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2025-06-0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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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人社廳發[2012]1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2011年7月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2]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為有效解決中韓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中韓兩國政府通過多輪談判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2012年12月26日,兩國有關機構簽署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的行政協議》(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和《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雙方商定,《協定》和《議定書》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和《議定書》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范圍。
中國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韓國為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韓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國內企業等單位派遣到該單位在韓國設立的公司或機構(包括該單位的分公司、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已在國內參保工作人員。
2.短期就業人員。指中方在韓國被有經營場所的雇主雇傭、雇傭期限不超過5年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3.自雇人員和投資者。指中方在韓國臨時從事自雇活動和依法注冊投資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并在韓國居住、在該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中任職的已在國內參保人員。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在船旗為韓國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員;受雇企業總部在中國的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5.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指中國駐韓國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中方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6.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于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被派到韓國工作的人員。
(三)韓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首次申請為自動免除,但仍需申請并持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一類人員首次可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如工作需要,經批準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個日歷月。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6個日歷月。
第二類人員免除期限最長為60個日歷月。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韓方為保健福祉部。
2.聯絡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韓方為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
3.經辦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韓方為國民年金公團。
二、《議定書》主要內容
(一)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人員繳納保險費的險種。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
《協定》中規定的派遣人員、短期就業人員、自雇人員和投資者、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
(三)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條件。
1.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保,且已購買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中方將暫時免除其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2.如果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但未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則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韓方適用暫時免除在華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期限。
1.免除期限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長免除期限不得超過2014年12月31日。
2.若其商業健康保險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則應自其商業健康保險到期之日起開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3.2014年12月31日后,所有在華工作的大韓民國國民必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五)中方在韓人員參加韓國國民健康保險情況。
《議定書》不影響在大韓民國領土上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參加大韓民國國民健康保險。
(六)《議定書》和《協定》的關系。
《議定書》是《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僅針對在華的韓方員工有條件地暫時免除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臨時性措施。
三、依據協定免除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中方在韓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證明的流程
已在國內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韓繳納國民年金、政府公務員年金、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雇傭保險費的《參保證明》。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填寫《辦理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后),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申請表》可從部政府網站上下載,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網上辦事大廳”中的“表格下載”)。
2.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填寫后的《申請表》(一式3份)交由參保所在地(省、市、縣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其參保情況無誤后,加蓋印章。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機構若分設,應分別核實蓋章,并各留存1份《申請表》備案。
3.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后的《申請表》掛號(或快遞)寄至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公室。
地址:北京東城區和平里5區10號樓,郵編:100013
電話:010-84216422,84229207
4.對于第一至四類及第六類首次申請人員,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表》的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向申請人寄出《參保證明》;未簽發《參保證明》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5.對于第一類人員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人員,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表》進行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報送我部國際合作司;待我部國際合作司復核后,通報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我部國際合作司在接到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的決定通知后,安排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申請人通知結果并視情況出具《參保證明》。
6.對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適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派出的人員即第六類人員填寫《申請表》時,
(1)如果是公務員或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申請表》只需加蓋其所在政府機關或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2)如果是政府機關聘用的人員,《申請表》應加蓋參保所在地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
(3)如果是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申請表》須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并附其單位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7.申請人持《參保證明》在免除期限內可以向韓國經辦機構申請免繳協定規定的保險費。
(二)韓方在華人員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提交的由韓國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證明》(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備案)。核準信息后,將在申請人提交《參保證明》的次月免除其按《協定》規定的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若申請人是在《協定》生效后來華工作的,則其可以在到華工作之日起3個月內向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韓方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證明》。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信息后,將按證明書規定的免繳期限免除其《協定》規定的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若其在華工作之日起3個月后提交《參保證明》的,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自申請人提交《參保證明》的次月起免除其繳費義務,免除期限前該申請人應當從在華工作之日起參保繳費。
3.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部《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和確認《協定》生效后韓方免繳人員信息。在辦理韓方在華工作人員參保登記業務時,要及時登錄《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核準其免繳信息,對暫無查詢結果的或與參保人出示的《參保證明》不符的情況,應在系統中提交信息做進一步核查,并將結果告之本人。(詳見《關于做好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和聯網指標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1號)。
4.凡不能出具《參保證明》的韓方在華工作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5.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四、依據議定書暫免韓方在華工作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由韓國經辦機構開具的《商業醫療保險證明》,并審核其暫時免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格條件。
2.資格審核通過和信息核準后,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申請人提交《商業醫療保險證明》的次月暫時免除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義務,同時停止支付暫時免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審核不通過的,申請人仍須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3.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部《外國人參保信息查詢系統》查詢和確認韓方免繳醫療保險人員信息。
4.凡不能出具《商業醫療保險證明》的韓方在華工作人員,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中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以上規定自《協定》和《議定書》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中韓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簽訂的《關于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即行終止。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申請和核準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同時有義務告知申請人在申請的免繳期限內也應在國內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等相關內容。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聯系人:姚茜
電話:010-84229207,84222731(傳真)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
3.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的行政協議
附件3-1:中方參保證明
附件3-2:韓方參保證明
附件3-3:中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附件3-4:韓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4.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的諒解備忘錄
附件4-1:商業醫療保險證明
附件4-2:中國基本醫療保險免除繳費人員名單
5.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為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以下稱“締約兩國”)友好關系之目的,愿加強在社會保險領域的合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一、為本協定之目的:
(一)“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本協定適用范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包括社會保險體系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
在大韓民國,系指本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法律和法規;
(二)“主管機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在大韓民國,系指保健福祉部;
(三)“經辦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
在大韓民國,系指國民年金公團;
(四)“領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在大韓民國,系指大韓民國領土;
(五)“國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個人;
在大韓民國,系指國籍法中規定的大韓民國國民。
二、本條中未定義的詞語應具有締約兩國各自適用法律規定賦予的含義。
第二條 法律適用范圍
一、本協定適用下列社會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4.失業保險。
(二)在大韓民國
1.國民年金;
2.政府公務員年金;
3.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年金;
4.雇傭保險。
二、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本條第一款所提及的法律規定不包括締約一國可能與第三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締結的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及為具體實施之目的頒布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雇員的參保義務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在締約一國領土上工作的雇員應根據其就業情況只受該締約國法律規定的管轄。
第四條 派遣人員
一、如果雇員在締約一國領土上受雇于在該締約國領土有經營場所的雇主,依其雇傭關系被雇主派往締約另一國領土為該雇主工作,則在此項工作的第一個60個日歷月內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關于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在該締約國領土受雇一樣。
二、如果派遣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在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則本條第一款中涉及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將繼續適用。繼續適用的具體申請程序和期限在行政協議中另作規定。
第五條 短期就業人員
如果締約一國國民臨時居住在締約另一國領土,被在締約另一國有經營場所的雇主雇傭,并在締約另一國領土上為該雇主工作,則在此雇傭期間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條件是該雇員受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管轄且該雇傭期限不超過60個日歷月。
第六條 自雇人員和投資者
一、如果締約一國國民通常居住在締約一國領土,臨時在締約另一國領土上從事自雇活動,則在該自雇期間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條件是該自雇人員受該締約國法律規定管轄。
二、如果締約一國國民在締約另一國領土上根據締約另一國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投資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居住在締約另一國領土上并在該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中任職,則在其任職期間繼續僅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條件是此人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第七條 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
一、在懸掛任一締約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員適用該締約國關于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該雇員通常居住在締約一國領土上,在船旗為締約另一國的航海船舶上受雇,則該雇員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關于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在該締約國領土上受雇一樣。
二、在航空器上受雇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就其雇傭關系而言,適用其受雇企業總部所在地領土所屬的締約國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該企業在締約另一國領土上擁有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且該雇員受雇于該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則該雇員將適用該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所在地領土所屬的締約國法律規定的管轄。
第八條 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
本協定不影響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簽訂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適用。
第九條 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
如果受雇于締約一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雇員被派到締約另一國領土上工作,則該雇員適用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如同該雇員仍受雇于該締約國領土上一樣。
第十條 例外
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根據特定人員或人群的情況對本協定第三至九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締約一國關于參保義務的法律規定管轄。
第十一條 實施安排
一、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將簽訂行政協議,制定為實施本協定所必要的措施。
二、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將相互通報可能會影響本協定實施的任何立法修改和增訂情況。
三、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將指定實施該協定的聯絡機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
(二)在大韓民國,指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政策處。
第十二條 信息交流和相互協助
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應根據對方書面要求,在各自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提供實施本協定所需的信息和協助。
第十三條 證明書的出具
一、在本協定第四條至七條、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述情況下,需適用其法律規定的締約一國的經辦機構,將根據申請就相關雇傭關系出具證明書,說明該雇員受其法律規定管轄。在本協定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條所述情況下,此證明書必須注明有效期。
二、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證明書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出具。
三、若適用大韓民國的法律規定,證明書將由國民年金公團出具。
第十四條 信息的保密
締約一國僅在得到締約另一國同意后才可公開其所接收的信息。由締約一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根據本協定傳送至締約另一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的個人信息使用時應保密,且只能專門用于實施本協定之目的。締約一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接收的信息應受到該締約國關于個人隱私保護和個人信息保密的國家法律的約束。締約一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接收的該信息的后續使用、存儲及銷毀,均應受到該締約國有關隱私保護法律的約束。
第十五條 交流語言和認證
一、在實施本協定時,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可以使用各自官方語言進行交流。
二、締約一國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不得因為文件是用締約另一國官方語言寫成而拒絕受理。
三、適用本協定時所需提供的文件,特別是證明書,無需辦理認證或者其他類似手續。
第十六條 爭端的解決
締約兩國關于本協定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應由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通過談判和磋商方式解決。如果爭端在一定時間內未得以解決,則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生效
締約兩國應當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本協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第30天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期限與終止
一、本協定長期有效。締約任一國可書面通知締約另一國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自締約另一國收到終止通知后第12個月的最后一天起終止。
二、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通過互換照會簽訂的《關于互免養老保險繳費臨時措施協議》即行終止。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韓文及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韓民國政府代表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
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簽字之際,締約兩國簽字的代表聲明議定如下各項:
關于協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九條:
一、除非協定和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的大韓民國國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參加社會保險。
二、如果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且已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經申請,可暫免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免除期限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長免除期限不得超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其商業健康保險在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到期,則應自其商業健康保險到期之日起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的大韓民國國民必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繳費。
三、如果大韓民國國民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但未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則必須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不予免除。
四、大韓民國國民申請暫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程序將另作規定。
五、本議定書將不影響在大韓民國領土上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參加大韓民國國民健康保險的情況。
六、本議定書自協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七、本議定書是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議定書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韓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韓民國政府代表
附件3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的行政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為實施于2012年10月29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依據協定第十一條第一款,達成行政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行政協議中的術語與協定中所使用的含義相同。
第二條 表格與程序
締約兩國經辦機構將共同決定關于執行協定和行政協議的必要表格與程序。
第三條 協定第四條規定的期限
一、根據協定第四條規定的“派遣”人員首次申請擬免除在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的參保義務,申請期限從開始臨時居住在該締約國之日起算,不超過60個日歷月。
二、考慮到工作的性質和情形,免除期限可延至120個日歷月。
三、在特殊情況下針對超過120個日歷月的期限,可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6個日歷月。
四、對在協定生效日之前已在締約一國工作的人員而言,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則始于協定生效之日。協定生效前的時間不算在本條第一至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之內。
五、當事人永久居留在擬免除其適用法律規定的締約國的,不予免除。此規定亦適用于提出延長申請時。
第四條 參保證明書
由締約兩國經辦機構依據協定第十三條開具的參保證明書,將作為免除協定規定的人員在締約另一國強制參保的法定義務的依據。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首次免除期限申請程序
(一)協定第四至七條以及第九條所提及人員的首次免除期限應向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締約一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向申請人出具證明書。證明書樣本見附件1、2。
(三)締約另一國經辦機構將在申請人提交證明書的次月暫時免除該申請人繳納協定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四)申請人若在協定生效之日后到締約另一國工作,則應在其到締約另一國工作之日起3個月內向該國經辦機構提交證明書,該國經辦機構將按證明書填寫的免繳期限免除其協定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繳費義務。在其到締約另一國工作之日3個月后提交證明書的,該國經辦機構將自申請人提交證明書的次月起免除其繳費義務。免除期限前該申請人將受締約另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二、延長期限申請程序
(一)協定第四條所提及人員的延長期限的申請應在前一次免除期限到期之前3個月向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二)締約一國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締約另一國將決定是否同意免除該申請人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三)締約另一國經辦機構將其決定通知締約一國經辦機構。
(四)締約一國經辦機構向申請人通知結果并根據締約另一國經辦機構決定出具證明書。
第六條 表格的變更
本行政協議所附的表格僅適用協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書,所附表格是本行政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格的變更不影響本行政協議的效力,任何表格的變更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七條 證明書信息的通報
依據本行政協議開具的證明書信息(附件3),締約兩國經辦機構應于次月通過約定的方式通報,信息形式為紙介質信息和電子信息,便于兩國國民及時辦理協定規定的社會保險繳費互免事宜。
在證明書有效期限內,若申請人證明書內的相關信息(如受雇單位名稱變化、地址變更以及提前回國等)發生變化,締約兩國經辦機構應以紙介質信息和電子信息方式及時互相通報變更信息。
第八條 行政協助
依據協定第十二條規定所必須的行政協助,是指締約兩國經辦機構提供該行政協助所需要的一般人工和經辦成本,應免費提供,但兩國經辦機構達成共識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生效、終止與修改
本行政協議于協定生效時生效,直至協定終止之日。
經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后本行政協議可補充或更改。
第十條 法律義務
本行政協議將只在協定及締約雙方各自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適用。
本行政協議并不產生協定及締約雙方各自法律規定的框架以外的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新義務。
本行政協議,中方于2012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署,韓方于2012年12月26日在首爾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韓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果對文本的解釋產生任何歧義,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代表
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代表
附件3-1:
中方參保證明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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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China 中-韓 1
參保證明
CERTIFICATE OF COVERAGE? ? ? ? ?
中韓政府間社會保險協定第13條
ARTICLE 13 OF THE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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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員信息 / PERSONAL INFORMATION / ????
a) 全名 / Full name [姓/Surname、名/Given name(s)] / ??
b) 國籍 / Nationality / ??
c) 永久居住國 / Country of permanent residence / ???
d) 生日 / Date of birth (D/M/Y) / ????
e) 中國社會保障號 / Chinese insurance number / ??????
f) 是否參加中國失業保險 / Chines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istration / ????????
□ 是 / Yes / ? □ 否 / No / ???
g)人員類別 / Category of personnel / ????
□ 派遣人員 / Detachment / ?? □ 短期就業人員 / Short-Term Employees / ?????
□ 自雇人員 / Self-employed persons / ??? □ 投資者 / Investors / ???
□ 在航海船舶或飛行器上的雇員 Employees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and Aircraft / ???? ?? ? ???? ???? ???
□ 公職人員 / Persons Employed by the Government or Other Public Employer / ?? ?? ?? ????? ??? ?
□ 例外/ Exception / ??
h) 互免期限 / Exemption period (D/M/Y) / ????
首次免除期限 / Initial exemption period / ?????? 自 / From / ?? 至 / To / ??
派遣人員首次延長免除期限 / Detachment first extended exemption period / ??1?????
自/ From / ?? 至/ To / ??
派遣人員第二次延長免除期限 / Detachment second extended exemption period / ??2?????
自/ From / ?? 至/ To / ??
2. 在中國的單位資料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 ??? ???? ?? ??
a)單位名稱 (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 ?(???? ?? ???? ?? ???)
b)地址 / Address / ??
3. 在韓國的單位資料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 ??? ???? ?? ??
a)單位名稱 (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 ?(???? ?? ???? ?? ???)
b)地址 / Address / ??
4. 中國主管機構證明 / CERTIFICATION OF CHINESE AUTHORITY / ????? ??
茲證明上述人員繼續參加中國的 □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的規定在下述工作期間免除繳納韓國的 □國民年金 □雇傭保險費。
We certify that the employee, self-employed person or investor named above remains subject to China’s □Old-Age Insurance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and is exempt from Korea’s □National Pension □Employment Insurance for work period described below by virtue of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between China and Kore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 From / ?? 至/ To / ?? (D/M/Y)
日期 / Date (D/M/Y) / ??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人簽字 /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officer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 ?????????? ??? ??
單位印章 / Official seal / ??
編號/Reference number /????:
附件3-2:
韓方參保證明
????????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Korea
韓國,國民年金公團 KOR- PRC 1
? ? ? ? ?
CERTIFICATE OF COVERAGE 參保證明???? ??? ??????? ???? ????? ?? ?? ?13?
ARTICLE 13 OF THE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韓中政府間社會保險協定第13條
1. ???? / PERSONAL INFORMATION / 個人信息
a) ?? / Full name (?/ Surname, ??/ Given name(s)) / 全名
b) ?? / Nationality / 國籍
c) ??? / Country of permanent residence / 永久居住國
d) ???? / Date of birth (D/M/Y) / 生日
e) ?????? / Korean insurance number / 韓國保險號
f) ???????? / Korean Employment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韓國雇傭保險登記
□ ? / Yes / 是 □ ??? / No /否
g) ???? / Category of personnel / 人員類別
□ ?? / Detachment / 派遣人員 □ ????? / Short-Term Employees / 短期就業人員
□ ??? / Self-employed Persons / 自雇人員 □ ??? / Investors / 投資者
□ ???? ?? ? ???? ???? ??? / Employees on Board Sea-going Vessels and Aircraft / 在航海船舶或飛行器上的雇員
□ ?? ?? ?? ????? ??? ? / Persons Employed by the Government or Other Public Employer / 公職人員
□ ?? / Exception / 例外
h) ???? / Exemption period (D/M/Y) / 互免期限
?????? / Initial exemption period / 首次免除期限 ?? / From /自 ?? / To / 到
??1????? / Detachment first extended exemption period / 派遣人員首次延長免除期限
?? / From /自 ?? / To / 到
??2????? / Detachment second extended exemption period / 派遣人員第二次延長免除期限
?? / From /自 ?? / To / 到
2. ??? ????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 在韓國的單位資料
a) ??? ?(???? ??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 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b) ?? / Address / 地址
3. ??? ????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 在中國的單位資料
a)??? ?(???? ??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 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b) ?? / Address / 地址
4. ????? ?? / CERTIFICATION OF KOREAN AUTHORITY / 韓國主管機構證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e certify that the employee, self-employed person or investor named above remains subject to Korea’s □ National Pension □ Employment Insurance and is exempt from China’s □ Old-Age Insurance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or work period described below by virtue of Article of the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茲證明上述人員繼續參加韓國的□國民年金 □雇傭保險,根據韓中社會保險協定的規定在下述工作期間免除繳納中國的□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費。
?? / From /自 ?? / To / 到 (D/M/Y)
?? / Date(D/M/Y) / 日期
?????? ??? ?? /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officer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 國民年金公團負責人簽字
?? / Official seal / 單位印章
???? / Reference number / 編號:
附件3-3:
中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List of (Extended) Exemption ??(??)? ??
機構 Agency ???? : 期別 Date ?? : 年 Y ? 月 M ?
序號
No. ??社會保險號
Chinese Insurance No. ??????姓名
Name ??出生年月
Date of birth ????人員類別
Category of Personnel ????在中國工作單位資料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 ???? ?? ??在韓國工作單位資料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 ???? ?? ??免除(延長)期限
(Extended) period of exemption ??(??)??備注
Remark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 ???? ?? ???)地址
Address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 ???? ?? ???)地址
Address ??國民年金 National Pension ????雇傭保險 Employment Insurance ???? 從(日/月/年)
From(D/M/Y) ??(?/?/?)至(日/月/年)
To(D/M/Y) ??(?/?/?)從(日/月/年)
From(D/M/Y) ??(?/?/?)至(日/月/年
To(D/M/Y) ??(?/?/?) ?
附件3-4:
韓方互勉(延長)人員名單
??(??)? ?? List of (Extended) Exemption
???? Agency 機構 : ?? Date 期別 : ? Y 年 ? M 月
??
No.序號?? ????
Korean Insurance No.社會保險號??
Name 姓名????
Date of birth 出生年月????
Category of Personnel 人員類別???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在韓國工作單位資料 ???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在中國工作單位資料??(??)??
(Extended) period of exemption 免除(延長)期限??
Remark 備注????(????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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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ess 地址????(????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
Address 地址 ???? Old-Age-Insurance 養老保險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失業保險 ??(?/?/?)
From(D/M/Y) 從(日/月/年)??(?/?/?)
To(D/M/Y) 至(日/月/年)??(?/?/?)
From(D/M/Y) 從(日/月/年)??(?/?/?)
To(D/M/Y) 至(日/月/年)
附件4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大韓民國(以下簡稱“韓國”)保健福祉部為實施于2012年10月29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達成諒解備忘錄如下:
第一條
定義
諒解備忘錄中的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中所使用的含義相同。
第二條
表格和程序
締約兩國經辦機構將共同決定關于執行議定書和諒解備忘錄的必要表格和程序。
第三條
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
由韓國經辦機構依據議定書開具的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將作為在議定書規定期限內暫時免除協定第四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涉及人員在中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定義務的依據。證明書格式見諒解備忘錄附件1,格式變更將不影響諒解備忘錄效力。
第四條
申請辦理程序
一、韓國申請程序
(一)協定第四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涉及人員向韓國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二)韓國經辦機構依據議定書規定條件審核申請人材料。
(三)韓國經辦機構確認申請人符合議定書規定的必要條件后,將為其開具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
二、中國核準程序
(一)申請人向中國經辦機構提交由韓國經辦機構開具的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
(二)中國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即?在協定生效之前已在中國境內就業;?在協定生效之前已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③在提交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之日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保。
(三)審核通過后,中國經辦機構將在申請人提交證明書的次月暫時免除該申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同時停止支付暫時免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相關信息的通報
韓國經辦機構應當以紙質及電子表格形式于次月向中國經辦機構通報其開具的商業醫療保險證明書的相關信息(格式見附件2),便于協定第四至第六條及第九條所涉及人員及時辦理議定書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暫時免除事宜。
第六條
生效和終止
本諒解備忘錄自議定書生效之日起生效,議定書到期之日終止。
第七條
法律義務
本諒解備忘錄不產生議定書及締約雙方各自法律規定框架以外的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新義務。
任何本諒解備忘錄中未作規定的事項,應當依據行政協議的條款執行。
本諒解備忘錄,中方于2012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署,韓方于2012年12月26日在首爾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韓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如果對文本的解釋產生任何歧義,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代表
大韓民國保健福祉部代表
附件4-1:
商業醫療保險證明
?? ??????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Korea
韓國,國民年金公團 KOR- PRC 2
? ? ? ? ? ? ? ? ?
CERTIFICATE OF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商業醫療保險證明
???? ??? ??????? ???? ????? ?? ??? ???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韓中政府間社會保險協定之議定書
1. ???? / PERSONAL INFORMATION / 個人信息
a) ?? / Full name (? / Surname, ?? / Given name(s)) /全名
b) ?? / Nationality / 國籍
c) ??? / Country of permanent residence / 永久居住國家
d) ???? / Date of birth(D/M/Y) / 生日
e) ?????? / Korean insurance number / 韓國社會保險號
f) ???? / Category of personnel/ 人員類別
□ ?? / Detachment / 派遣人員 □ ????? / Short-Term Employees / 短期就業人員
□ ??? / Self-employed Persons / 自雇人員 □ ??? / Investors / 投資人
□ ?? ?? ?? ????? ??? ? / Persons Employed by the Government or Other Public Employer / 公職人員
g) ????????? / Name of the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company / 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名稱
h) ?????? ???? / Insurance period of the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 商業醫療保險保險期(D/M/Y)
??/From/自
??/To/到
i) ??????? ???? / Details of coverage of the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 商業醫療保險的具體內容
2. ??? ????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 在韓國的單位資料
a) ??? ?(???? ??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 投資人,注明從業類型)
b) ?? / Address / 地址
3. ??? ????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 在中國的單位資料
a) ??? ?(???? ??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 (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 投資人,注明從業類型)
b) ?? / Address / 地址
4. ????? ?? / CERTIFICATION OF KOREAN AUTHORITY / 韓國主管機構證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e certify that the employee, self-employed person or investor named above remains subject to the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and is exempt from China’s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work period described below by virtue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Social Insurance.
茲證明上述人員繼續參加商業健康保險,根據韓中社會保險協定之議定書的規定在下述工作期間免除繳納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 / From / 自 ?? / To / 到 (D/M/Y)
?? / Date日期 (D/M/Y)
?????? ??? ?? /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officer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國民年金公團負責人簽字
?? / Official seal/ 單位印章
???? / Reference number / 編號:
附件4-2:
中國基本醫療保險免除繳費人員名單
?? ?????? ??? ??
List of Exemption from Chines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 Agency 機構 : ?? Date 期別 : ? Y 年 ? M 月
??
No. 序號??????
Korean insurance No. 社會保險號??
Name 姓名????
Date of birth 出生年月????
Category of Personnel 人員類別?????? ???
Name of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company 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名稱?????? ????Insurance period of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商業醫療保險保險期?????? ????
Details of coverage of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商業醫療保險的具體內容???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Korea 在韓國工作單位資料??? ???? ?? ??
Information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in China 在中國工作單位資料?? ??
Period of exemption??
Remark備注??(?/?/?)
From(D/M/Y) 從(日/月/年)??(?/?/?)
To(D/M/Y) 至(日/月/年)????(????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Address 地址????(???? ?? ???? ?? ???)
Name of establishment(nature of activity, if self-employed or investor) 單位名稱(自雇人員/投資者,注明從業類型)??
Address 地址??(?/?/?)
From(D/M/Y) 從(日/月/年)??(?/?/?)
To(D/M/Y) 至(日/月/年)
附件5
根據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
編號:
1.姓名 拼音
2.性別
3.出生年月
4.民族
5.身份證號碼
6.護照號碼
7.出境日期
8.本人在國內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9.本人在韓國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10.國內工作單位名稱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本人職務
地 址(中英文填寫)
郵編
11.在韓國企業名稱
(中英文填寫)
地址(中英文填寫)
郵編
12.人員類型
1.派遣人員(可申請延長) □ 2.短期就業人員 □ 3.自雇人員和投資者 □ 4.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員 □ 5政府或公共機構受雇人員 □ 其他 □
13.在韓國工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申請免除在韓國繳納保險費期限
養老保險: 年 月 至 年 月 (首次 □ 延長 □)
失業保險: 年 月 至 年 月 (首次 □ 延長 □)
15.首次參保時間和當前繳費狀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年 月 當前繳費狀態 正常□ 欠費□ 暫停□ 退保□
失業保險: 年 月 當前繳費狀態 正常□ 欠費□ 暫停□ 退保□
16.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7.參保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8.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 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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