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2025-06-0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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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3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
加強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天津、河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青島、廈門、深圳市財政廳(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先后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關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國稅發[2004]13號)(以下簡稱《通知》),并就政策內容發出了《致農民朋友一封信》。前一階段各地政策執行情況總體上是好的,但個別地方對政策宣傳還不深入,政策執行還不到位,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為了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涉農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到位,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做到政策內容家喻戶曉
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是今年稅法宣傳月活動中的一項重點宣傳內容。各級國稅局、地稅局和農稅部門要在總局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配合、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工作。特別是縣以下稅務機關和農稅部門,要充分利用基層與農民群眾聯系密切的優勢,發揮地方黨委、政府及村委會的作用,在農民群眾中,進行廣泛的宣傳,使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家喻戶曉。
(一)《公告》不僅要在各級辦稅服務大廳、各類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張貼,而且還要在每一個鄉村和集鎮公開張貼,使涉農優惠的政策宣傳進鄉到村,并保證一個較長的宣傳持續期。
(二)有條件的地方,要把《致農民朋友一封信》送到農戶手中。如有困難,可以采取將《信》寄送若干份到村委員會的方式,并要求及時公開張貼宣傳和在農戶間傳閱。對咨詢政策的農民群眾,要進行耐心講解。
(三)《公告》和《致農民朋友一封信》等宣傳材料的印制、發放、張貼和宣傳解釋由國稅局、地稅局和農稅部門合作完成。
1.各省地稅局、農稅部門首先要于4月初,將所需宣傳材料數量報送各省國稅局。
2.各省國稅局要根據地稅部門、農稅部門所報數量及本身宣傳所需要的數量,于4月上中旬完成所有宣傳材料的印制工作,并及時通知省地稅局、農稅部門按數取回宣傳材料。
3.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各級辦稅服務大廳、各類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的宣傳材料張貼工作,農稅部門負責將《公告》張貼到村,《致農民朋友一封信》送到農戶手中或寄送到村委會。此項工作要在稅法宣傳月(4月份)內全部完成。
(四)國稅局、地稅局和農稅部門要及時將宣傳的進展、結果和存在的問題等情況,分別上報總局辦公廳和農稅局。
二、加強監督,狠抓落實,確保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各級國、地稅局和農稅機關一定要把思想統一到解決好“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的戰略思想上來,充分認識落實好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對解決好農民增收問題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統籌兼顧,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執行,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一)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二)要將從事農產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對不按政策執行或采取變通手段,仍對銷售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征稅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征收“過頭稅”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要制定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指定專人負責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跟蹤和反饋工作,對優惠政策落實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加以改進。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對下級機關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
2.農稅部門要充分發揮與農村基層組織和廣大農民群眾聯系緊密的優勢,切實負起監督政策落實的責任。在農民群眾中,廣泛收集和了解政策執行的有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并向總局報告。
3.總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執行涉農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嚴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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