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2025-06-0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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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云政發[2010]159號)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云政發[2010]159號)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積極推進配套改革,更好地服務林農,加速林業和林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林業發展建設森林云南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意義
(一)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是堅持家庭承包經營、促進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林農專業合作社是在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基礎上,同類林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建立林農專業合作社,能夠有效地解決林業小生產與大市場連接的交易費用大、風險成本高的問題,對進一步鞏固和發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具有重要作用。
(二)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是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林業的重要抓手。林業生產周期長,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有利于突破家庭小規模、分散經營格局,發揮規模經營的優勢,推進林業生態化、產業化、標準化、信息化發展,提高林業勞動生產率和林地產出率;有利于發展林產品加工流通業,帶動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現代林業發展進程。
(三)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林農增收的重要途徑。通過合作經營、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有利于降低林產品生產和流通成本;有利于創新機制,激勵林農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林農的市場談判地位,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
(四)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市場主體、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有利于專業化分工合作,促進各類生產要素向林業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形成共同購買林業生產資料、租賃機械、銷售產品、共享技術信息的合作體;有利于共同經營森林,克服生產周期長的弱點,形成有效的資金流;有利于聯合從事林產品加工業,提高林產品附加值;有利于形成產權明晰、內部運行機制規范的新型市場主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林業工作會議精神,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林農自愿為前提,著力提高林業的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林農專業合作社,推進林業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推動林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林農增收和林區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以服務農民為宗旨。圍繞發展林業生產,全力為成員提供服務,在服務中加快發展,在發展中強化服務。
--以尊重農民意愿為前提。充分尊重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以資源增長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經營水平,提升森林資源質量,促進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
--以市場運作為導向。緊緊依托優勢產業、特色產品來培育和發展專業合作社,完善運行機制,提高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能力。
--以政府引導為保障。加大政府的指導、支持和服務力度,協調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優化發展環境,指導專業合作社建設,不斷提高林農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水平。
(三)發展目標
到2012年,全省林農專業合作社達到3000個以上,覆蓋50%以上的鄉(鎮),有30%以上的涉林農戶加入林農專業合作社,有50%左右的主要林產品通過林農專業合作社組織加工和銷售;建立省級示范林農專業合作社300個以上。到2015年,全省林農專業合作社達到5000個以上,覆蓋70%以上鄉(鎮),有50%以上的涉林農戶加入林農專業合作社。建立省級示范林農專業合作社800個以上。到2020年,在全省范圍內形成縱向相通、橫向相聯的林農專業合作社組織網絡,實現林農生產經營組織的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
三、推進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要求
(一)依法組建。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林木種苗與花卉生產、植樹造林、森林管護、森林采伐、林下種植、林間養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旅游、生產資料采購、林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經營業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聯合的前提下,組建林農專業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資金、林木、林地、產品、勞力等形式出資或者折資折股入社。
(二)制定章程。設立林農專業合作社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依法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章程應當載明名稱和住所、業務范圍、成員資格、加入和退出的條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成員出資方式和數額、財務及資金管理、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三)依法登記。每個林農專業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員,其中林農至少占到成員總數的4/5,確保林農在專業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設立林農專業合作社要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及時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領取林農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未經依法登記的,不得以林農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四)突出服務宗旨。林農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按照專業合作社章程為成員提供林木種苗、林業機具、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采購供應服務;提供苗木、花卉、木材及其加工產品、森林食品、藥材等林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有關的林業技術、政策咨詢、信息發布、許可代理等服務;聯合防火、防病蟲害、防人為破壞,統一產品生產標準、統一承攬林業工程建設任務;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和社區合作內部化的金融服務。通過服務,引進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推進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優化配置林業生產要素,提高林農抵御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的能力。
(五)實行民主管理。林農專業合作社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體成員按照章程實行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重大事項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實行一人一票制。林農專業合作社依法在許可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六)合理分配利益。林農專業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把可分配盈余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進行分配,確保各成員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斷增強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林農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進行會計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借貸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應定期、及時向成員公布財務狀況等會計信息,接受成員的監督。林農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林農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有條件的林農專業合作社要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如果有必要,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獨立的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八)依法進行變更和注銷登記。林農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要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要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因章程規定、成員大會決議、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進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維護各成員的合法權益,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從2011年起,省級財政應加大資金籌措力度,進一步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各州(市)、縣(市、區)也要從實際出發積極籌措資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林農專業合作社發展。鼓勵林農專業合作社與經營林產品的企業聯合建立多種形式信用聯保中介體系,設立擔保基金。
(二)實行稅費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林農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依法成立的林農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林農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依其取得的合法抵扣憑證上的農產品買價,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林農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林農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堅果的種植;2.林木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野生動物馴養繁殖;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林產品初加工、獸醫、林業技術推廣、林機作業和維修等涉林服務項目。林農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內陸養殖。
(三)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特別是涉農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林農專業合作社優先給予貸款支持。根據林農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和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可至10年,并盡量減輕貸款客戶利息負擔。對符合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原則上應低于同期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應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對信用記錄良好、滿足信貸條件的林農專業合作社,可以綜合授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支持通過自有資產抵押或成員聯保的形式辦理貸款。
(四)加強林木采伐管理。積極開展商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試點,逐步取消采伐限額分年度控制,實行5年調節使用;取消消耗結構分項控制,不再按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項控制;放寬木材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面積或蓄積單項控制,出材率根據實際采伐情況計算;取消現行木材生產計劃自上而下的分解下達方式,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采伐管理環節,林木采伐計劃按照經營者申請、鄉(鎮)匯總、縣(市、區)平衡、州(市)以及省級備案的辦法進行管理,限額控制內的采伐可由經營者直接向鄉(鎮)林業站或縣(市、區)林業局提出采伐申請。非林地上的采伐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憑村委會的證明,經鄉(鎮)林業站核實認可后進行采伐。
(五)實行森林保險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參加森林火災保險和其他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組織集體投保,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推進各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參加森林保險的林農專業合作社,保險部門應在政策范圍內給予最大優惠。
(六)鼓勵創建名牌。鼓勵林農專業合作社開展林產品商標注冊、品牌創建、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活動。對獲得省著名商標和國家馳名商標、省名牌產品和中國名牌產品,以及通過國家認證、獲得綠色和有機食品認證的產品,應當對該林農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七)加大項目扶持力度。積極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承擔中低產林改造、中幼林撫育、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木本糧油基地建設、生物質能源林建設、碳匯造林等林業工程和山區經濟發展建設項目。林業基本建設投資、技術轉讓、技術改造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林農專業合作社承擔。各地應將林農專業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區道路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林業專項規劃,優先享受國家各項扶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林農專業合作社承擔科技推廣項目。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承擔林木優良品種(系)選育及林木高效豐產栽培技術、森林植被恢復和生態系統構建技術、野生動物馴養繁育技術、森林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林業新品種、新技術推廣項目。對符合林業貸款政策的貸款項目,優先給予貼息扶持。
(八)支持林農專業合作社參與林地林木的流轉。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集體林權流轉服務平臺建設,依法規范集體林權流轉行為,做好集體林權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積極引導林農專業合作社參與集體林地林木的流轉。林地使用權發生流轉時,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可以同時流轉,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同時轉讓。
(九)完善用地和林產品運輸優惠政策。林農專業合作社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山區從事規模化林業種植和養植的,所需林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要簡化程序并及時提供用地。林農專業合作社運輸自產林產品的,比照國家有關運輸農產品優惠政策執行。
(十)完善人才政策。林農專業合作社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其人事檔案可由各級人事主管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進行管理。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加入林農專業合作社。要把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工作同加強林農專業合作社建設有機結合,選派及培養優秀大學生到林農專業合作社工作,提高林農專業合作社人員素質。對到林農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大學畢業生,要切實執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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