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2025-11-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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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6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7〕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為有效解決中瑞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中瑞兩國政府通過多輪談判于2015年9月30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雙方商定,《協定》于2017年6月19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范圍。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瑞士為養老和遺屬保險、殘疾保險。根據瑞士法律規定,適用或免除瑞士養老和遺屬保險以及殘疾保險的雇員將自動適用或免除瑞士失業保險。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瑞士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受雇于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依其雇傭關系被雇主派往瑞士為該雇主工作的人員。
2.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被中國的雇主派遣到懸掛瑞士國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員。
3.在航空器上的雇員。指受雇的企業總部在中國的管理人員或機組成員。
4.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
5.政府或公共服務機構受雇人員。指受雇于中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依其雇傭關系被雇主派往瑞士領土為其工作的人員。
6.隨行家屬。上述1-5類人員的隨行并共同居住的配偶及子女,同樣適用免除在瑞士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前提是其配偶及子女未在瑞士領土上受雇或自雇,且應在中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7.例外。中瑞兩國主管機關可同意根據特定人員或人群的情況,就適用《協定》第三條至第七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中瑞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三)瑞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瑞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就派遣人員而言,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6年。如派遣期限超過6年,經中瑞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可予以延長。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瑞方為聯邦社會保險辦公室。
2.聯絡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瑞方為聯邦社會保險辦公室。
3.經辦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瑞方為養老和遺屬保險以及殘疾保險賠償辦公室。
二、依據《協定》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 中方在瑞士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證明書》的流程。
已在中國國內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瑞士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填寫《根據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后),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申請表》可從部政府網站上下載,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表格下載”)。申請人也可在部政府網站查閱“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證明書辦事指南”(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辦事指南”)。
2.申請人或代理人將填寫后的《申請表》(一式3份)提交參保所在地(省、市、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無誤后,加蓋印章并留存相關《申請表》備案。
3.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后的1份《申請表》掛號或快遞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8號皇城國際B座,收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國際合作處,郵編:100011,電話:010-89946777)
4.部社保中心國際合作處收到《申請表》后予以審核。如審核通過,將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申請人郵寄《證明書》;如審核未通過,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5.例外情況涉及人員填寫《申請表》時,需附個人簡要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請表》后,由中瑞兩國主管機關共同決定是否同意作例外處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出具《證明書》;如不同意則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6.申請人向瑞士經辦機構提交《證明書》,并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二) 瑞士在華人員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瑞士在華人員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瑞士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書》,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備案。核準信息后,依據其《證明書》上規定的期限免除其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凡不能提交《證明書》的瑞士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部令16號)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當參保人員離開中國時,其所繳納的保險費或個人賬戶余額的返還應按照部令16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3.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外,瑞士在華人員應按《社會保險法》和部令16號的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核準和免繳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聯系人:王曉辰
電話:010-89946776,89946770(傳真)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略)
2.根據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樣表)
3.中方《證明書》(樣表)
4.瑞方《證明書》(樣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3日
附件2
表1
根據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
編號:
1.姓名 拼音
2.性別
3.出生年月
4.民族
5.身份證號碼
6.護照號碼
7.出境日期
8.本人在國內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9.本人在瑞士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10.國內工作單位名稱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本人職務
地 址(中英文填寫)
郵編
11.在瑞士企業名稱
(中英文填寫)
地址(中英文填寫)
郵編
12.人員類型
1.派遣人員(可申請延長) □ 2.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員 □
3.在航空器上的雇員 □ 4.政府或公共服務機構受雇人員 □
5.例外 □
13.在瑞士工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申請免除在瑞士繳納保險費期限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長 □)
失業保險: 年 月 至 年 月 (首次 □ 延長 □)
15.首次參保時間和當前繳費狀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
失業保險: 年 月 日
當前繳費狀態 正常□ 欠費□ 暫停□ 退保□
16.申請單位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7.參保所在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8.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表2
根據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證明書》隨行人員申請表
編號:
1.隨行人員姓名 拼音
2.性別
3.出生年月
4.民族
5.身份證號碼
6.與派遣人員關系
7.護照號碼
8.出境日期
9.本人在國內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10.本人在瑞士住址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11.國內工作單位名稱
(中英文填寫)
聯系電話
本人職務
地 址(中英文填寫)
郵編
12.申請免除在瑞士繳納保險費期限(根據實際參保情況填寫)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長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長 □)
失業保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首次 □ 延長 □)
13.首次參保時間和當前繳費狀態(根據實際參保情況填寫)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年 月 日
失業保險: 年 月 日
當前繳費狀態 正常□ 欠費□ 暫停□ 退保□
14.參保所在地養老保險
經辦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15.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
經辦機構意見
(簽字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說明:
1.表1的1-14欄由申請人及單位填寫;15、17、18欄由參保所在地經辦機構填寫;16欄由單位填寫。表1中的申請人員,如果有隨行配偶或子女一同前往瑞士,需填寫表2。
2.該表一式3份(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部社保中心各保存1份)。
3.此表可復印,可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頁下載。
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表格下載”)。申請人也可在部門戶網站查閱“中國瑞士社會保障協定證明書辦事指南”(點擊“服務之窗”中的 “辦事指南”)。
4.如在12欄人員類別中選擇“例外”,需附個人簡要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
聯系方式:
此表填寫、審核蓋章后,請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8號 皇城國際B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社保中心 國際合作處
郵政編碼:100011
電話:010-89946777
傳真:010-89946770
重要提示:
請申請者或經辦人在郵寄此申請表的同時,同信封另附紙張,將中國國內回郵地址、收件人姓名、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一同郵寄至以上地址,以方便我中心及時向您回郵《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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