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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的指導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16〕14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的指導意見
(晉政辦發〔2016〕14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精神,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探索資產收益扶貧制度,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 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賦予貧困農戶更多的財產權利為重點,以財政扶貧資金和財政涉農資金項目形成的資產股權量化為突破口,以經濟效益好的產業項目為平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發展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建立與貧困農戶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增加貧困農戶資產收益,實現脫貧致富。
(二)目標任務。按照“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要求,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激活農村各類資源要素潛能,創新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方式,開展“資產(資源)變股權、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收益有分紅”試點,探索建立貧困人口通過各種股權設立,參與股權分紅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實現貧困戶資產性收入較大幅度增長,貧困地區和貧困戶自我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三)基本原則。
1.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加貧困戶資產收益,不能動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能動搖家庭經營基礎地位,不能動搖土地承包關系,不能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農民群眾利益。
2.堅持自愿共贏。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貧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尊重農民的意愿,尊重吸納貧困戶經營主體的意愿,確保合作雙方互利共贏。
3.堅持精準施策。要精準識別享受資產收益的貧困戶,脫貧后應退出“貧困戶股權”,將原有股權分配給新增貧困戶。要綜合考慮當地資產資源優勢,定向施策,找準與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的結合點,夯實資產收益穩定增長的產業基礎。
4.堅持依法依規。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要堅持于法有據,規范操作,在符合中央深化農村改革的政策框架下,創新體制機制,探索資產收益扶貧新模式。
5.堅持先行先試。各貧困縣要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思路,積極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工作,著力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提供可復制、能推廣的路徑措施。
二、基本路徑
(一)推進農村集體資產折股量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明晰集體產權歸屬基礎上,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成員界定、股權設置、股權管理、收益分配為主要內容,將經營性資產和預期可以帶來收益的資源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立股份合作社,按照《農民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以法人資格參與市場競爭,或入股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股份合作社按照一定比例設立集體扶貧股,扶貧股收益分配給“建檔立卡”戶中自主創收能力弱、特別是失能弱能的貧困戶,使其獲得更多分紅收益。
(二)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收益分配改革。澤州縣在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試點中,探索通過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增加貧困戶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租、入股方式獲得的收益在分配時,可將應計提的公積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公積公益金,可以入股其他經營主體,允許將集體股份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貧困戶持有,使其獲得更多的分紅收益。
(三)探索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入股改革。在貧困地區建設水電、風電和礦產等資源開發項目時,探索以被征用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入股項目、參與分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折股量化給本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被占地的承包農戶,其中可將集體股權按一定比例量化到貧困戶,讓其分享更多的資源開發收益。
(四)探索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涉農資金及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在不改變資金性質的前提下,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持有的資本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戶后,投入到有能力、有扶貧意愿、能帶動貧困戶就業、增收效果好的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等經營主體,貧困農戶可以持股參與生產經營或者直接收益分紅。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建設具有較強盈利能力的項目形成的資產(包括存量和增量資產),具備條件的可將適合量化的資產按一定比例折股給貧困戶。貧困戶可以以量化資產股份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基層供銷合作社、農民合作社或其他經營主體,獲得穩定分紅收益。以前年度投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或基層供銷合作社的財政涉農資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或全體社員同意,可折股量化給貧困戶享有分紅收益。
(五)激活貧困戶自有資產資源。鼓勵貧困戶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住房財產權、農機具等要素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牽頭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農民合作社、基層供銷合作社、龍頭企業、各類公司等經營主體,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方式,實現收入增長。通過財政補助辦法引導貧困戶將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通過出租、轉包、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形式,有序流轉到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增加資產收益。
(六)建立金融扶貧精準服務制度。深入推進金融富民扶貧工程,開展貧困戶評級授信工作,支持金融機構為貧困戶提供免擔保、免抵押的扶貧小額信貸,由財政按基準利率貼息,確保符合條件的貧困戶得到有效支持。探索“貧困戶貸款+帶資入企+就業分紅”等方式,將貸款以受托支付方式交由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集中使用,貧困戶參與經營和分配,實現創業增收。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林權等抵押擔保貸款工作。加大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婦女小額貸款、康復扶貧貸款力度。支持貧困地區培育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工作。發展扶貧小額信貸保險、農業種養業保險項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對貧困戶保證保險費予以補助。支持貧困地區開展特色農產品價格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定保費補貼。
三、組織實施
(一)選擇實施主體和經營項目。在省資產收益扶貧領導小組指導下,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選擇開展資產收益扶貧試點實施主體和經營項目。實施主體要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基礎、有意愿進行資產合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意向參與創新資產收益扶貧,管理民主、制度完善、產權清晰、運作規范、創收能力強的農民合作社、企業或黨組織健全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基層供銷合作社。試點項目要選擇符合當地實際、經濟效益好的產業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申報水電、光伏、礦產資源(不含煤炭、油氣資源)等開發項目,項目實施單位要落實好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入股改革措施。
(二)明晰資產權屬和扶貧資產。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對本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等進行清產核資,明確權屬關系,分類登記造冊,妥善處理債權債務。使用財政扶持資金形成的資產,要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向實施主體移交手續;實施主體要登記資產臺賬,準確界定適合量化的資產,界定結果要經有關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審核。
(三)科學界定量化對象和制訂量化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合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擬量化的資產量化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傾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必須在實施主體中量化給享受資產收益的貧困戶;財政涉農資金應當分別量化給享受資產收益的貧困戶、實施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實施主體要制訂股權量化方案,并按程序審議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備案后實施。
(四)合理配置股權和頒發證書。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股權設置要以個人股為主,是否設置集體扶貧股以及集體扶貧股占總股本的比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會議討論決定。實施主體使用財政扶貧資金形成的股權要確定扶貧股,并按一定標準分配給貧困戶。貧困戶持有的扶貧股可以參加收益分配,但無所有權,不得轉讓或出售;凡實現脫貧的農戶可繼續擁有3年鞏固持股期,期滿后不再持有扶貧股;實施主體在鞏固期后要及時履行收回扶貧股手續,并轉授給新的符合持有扶貧股的貧困戶,實行滾動使用,最終實現貧困戶整體脫貧。全部貧困戶穩定脫貧后,扶貧股轉為集體股,實行全體村民同股同權。股權量化后,實施主體要向持股成員(貧困戶以戶為單位)頒發縣級統一格式的股權證、扶貧股權證。
(五)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和加強檔案管理。實施主體要改革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新型收益分配機制,嚴格按成員持有股權比例進行收益分配。要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機制,明確扶貧股保底分紅標準,保障貧困戶在項目持續期內擁有穩定的收益。實施主體要做好股權檔案等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增加貧困戶資產收益作為脫貧攻堅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省級財政、水利、農業、林業、供銷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提出相應的實施意見或實施方案。各市、縣要細化政策措施,積極組織試點,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實施主體對資金、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確保資產收益及時回饋持股貧困戶。要切實加強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政策宣傳、督促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
(二)積極推進確權頒證工作。貧困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工作。
(三)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要建立健全縣、鄉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臺,使農村集體及個人資產在流轉過程中實現價值最大化。
(四)完善監督機制。實施主體股權量化要嚴格財務手續,確保財政資金和集體資金安全完整,嚴禁借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股權量化損公肥私,化國家、集體資金歸個人所有。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強化資金管理,嚴格審批程序,規范財務核算,完善財務公開,接受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縣級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建立資金投入風險評估機制和資金退出機制,實施專項資金財務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揮效能。
(五)完善激勵機制。對支持貧困戶增加資產收益工作開展好的縣,要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財政涉農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各縣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對資產扶貧成效顯著的實施主體要加大支持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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