治區黨委管理干部范圍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工作。將自治區各部門直屬的大型和重要骨干企業以及個別現由地市管理的重要企業領導班子,交由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
2、組建集團公司,實行授權經營。對部分整體性較強,運作和管理比較規范且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可考慮組建集團公司,集團將司的領導班子由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
3、實行屬地管理。將一批中小型企業下放當地實行屬地管理。
4、組建國有資產營運公司,進行國有資產運營試點。可組建一個或若干個自治區直屬企業國有資產營運公司。
5、實行公司制改造。對一些行業條件成熟的企業進行改組、重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組建若干個有限責任公司。
6、清理、整頓、關停。對不能正常運行、資不 抵債的企業,由各部門進行清理、停業整頓或關閉,妥善安排處理。
(二)政企分開的工作步驟。實施政企分開 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1、清理階段,要求在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各部門負責對各自管理的企業和所辦的經濟實體進行清產核資并登記造冊,核清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生產經營和人員情況,以及因擔保而承負的連帶責任等。其中屬于企業資產、 債權債務、擔保的連帶責任等財務情況,由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和廣西國家稅務局以及相關的金融部門對口審核確認;企業各類人員情況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對口審核確認;境外企業由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對口審核確認。
在對企業和經濟實體進行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各部門負責提出政企分開的具體實施方案, 經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對一些實施政企分開應采取何種辦法把握不準的企業,可由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結合機構改革方案逐個研究,提出實施政企分開的具體方案, 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這次機構改革中屬于撤并的部門,由并入的所在委、辦、廳、局提出政企分開具體方案,經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
2、實施階段。各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方案組織實施。實施政企分開的工作要求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
五、實施政企分開的組織和領導
(一)實施政企分開工作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二)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具體研究、制定實施政企分開的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監督、檢查和反饋自治區直屬企業和經濟實體實施政企分開的情況。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由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牽頭,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自治區政企分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政企分開后移交該委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的有關交接工作,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
(四)自治區財政、稅務、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的相關職責,協助處理政企分開實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加強和改進對國有企業的監管
實行政企分開,絕不是簡單的“換婆婆”,而是國有企業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的重要改革, 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改進管理方式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要加強和改善黨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領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和機制,建立與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使企業直接 掌握生產經營自主權,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 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主要是負責搞好宏觀調控,制定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正常的經濟和信用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嚴格執法監督。
(一)充分發揮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的職能作用。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是自治區黨委的派出機構,主要是負責區直屬大型和重要骨干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和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加強黨對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工作的領導。
(二)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及各行業辦公室主要是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法規;指導企業改革、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搞好調節與管理, 保證國家宏觀調控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發展。
(三)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做好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糾紛調處及仲裁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區直屬企業派駐財務總監,通過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和國有資產實行監管,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對有關企業上收自治區管理和有關中小企業下放后,自治區和各市地財政、稅收基數的調整。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區直屬企業派出監事會。歸口自治區黨委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的國有企業監事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按《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的監督方式、職責和程序開展工作。
七、嚴格紀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資金的流失和突擊進入,確保區直黨政機構改革的順利實施,各部門在實施政企分開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隱匿、轉移、轉讓、出賣企業資產或變更企業登記;不準逃廢、懸空銀行債務,不準逃廢欠稅。
(二)不準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錢物和侵吞國家資產。
(三)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捏造債權、債務, 不準涂改、轉移或者銷毀帳目。
(四)不準抽逃企業資金。
(五)不準突擊花錢、分錢、分物,不準借各種名義進行公費旅游、公款吃喝。
(六)不準從企業調撥資金和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
(七)不準突擊進人,提高工資和離退休待遇;暫停提干和辦理退休手續。
對違反上述紀律的,一經查實,要追究主管部門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協和群團等機關與其直屬企業和所辦經濟實體實施脫鉤的工作,參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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