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城市發展日新月異,拆遷話題屢見不鮮,隨之而來的拆遷賠償費歸屬問題也備受關注。尤其是涉及婚姻關系時,拆遷賠償費究竟是不是婚前財產,成了許多人關心的焦點。
一、拆遷賠償費是否是婚前財產
1、從法律原則來講,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因該房屋獲得的拆遷賠償費通常也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比如,甲在結婚前就擁有一套房屋,婚后該房屋拆遷獲得賠償費,這大概率會被視為甲的婚前財產,因為其根源是婚前的個人房產權益。
2、但實際情況往往更為復雜。若婚前房產在婚后經歷了翻蓋、擴建等情況,且另一方有一定投入,那拆遷賠償費的分配可能會有所不同。假設乙婚前房屋婚后經夫妻共同出資擴建,此時拆遷賠償費可能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綜合考慮擴建部分的貢獻比例等因素來劃分。
3、還有一種情況是拆遷政策包含對居住人口的補償因素。例如某些地區按家庭人口數量給予一定補償面積或金額,即便房屋是婚前個人所有,但因婚姻關系使得配偶也成為被補償對象,那這部分針對人口的補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拆遷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得看具體情況。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5、因拆遷所得的房子是婚姻存續期內拆遷所得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不屬于。
6、《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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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拆遷婚后拿的房子離婚如何分配
1、我們得看拆遷房的性質。如果婚前的拆遷房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獲得的安置房也大概率屬于個人財產。比如說,張三在婚前有一套老房子,后來這片區域拆遷,婚后張三拿到了對應的安置房。這種情況下,該安置房一般是張三的個人財產,即使離婚,另一方通常無權分割。這是因為其來源是張三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拿到房子就改變其性質。
2、不過,也有特殊情況。要是婚后在辦理安置房產權登記時,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這可能就會被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房子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原則上平均分割。
3、但如果婚前的拆遷房是基于家庭共有財產進行的拆遷安置,情況就不一樣了。比如婚前的房子是和父母共有的,婚后獲得安置房,那安置房可能涉及家庭共同財產部分和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分配時,需要先把家庭共有部分剔除出來,剩下的夫妻共有部分再進行分割。
4、還要考慮拆遷安置協議中的一些特殊約定。有些拆遷可能會根據家庭人口數量給予補償面積或者優惠購房指標等。如果婚后新增加的配偶被列為拆遷安置人口,享受了相應的權益,那在離婚時,對于這部分因配偶身份而獲得的權益對應的房產價值,配偶有權要求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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