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和制止亂建圍墻的規定
2025-08-0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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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清理和制止亂建圍墻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京政發[1983]174號文件批轉)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批復精神和《規
關于清理和制止亂建圍墻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京政發[1983]174號文件批轉)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批復精神和《規劃方案》,加強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整頓市容,現對修建圍墻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 各單位非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圍墻。確屬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請,報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得動工。在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重點建設的規劃城鎮與規劃風景區范圍內修建圍墻,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其他地區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二、 為了有利于城市觀瞻,如必需建圍墻的,一般應建空透的鐵欄桿圍墻,不建封閉的磚石圍墻,要注意美觀,與街景協調,并要做出設計,經批準后照圖施工。
三、 本規定下達后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圍墻的,要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并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 各有關區、縣、 局對已經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圍墻要進行一次整頓, 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按本規定第一項的要求補辦審批手續。
北京市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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