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標準、規范,結合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住建筑應當滿足建筑間距和日照標準的規定。
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當考慮屋脊對遮光的影響,其坡度及屋脊高度應當滿足建筑間距和日照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間距
第五條 建筑間距符合本規定,但小于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等專業規范對建筑間距規定的,應當按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等專業規范對建筑間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將遮擋建筑分為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為多層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為高層建筑。
第七條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時,面寬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時,面寬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多層建筑遮擋相鄰建筑,建筑間距按照高度系數計算,并滿足下列規定:
(一)南北向建筑對北側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對的,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6。
(二)東西向建筑與住宅呈行列式東西相對的,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
(三)多層建筑與南側平房住宅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7米。
(四)進深小于等于15米的東西向建筑與北側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且東西向建筑為二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8米;東西向建筑為三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2米;東西向建筑為三層以上的,每增加一層,建筑間距相應增加一個層高。
進深大于15米的東西向建筑與北側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條第(一)項建筑間距規定計算。
(五)東西向住宅與南側南北向建筑,東西向住宅為二層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8米;東西向住宅為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0米。
(六)東西向住宅與東西兩側南北向建筑,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5米。
(七)南北向建筑與北側的南北向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病房、老年公寓、農地在滿足規范要求的日照標準基礎上,高度系數不得小于2。
(八)南北向建筑與北側南北向辦公樓、宿舍、招待所、賓館、寫字樓等建筑的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
第九條 高層建筑遮擋北側建筑,當建筑高度與建筑寬度之比小于等于1.2時,建筑間距按高度系數計算;當建筑高度與建筑寬度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按寬度系數和高度系數計算,并滿足下列規定:
(一)
高層建筑遮擋北側同期建設南北向住宅,建筑間距按高度系數計算時,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0;建筑間距按寬度系數和高度系數計算時,寬度系數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數不得小于0.7.高層建筑遮擋北側原有南北向住宅時,建筑間距的高度系數、寬度系數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相應提高0.1.建筑錯位布置時(不適用對原有住宅),相對應部分不超過被遮擋建筑寬度1/3的,按其相對應寬度計算。
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同時,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43米。
(二)高層建筑遮擋北側的南北向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病房、老年公寓、農地,在滿足規范要求的日照標準基礎上,建筑間距按高度系數計算時,高度系數不得小于1.4;建筑間距按寬度系數和高度系數計算時,寬度系數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數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十條 高層建筑遮擋北側南北向辦公樓、宿舍、賓館、招待所、寫字樓等建筑,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8米;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時,建筑間距不得小于38米。
第十一條 高層建筑遮擋北側東西向住宅,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二條 高層建筑遮擋東西兩側東西向住宅,當建筑高度與建筑寬度之比小于等于1.2時,建筑間距按高度系數計算,高度系數不得小于0.7;當建筑高度與建筑寬度之比大于1.2時,建筑間距按寬度系數計算,寬度系數不得小于0.7。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同時,最小間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條 40米以上高層建筑之間側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層建筑之間側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層建筑與多層住宅建筑之間側向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條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間及住宅樓與公共建筑(附屬設施除外)之間的正向建筑間距在滿足相關要求的同時不得小于15米;多層建筑之間側向間距不得小于8米。
第十五條 建筑的附屬設施(鍋爐房、自行車棚、汽車庫、水泵房、熱力點、煤氣調壓站、變電亭、地下水池等)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工業、倉儲建筑的建筑間距,按照國家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 在尚未列入城市規劃改造區域內的危房,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原位置、原面積、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慮建筑間距。
第十八條 特殊形狀的建筑,其建筑間距由市規劃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條款具體確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
第十九條 住宅日照標準日為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至16時,計時標準為累計時間。
第二十條 住宅日照標準不得低于2小時(原有住宅本身達不到此標準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使原有住宅日照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被遮擋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協商并達成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一次性經濟補償的協議,并持協議到市規劃管理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日照分析報告。
進行日照分析的設計單位應當采用經過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成果評估確認的日照分析軟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提供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它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它材料不實,或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而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建筑退讓
第二十四條 建筑地上及地下、裙房及懸挑部分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按照下表執行。
規劃區 單位:米
建筑
后退距離
道路 住宅 上層住宅
底層為公共建筑 大、中型
公共建筑
快速路 ≥30
主干道 ≥10 ≥15 ≥20
次干道 ≥8 ≥10 ≥15
支路 ≥5 ≥8 ≥10
步行商業街 ≥5 ≥10 ≥10
綠化帶 ≥5 ≥10 ≥10
河堤、背水面堤腳線 ≥20
暗渠兩側 ≥10
明渠溝沿兩側 ≥10
高架路及匝道 ≥30 ≥20
輕軌 ≥30
在建成區內建設高架路,距離住宅樓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條 建筑退讓相鄰地塊界限:在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同時,南側退讓地界至少6米;北側退讓地界至少為應留的建筑間距減去6米,且不得小于6米;東西兩側退讓地界至少為應留的建筑間距一半。
新建建筑與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及公園用地界限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8米;與文物古跡、軍事管理區、機場、氣象、通訊、監獄、看守所、危險品倉庫等用地界限的退讓距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擬批準的建設用地區域內,用地界限不明確的,南側計算到擬建建筑6米處,北側計算到擬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間距減6米處,東西兩側計算到擬建建筑的最小建筑間距的一半處;一側或者多側靠近道路的,計算到道路紅線。
特殊地形的建設用地界限,由市規劃管理局勘查現場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病房、老年公寓。
(二)日照標準,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陽房間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獲得的日照時數。
(三)建筑間距,是指兩建筑主體之間的最小距離(遮擋建筑有外檐的,從檐口算起;遮擋建筑墻面凸出陽臺、樓梯間及其他輔助設施的累加長度超過縱墻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間距以外凸部分外墻面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筑間距的高度系數、寬度系數,是指建筑間距與遮擋陽光建筑計算高度、寬度的比值。
遮擋陽光建筑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陽光建筑室外設計地坪至遮擋陽光建筑檐口頂部或女兒墻頂點的垂直距離。遮擋陽光建筑遮擋住宅與非住宅混合建筑時,遮擋陽光建筑計算高度,應從混合建筑的住宅層樓面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計算到三層樓面。
遮擋陽光建筑計算寬度,是指遮擋陽光建筑最大遮擋面垂直投影寬度。
(五)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東與南偏西45度(含45度)之間的條式建筑;其余的條式建筑為東西向建筑。
(六)大中型公建是指建筑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含裙房)或商業、商住綜合體。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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